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大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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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大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剖析
题型
选择5*2’(单选)
判改5*3’(判断1’、改错2’)
名释3*4’
简答2*6’
论述1*9’
分析42’(案例15’、材料15’、法条对照(新旧法从中看出什么)12’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同的解决方案
(1)环境污染两大解决方案
公共,管制税收补贴交易许可证
私人,慈善行为道德约束科斯定理(最大限度降低交易程度)
新法,学校新闻媒体公众
(2)生态破坏解决方案
强调规划、自然资源的权属、禁限制
2、环境法的作用定纷止争:
管制税收补贴
3、
(1)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
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
建设项目:
重大:
报告书中等:
报告表较轻:
登记表
河水排污需拿到排污许可——以浓度为主,总量为辅
(2)排污收费排污许可三同时制度
(3)环境标准排污标准质量标准
1、环境问题及分类;环境问题产生阶段(两大);局部阶段的三个时期;八大公害
2、个人:
通过法律、市场作用机制、共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规范人的行为
3、国家:
源头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事前,环评、三同时、许可证;事中,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日常监督;事后,限期治理)
行政:
投资环保项目、监督管理、引导作用、行政命令管制
4、公众参与原则、条件(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程序性保障)
5、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早期:
89年环保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属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
现在:
经济的发展在环境的限度内,可持续发展,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6、新环保法的修改的热点和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环境行政管理、经济方式引导、环境公益诉讼、环评制度、环境诉讼
7、可持续发展概念(布伦特兰);本质内涵及特征
8、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概念、特征、内容、形式
9、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
10、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诉讼
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
1、原始人类时期,即人类社会早期
2、农牧业时期,即农业社会
3、工业革命时期,即产业革命后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八大公害事件)
八大公害:
马斯河谷、多诺拉烟雾、伦敦烟雾、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米糠油、痛痛病、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
六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二)全球环境问题阶段
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臭氧层破坏
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环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资源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因人类——环境关系而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2、环境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才能完成;
3、环境法是建立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即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一)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二)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
环境法的体系
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环境法目的的概念
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
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目的二元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一)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之必要性
1、从经济发展与环境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
2、短期内存在矛盾,应通过法律机制加以制衡,限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3、所以,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
(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1、公平性(两个方面)
本代人的公平:
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均等的发展机会。
代际间的公平:
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求世世代代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
2、持续性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3、共同性
目标的共同性和行动的联合性
4、需求性
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的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
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一)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一)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二)采取风险预防原则的原因
1、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广,接触污染的对象也比较普遍,甚至从国内扩展到国际。
2、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甚至是难以逆转的。
3、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强,可以产生多种危害。
同时,其产生和发展又有一定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之科技发展的局限性,人类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活动所可能造成的长远影响和后果常常难以及时发现,一旦后果出现,已为时已晚。
4、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治理的费用要远远高于预防的费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不合算的。
5、预测环境影响的科学技术的有限性和滞后性。
6、替换手段的可行性。
(三)我国实行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意义
1、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四)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一)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二)实行环境民主原则的现实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有了公众的参与,有利于保存一些并不为管理者知道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可能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3、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5、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环境权的主要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如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嫌烟权、亲水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
2、环境状况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3、环境事务参与权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4、环境侵害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
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使用权
即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
(一)定义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二)特点:
1、相邻范围扩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生态性。
4、利益的多元性。
5、权利的复合性。
(三)环境保护相邻权对主体的限制
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行为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从义务的角度而言,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对主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1、应有的注意义务。
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相邻权的主体,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清除、治理污染,以减小损害。
2、权利滥用的禁止。
权利滥用的是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要求的范围,从而侵害另一主体的环境权益的行为。
(广义的)
(四)环境保护相邻权对主体权利的扩大
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设定,从权利角度来看,是对相邻关系主体权利的扩大,这种扩大的权利以法律规定为范围。
1、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
2、停止请求权。
3、环境保护自卫权。
3、环境人格权
(一)新型人格权
是一项以传统的民法人格权为基础,但又有其特殊内容的新权利。
1、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人的身心健康权。
2、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
3、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
4、环境人格权是一项社会性私权。
5、环境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及其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环境人格权的性质
是一种集合性权利,是一种一般人格权
1、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2、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
3、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4、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国家环境权
一、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环境管理权与传统行政权的区别:
1、环境资源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
3、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还包括非权力手段,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
4、环境资源管理权行使的主体广泛,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
国家环境管理权设置的基本要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直接基础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需要。
即公共性利益的界限和应该保护的程度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
国家环境管权应受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
二、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一)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特征:
1、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其具体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权的行为,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为,直接涉及到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环境资源行政处理决定直接对相对人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环境监督检查也可能产生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后果。
3、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双方法律关系,一般以环境资源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为特征。
在特殊情况下(如环境资源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环境资源执法行为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
3、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
4、相对人必须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成为执法行为的对象。
5、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一定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时,该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够成为执法对象的物品。
6、程序和形式合法。
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约束力
3、执行力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
1、监督检查
2、行政许可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执行
(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形式:
1、行政复议
2、行政调解
三、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殊实现
(一)环境资源行政合同
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
1、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2、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3、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
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环境资源行政机关订立环境资源行政合同须遵循三个规则:
1、出于环境资源行政需要。
2、不能超越行政权限。
3、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内容与范围必须为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允许。
(二)环境资源行政指导
环境资源行政指导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精神,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以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等行为的总称。
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
1、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2、是特殊的侵权行为
3、具有强制性
4、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一)环境资源法上民事责任的构成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
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因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
5、无过失责任通常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且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的。
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身责任
3、第三人过错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
(一)损害赔偿
(二)排除危害
(三)部分排除危害和代替排除危害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的诉讼。
特征:
(一)诉讼主体的扩展
1、公民起诉资格的扩大
2、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大
3、集团诉讼的运用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
(四)诉讼时效的修正(损害之日起)
分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
(二)排除妨碍之诉
(三)消除危险之诉
(四)恢复环境原状之诉
(五)损害赔偿之诉(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非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的环境资源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活动。
特征:
1、由行政行为而引起的
2、被告具有恒定性
3、原告是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
4、标的是环境资源行政争议
5、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可诉行为
6、诉讼关系是三方的法律关系
7、依请求的法律活动
8、诉讼当事人从总体上说是平等的
分类:
(一)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二)要求行政赔偿之诉
(三)司法审查之诉——一般性的管理行为、处罚决定
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环境资源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资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征:
1、是一种公诉
2、诉讼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目的在于要使环境资源犯罪者受到刑罚处罚,并预防其他人从事环境资源犯罪。
刑法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耕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环境公益诉讼
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源头控制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P119)
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和有利环境因素的最低要求所作的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综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环境基准,是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所做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P122)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
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状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过程控制制度
三同时制度(P126)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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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 环境法 期末考试 重点 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