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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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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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
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毛皮野生动物(兽类)的驯养繁育利用行为,进一步改善其养殖条件,保证动物福利,提高其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毛皮野生动物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毛皮野生动物(兽类)(以下简称毛皮动物),主要指以生产裘皮为目的,人工养殖的兽类野生动物,包括水貂、银狐、蓝狐、赤狐、北极狐、貉、獾等野生动物及其杂交后裔。
2.范围
2.1毛皮动物养殖场的场区建设、饲养管理、卫生防疫、取皮加工、环境保护、档案和信息管理、动物福利等技术管理标准。
2.2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现有的以及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毛皮动物养殖、取皮加工和技术服务等单位。
3.场区建设
3.1场址选择
背风向阳,远离居民区500m以上,远离水源1000m以上,远离其它动物饲养区,饲料来源便捷,水电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场区及周边地区无疫情。
3.2建筑布局
依据毛皮动物的生活习性、生态特点、饲养管理和取皮加工等需要,养殖场应划分各功能区和具备相应设备设施。
3.2.1管理区
管理区应位于养殖场的上风口处,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
3.2.2生产区
包括棚舍、笼舍、饲料室、冷藏室、工具房、取皮加工室、兽医室等设施。
(1)棚舍
棚舍建筑要求通风采光、避雨雪,在棚舍设计、建造和改造的过程中,应考虑光照条件、空气质量、地理位置、水源条件等各种环境因素,创造适合毛皮动物生理特点的生活环境。
棚舍建设应该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采光和通风的条件下,自行确定走向和长度。
棚脊高2.6~2.8m,棚檐高1.4~1.6m,棚宽3.5~4.0m,棚间距3.5~4.0m。
(2)笼舍
笼舍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45cm。
笼舍设置采食和饮水设施,同时应保证毛皮动物的安全舒适及活动需要。
水貂、狐、貉、獾种兽笼舍规格见附录一。
水貂种兽活动面积不低于2700cm2/只;狐、貉、獾种兽活动面积不低于6300cm2/只。
水貂、狐、貉、獾皮兽箱规格见附录二。
水貂皮兽活动面积不低于1800cm2/只;狐、貉、獾皮兽活动面积不低于5400cm2/只。
(3)饲料间
饲料间大小视养殖规模而定,应具备饲料洗涤、粉碎、搅拌等加工设施,要防水、防潮、防鼠、防火。
(4)兽医室
兽医室应能满足毛皮动物疾病预防、检疫、化验及治疗的需要,规模应与饲养种群相配套。
(5)取皮加工室
取皮加工室应满足毛皮动物处死、剥皮、刮油、洗皮、上楦、干燥等操作的需要,规模应与饲养种群相适应。
(6)化粪池及垃圾处理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应条款要求设置。
3.3种兽及种源基地建设
3.3.1种兽
可以作为种兽的毛皮动物个体要求品质好,谱系清晰,质量优良,并不断更新血缘。
种兽的年龄结构要合理。
3.3.2引种
引进的种兽必须具备种兽条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从疫区引种。
种源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笼具,符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的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动物死亡、逃逸及粪便渗漏。
水貂的运输笼具为5个一组,尺寸不小于25×50×120cm;狐、貉、獾运输笼具为3个一组,尺寸不小于30×60×90cm。
运输笼具内设间隔板,每间放置种兽1只,内置水盒,铁板托底。
3.3.3种源基地
养殖场密集和养殖业发达地区应建立优良的毛皮动物种源基地,种源基地应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有完整的育种资料;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种源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其定期检查。
4.饲养管理
各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饲养管理工作应依据各种毛皮动物不同生物学时期的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科学进行。
4.1营养饲料
要求饲料品质新鲜,品种稳定,营养丰富,无毒无害,适口性强,饲喂制度和方法科学合理。
根据毛皮动物不同生物学时期的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制定满足其生长发育、繁殖和换毛需要的饲料配方,保证营养全价。
严禁饲喂腐败变质的饲料。
4.2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毛皮动物不同生物学时期的营养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其生活、生长、繁殖和换毛的环境条件。
养殖场应根据规模进行岗位设置,职责分明,在饲养和生产过程中应确保人员和毛皮动物的安全。
兽群应该按照毛皮动物的品种类型、年龄、性别、生活习性和生理需求进行科学摆布,保证其笼舍的清洁卫生,严防其他有害物种侵袭,供应清洁的饮水。
冬季在笼箱内添加垫草,夏季做好笼舍遮荫防暑工作,保证其有一个冬暖夏凉的生活环境。
4.3技术力量
养殖场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认证。
规模化养殖单位应配备饲养、管理、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
5.卫生防疫
5.1预防接种
每年1、7月份分别对兽群和分窝15天以后的仔兽进行犬温热、病毒性肠炎疫苗的预防接种,对狐、貉、獾还应增加注射脑炎疫苗。
5.2消毒
养殖场门口应设置消毒槽及消毒室,所有人员须经消毒后方能进入养殖场。
对饲料加工用具、饲养用具、场地及笼舍应定期消毒。
5.3检疫
严禁从疫区引进毛皮动物或购买饲料,对新引进的毛皮动物,须经两周以上的隔离饲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场混群饲养。
当怀疑毛皮动物发生传染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时,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尽快做出妥善处理,场内要进行紧急消毒、隔离和封锁。
5.4卫生要求
确保饲料、饮水、笼舍、场地、饲料加工设施及饲养用具的卫生,定期清理、洗刷和消毒。
5.5尸体处置
因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的毛皮动物尸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因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毛皮动物尸体,还必须依法焚烧或消毒后深埋处理。
6.取皮加工
具备独立处死、剥皮条件的单位,可自行设立取皮加工室;不具备该条件的养殖场(户),应选择适宜地点设立集中取皮加工点,统一取皮加工。
在毛皮动物养殖户达到100户以上的乡(镇)应至少建立一处集中取皮加工点;养殖户未达到100户以上的乡(镇),可自行建立集中取皮加工点,未建立的,养殖场(户)应到其他取皮加工点实施统一取皮加工。
6.1取皮时间
一般情况下,水貂毛皮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成熟;狐、貉和獾毛皮在12月上旬至中旬成熟,毛皮动物的取皮工作需经毛皮成熟鉴定后进行,严禁对毛皮尚未成熟的动物进行提前取皮。
6.2处死方法
毛皮动物处死应采用安全、人道、环保的方法,保证其在不出现激动、惊吓、痛苦的情况下实施,应避免对其他动物的干扰,防止其他动物受到惊吓。
6.2.1电击法
对狐、貉等毛皮动物在嘴部和直肠施以电击,导致其立刻失去知觉后死亡,电击设备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6.2.2药物法
用氯化琥珀胆碱(50倍稀释,按每千克体重1毫克的剂量)或其他类似效果的麻醉剂,经肌肉注射使毛皮动物快速形成全身深度麻醉后死亡。
使用单位应加强药物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6.2.3窒息法
在封闭的室箱内,用一氧化碳或类似气体(浓度至少达到体积比1%),使毛皮动物在缺氧条件下,快速昏睡后死亡。
6.3剥皮
剥皮操作应在毛皮动物死亡30分钟后进行。
严禁在毛皮动物尚未彻底死亡的情况下剥皮。
剥皮后的毛皮动物酮体应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
6.4刮油
在刮油过程中,应避免损伤和污染毛皮。
6.5洗皮
洗皮应采用脱脂锯末在转鼓内进行,先洗皮板、再洗毛被,最后在转笼内脱去锯末,转鼓和转笼速度18-20转/分,分别运转5-10分钟。
6.6上楦
采用标准规格楦板,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过渡拉抻。
水貂皮楦板规格见附录三;狐、貉、獾皮楦板规格见附录四。
6.7烘干
一般采用设备风干的方法,烘干温度为18~25℃,相对湿度55~65%,烘干时间12-24小时。
严禁毛皮在高温(>28℃)或强烈日光照射下进行干燥。
6.8皮张尺码标准
水貂、狐、貉、獾皮张尺码标准见附录五。
7.环境保护
定期清理粪便,集中堆放处理。
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之后,方可排放。
规模化养殖场(户),须对粪便、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污水、粪便等渗入地下。
8.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养殖场(户)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饲料计划、饲料单、饲料用料统计表、谱系表、配种计划表、生产登记表、配种记录、产仔记录、体长体重测量记录、兽群清点表、发病记录、治疗记录、疫苗接种记录、育种方案、配种方案、取皮方案、血检方案、疫苗接种方案、皮张等级尺码统计表。
规模化养殖单位和各集中加工点,须具备计算机档案管理条件,包括兽群存栏状况、繁殖育种、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取皮加工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9.动物福利
应提供毛皮动物适宜的生存环境、必要的自由活动空间、充足的食物和饮水;在运输毛皮动物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保证其不受伤害,运输笼具必须满足毛皮动物生活的基本要求;取皮时必须采用人道、安全的处死方法,禁止使用击打、敲击等不规范的处死方式。
禁止噪音等不良条件妨碍毛皮动物身心健康,以及各种虐待毛皮动物和侵害毛皮动物福利的行为。
10.技术服务
在毛皮动物养殖、取皮加工、利用的集中区域,应当设立毛皮动物养殖、利用技术服务机构,为技术能力薄弱的养殖、利用单位(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毛皮动物养殖利用技术服务机构,应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具有上网查询政策、技术、市场等信息的设备和条件。
11.本规定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单位:
cm
附录一:
水貂、狐、貉、獾种兽笼舍规格
笼
(长×宽×高)
小室
(长×宽×高)
网眼大小
笼网型号
(电焊网)
水貂
90×30×45
25×32×45
2.5×2.5
15号
狐
100×70×90
60×50×45
3.0×3.0
14号
貉、獾
90×70×70
60×50×45
3.0×3.0
14号
附录二:
水貂、狐、貉、獾皮兽箱规格
单位:
cm
笼
(长×宽×高)
小室
(长×宽×高)
网眼大小
笼网型号(电焊网)
水貂
60×30×45
25×32×45
2.5×2.5
15号
狐
100×70×80
40×40×35
3.0×3.0
14号
貉、獾
90×60×70
40×40×35
3.0×3.0
14号
附录三:
水貂皮楦板规格
单位:
cm
公皮楦板
母皮楦板
距离(楦板尖起)
宽
距离(楦板尖起)
宽
2
3.6
2
2
13
5.8
11
5
100
11.5
71
7.2
*公皮楦板长120cm,厚1.1cm;母皮楦板长100cm,厚1.0cm
附录四:
狐、貉、獾皮楦板规格
单位:
cm
狐、貉、獾
宽
3
6.4
11
12.4
13.9
13.9
14.4
14.5
14.5
15
距离
(楦板尖起)
0
5
20
40
60
90
105
124
150
160
*狐、貉、獾皮楦板不分公母,长180cm,厚2.0cm。
附录五:
水貂、狐、貉、獾皮张尺码标准
尺码(号)
水貂(cm)
狐、貉、獾(cm)
“0000”
95以上
124以上
“000”
89~95
115~124
“00”
83~89
106~115
“0”
77~83
97~106
1
71~77
88~97
2
65~71
79~88
3
59~65
70~79
*皮张长度为自鼻尖到尾根的长度。
档间皮就低不就高。
附录六:
楦板示意图(单位:
cm)
1、公貂楦板
2、母貂楦板
3、狐、貉、獾楦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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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皮 野生动物 兽类 驯养 繁育 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