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自然人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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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之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篇一:
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申请方(借款人,称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反担保人(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称丙方)宣汉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法定代表人:
李志春
甲方向达州市商业银行宣汉县支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万元(小写:
元)。
乙方愿意向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担保作反担保。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接受甲方的请求,与贷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金额款万元人民币(小写:
元),担保期为日(或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乙方(乙方必须是财政供养人员)共同承诺:
1、在丙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接受丙方对
其担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该担保项下资金或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第三条当甲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所在单位有协助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逾期罚息、违约金和丙方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当借款合同到期,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或未足额偿还借款时,乙方用方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可根据任何一方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如甲方不按期偿还债务,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本合同即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丙方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权在乙方的工资中扣收,有权扣收乙方所在单位的财政拨款。
对甲方及乙方进行追偿,有权凭本合同从甲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不足部分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即可凭本合同从乙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款。
如乙方账户金额仍不足补偿丙方偿付金额,乙方必须在收到丙方的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丙方的担保金额随甲方或乙方还款额等额递减。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向丙方提供与贷
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九条丙方提供担保后,贷款方与甲方若需修改借款合同的内容,须经丙方的同意。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丙方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取得全部补偿并宣布上述责任解除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盖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法定代表(签章)(签章)(签章)
年月日
【篇二:
保证反担保合同(自然人)】
合同编号:
年担保字第号
保证反担保合同
(适用自然人)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第五条保证范围
第六条保证期间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保证反担保人一):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身份证号:
甲方(保证反担保人二):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保证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融资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甲方愿意为丙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反担保。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一、丙方:
指二、融资银行:
指乙方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保证人:
指本合同乙方。
四、保证反担保人:
指本合同甲方。
五、融资授信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六、《保证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不论其名称如何)。
七、《委托担保协议》: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全部委托担保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在此,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同意并确认以甲方的身份自愿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现与乙方签订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甲方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乙方为丙方向融资银行担保的情况,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甲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委托担保协议、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五、甲方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方离婚,甲方仍在原共有财产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条第五款所述全部资产清单,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从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押、质押、留臵、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赠与、互易等)。
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甲方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八、本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甲方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甲方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九、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及担保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三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1、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
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及丙方对融资银行或乙方违约而造成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向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四条保证方式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对乙方代丙方向融资银行清偿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乙方代丙方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本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保证合同》及《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担保费、垫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其中律师费为诉讼标的数额的30%以下(含),具体比例由乙方确定。
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篇三:
自然人保证合同】
编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
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
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
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本金数额
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6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9.1.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10.2。
10.3。
第十一条附则
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1.2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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