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5812280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1.88MB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x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
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
(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监事长
成员:
内审监察部、资产保全部、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七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接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公室”),设在内审监察部。
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内审监察部人员构成。
第二节职责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问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二)对责任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四)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联社公章。
第九条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
(六)接收当事人复议申请等;
(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内审监察部部门公章。
第三章范围与对象
第一节范围
第十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
(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贷款管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事项。
第十一条损失额的确定
(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3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
(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2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
第二节对象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包括贷款管理责任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
(一)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管理岗及处置跟踪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签名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
相关责任人签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或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因各种原因调动工作的,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及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按相关审计制度进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以明确界定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根据本办法难以确定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
第四章追究方式
第一节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起3年(含)内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责任人100-200元的幅度处罚。
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含)万元以下的,赔偿100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不含)万元以上的,赔偿200元。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3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后管理人承担,赔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责任人为100元。
第十七条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
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2‰进行处罚全部责任人。
其中单笔每个责任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3000元;
(二)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
不良资产经清收形成损失并确定损失额后,责任人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外,还须对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的2‰,造成损失的处罚不设封顶;
(三)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大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责任人除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外,还须补足“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差额部分,如前期已发生返还罚款情况的,则应退回已返还的罚款金额;
(四)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小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并且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3年(含)内,按本办法规定挽回联社损失的,可按照贷款收回时间采取以下方式分段计算返还,除本款外,本办法其他经济处罚均不能返还。
(1)对于贷款期限届满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现金收回贷款本息的:
①6个月(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l00%
②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80%-累计已返还金额
③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50%-累计己返还金额
④超过2年且在3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30%-累计己返还金额
⑤超过3年收回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未收回不良资产额X2‰
(2)对于未到期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贷款形态由不良上调至正常或收回贷款的:
①6个月(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100%;
②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80%;
③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50%;
④超过2年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3)最终认定可计返还额小于前期己累计返还额的,责任人应退回多返还的处罚额。
第二节其他处罚
第十八条其他处罚包括:
(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
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受到第十八条处罚的,除按本章第一节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相应给予以下其他经济处罚:
(一)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四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
(五)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
(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七)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着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本条所称绩效工资仅指按月核发的月度绩效工资,责任人当月没有绩效工资的,适当顺延至下月。
第五章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一节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条一级机构对其的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10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
2、审查核准岗占20%;
3、审批决策岗占30%;
4、贷后管理岗占20%。
5、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超一级机构审批权限的贷款,一级机构负70%的责任,联社负30%的责任。
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
2、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占5%;
3、一级机构负责人占15%;
4、联社审查核准岗占5%;
5、联社审批决策岗占25%;
6、贷后管理岗占20%。
7、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
一级机构审批权限
联社审批权限
主办客户经理
21%
21%
协办客户经理
9%
9%
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
20%
5%
一级机构负责人
30%
15%
联社审查核准岗
5%
联社审批决策岗
25%
贷后管理岗
20%
20%
合计
100%
100%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调动办理交接的贷款,首贷调查评估岗与接管调查评估岗、接管贷后管理岗的责任认定如下:
(一)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接管贷后管理岗100%承担贷后管理岗的责任;
(二)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现任调查评估岗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后形成不良的,现任调查评估岗和贷后管理岗承担该岗位100%的责任,首贷调查评估岗无需承担责任;
(三)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50%的责任;
(四)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接管后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70%的责任,现任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30%的责任,同时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50%的责任;
(五)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已形成不良的,接管后无论是否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再次形成不良的,现任贷后管理岗或调查评估岗尽职免责(详见第七章内容),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以及贷后管理岗100%的责任;
(六)以上所称还旧借新是指同一贷款主体的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再次办理贷款的,而三个月后办理的贷款属新增贷款。
第二节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三条联社所属的抵债资产如发生非因不可抗力的灭失,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接收、处置、出租)出现责任认定情形的,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资产保全岗占40%;
2、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占30%;
3、审批决策岗占30%。
第二十四条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出租等审批由共同表决决策的,则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由表决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章违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五条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仍放款支付的给予批评教育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参照不良资产责任人的贷款审查核准岗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按规定严格审查贷款要素,符合出帐条件的,可免除放款审核岗的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主要表现为:
(一)贷款发放条件未完全落实的;
(二)担保文件未签暑生效,担保权未设立并未持续有效,担保人有违反担保文件约定的;
(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不齐全、不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的;
(四)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
第二十八条在管理及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循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各个环节均能尽责履职的贷款业务人员,且损失是由其他责任人违反本细则第六章规定导致的,可免除尽责履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信贷风险,有关人员采取了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不良贷款,不予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的业务,后该业务形成损失的,该行为人免责。
第三十二条对有关责任人在风险产生前曾书面反映或提示重大风险信息(如向联社领导反映,或向内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等)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人员能够通过努力全部或部分收回不良资产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产风险的,可由有关责任人提出申清,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批准,可相应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免除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附件1-14),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章程序
第一节启动情形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正常(正常类、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
(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等原因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
(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有关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
(四)内审监察部、授信部、资产保全部、合规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
(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发现情形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信贷管理部发起提案(附件l-l)。
资产保全部发现的,无需填写该表。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发生的;
(二)贷款到期之日起满90日的;
(三)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组织资料
第三十七条资产保全部在收到移交资料或发现不良贷款之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移交给内审监察部:
(一)组织基础材料(包括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文书等材料),组织基础材料由经办人和复核人双人(或以上)开展;
(二)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分析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损失)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附件l-3、1-4、1-5)。
第三十八条联社内审监察部在收到资产保全部移交资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移交给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一)组织有关失职、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责任认定,由经办人和复核人双人(或以上)开展;
(二)撰写《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报告》(附件l-6),连同认定材料提交责任认定小组;
(三)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则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同步对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节审议
第三十九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
第四十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
会议由组长或组长授权人主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组长必须参加,表决意见须经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附件1-7)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从提案到审议决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四节复议
第四十三条各当事人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的10日内,有权对认定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申请复议应提交《履职尽责声明书》(附件1-8)、《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附件1-9),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复审。
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
第四十四条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各当事人原则上只能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理事长同意后,作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决定书》(附件1-10)。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第五节执行
第四十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向执行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附件1-11),由执行部门向责任人发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附件1-12)。
第四十七条执行分工
(一)经济处罚
1、内审监察部负责管理经济处罚中须补缴全额的部分;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济处罚中预扣发或扣发绩效工资部分。
(二)信贷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涉及“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等信贷权限的处罚。
(三)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由内审监察部报请联社党委(领导班子)决定后执行;
2、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联社党委(领导班子)决定后执行。
(四)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报请联社党委(领导班子)决定后执行。
联社执行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八条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由责任人直接向联社指定的账户(内审监察部在联社设置的专户)交纳款项。
如责任人不主动向联社指定的账户交纳款项的,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给予责任人其他经济处罚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直接从责任人绩效工资中预扣罚或扣罚。
第四十九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相关材料由责任认定办公室归档保管,按档案资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节返还
第五十条应返还责任人款项的,在应返还责任人款项事由发生之日起至第十七第(四)款所定各段规定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向内审监察部提交《退款申请书》(附件1-13),并由内审监察部初步核实后,提交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审议。
审议决定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部门。
其中,审议决定退还责任人款项的,由内审监察部负责退款,如涉及扣发绩效工资处罚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退款;审议决定不退还责任款项的,由内审监察部书面回复责任人,责任人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一条在应退还责任人款项事由发生之日起至第十七条第(四)款所定各段规定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内,或在责任人收到书面回复不退还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责任人不提起申请的,视为责任人放弃相关权利,扣罚款项可无须退还。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应成为联社当年的员工绩效考核及干部选拔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明确的,参照《广东省农村信用杜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17日起施行,联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责任认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赤农信联发〔2014〕99号)、《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修订版)》(赤农信联发〔2014〕280号)以及此前联社制定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1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移交书
1-2抵债资产责任认定移交书
1-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情况表
1-4抵债资产责任认定情况表
1-5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情况的报告(样本)
l-6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报告(样本)
l-7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1-8履职尽责声明书
1-9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1-10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决定书
1-11执行通知书
1-1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
1-13退款申请书
1-14免除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
附件1-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移交书
联社资产保全部:
经我部鉴别,现发现不良贷款一笔。
具体情况如下表:
不良贷款户名
贷款首放时间
贷款余额
欠息(附截止日期)
转贷次数
贷款形态
形成不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 合作 不良资产 责任 认定 追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