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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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
湖北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
湖北省国资委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成效
2004年底,湖北省被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为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省市之一。
近四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试出经验、体现特色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总体来看,全省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顾问职责正在逐步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权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1、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通过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充实法律顾问人员,我省国有有重点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
截止2007年底,全省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已有2175人。
省市两级出资企业中,已有108家企业全公司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子企业有58家),有165户三级以上企业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全部法律人员数量达到737名,比2004年底增加了229名,其中企业本部的法律人数达到263名,在法制工作人员中有168人具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
从对25户中央在鄂企业的调查来看,武钢、东汽、三峡总公司、长航、华中电网、中铁十一局、中建三局、江汉油田、中铁大桥局、省石油等10户企业均已配备了总法律顾问,有15户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325名法务工作人员,其中有173人具备法律顾问资格。
2、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逐步落实。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试点,组织建设是保障,职责落实是关键。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始终把明确和落实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作为试点的重中之重,并通过总法律顾问促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落实和到位。
通过持续不断地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正在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由零散到系统地逐步落实,特别是在参与决策、组建队伍、建章立制、统一协调等方面的职责得到重点落实。
同时,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和推动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落实情况也普遍比以前更全面、更扎实,特别是在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书、合同签订执行的全程参与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协调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商证照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得到了更好地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呈现出全面提升的良好态势。
如三环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来参与公司重大改制、重组、投资活动达77项,起草审查合同、制度130项,出具法律意见书160份,办理诉讼案件80件。
3、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
首先,它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通过总法律顾问的参与决策及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书等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违规决策、违法决策的风险,减少了因错误决策导致“翻烧饼”的机率,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这一最大法律风险源头得有效预防和控制。
其次,它丰富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新型国企建设的内容。
国外成功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实践证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我们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这一成功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总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行机制中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国企建设有了新的内涵和新的生机。
第三,它促进了企业“合规文化”的加快形成。
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企业的改革重组、投资融资及日常运行进一步规范,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合规文化”正在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大举措。
第四,它改善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态势。
企业普遍反映,通过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企业法律顾问牢牢把握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定位,全面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和调整的各项重大活动,通过参与决策谋划效益,通过主导谈判争取效益,通过合同管理固化效益,通过处理纠纷追回效益,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并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近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大幅度改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2005-2007年,省市两级出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共参与制定、修订规章制度2945件,审核合同40793件,处理法律纠纷案件3331起,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0.57亿元。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和深入,国有企业进一步树立了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受各方面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对法制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高法、省高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这项制度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和大力支持。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中,我们以服务发展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落实职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求实创新为动力,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力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高点起步
湖北省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较好。
2003年,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国家七部委的要求,我省已有7家企业进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下发后,我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机关主要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几年来,我省的试点工作始终在委党委和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亲自领导下,不断向纵深推进。
省国资委主任杨泽柱同志多次强调,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事关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落实的好坏,关键在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通过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省国资系统和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形成“讲程序、讲规矩”的国资监管文化和企业文化。
按照我委的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业,特别是各试点企业,都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试点伊始,我们及时制定了《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围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国资委的出资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进度安排及组织领导等作出了全面规划,对出资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根据试点工作进度,逐步提高了各阶段性工作目标,在总法律顾问的配备上,由最初选定10户企业试点,到要求所有的省出资的大型企业在2006年4月底之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再到要求所有省出资企业都要设立总法律顾问。
到目前为止,省出资企业中已有26家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其中,总部有22家,子企业有4家),有18家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人数达56人。
此外,按照我们的统一规划,各市州国资委也在各自所出资的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中央在鄂企业也按照其总部及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参照省里的方案,在本企业及其子公司中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二)跟踪推进,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持之以恒
在试点过程中,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持续推进:
一是会议推动。
在试点工作初期,我委分别于2004年6月、8月和9月以及2005年4月先后召开了四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阶段性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指导。
此后,我们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试点工作会议,即每年年中一次座会,年底一次工作会议,重点推动各出资企业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机构人员等“五个落实”。
2006年11月召开全省国资法制工作会议及2007年5月召开的财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上,杨泽柱主任均明确提出把在所有出资企业中配备总法律顾问作为重点,用铁的纪律、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企业风险防范问题的整改。
这些措施有效地推进了试点工作的深入。
二是跟踪督促。
对选定的试点企业,委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企业,与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当面沟通,掌握他们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进度,逐户督促落实。
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
同时,在日常督促的基础上,近年来,我们于2004年9月、2006年底、2007年5月、2007年10月和2008年6月等先后五次对地方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调研,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填报调查表、个别走访、组织交流等多种形式,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全面地把握了试点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认真分析原因,完善了相关对策措施,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奠定了基础。
三是整体联动。
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动。
我们结合落实《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在协调处理相关企业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推动企业加快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
此外,在企业普法、企业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总结验收中,也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表彰先进。
2004年12月,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合表彰了一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先进集体25个,全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32名。
2006年,我们结合“四五”普法总结,再次表彰了在试点阶段涌现出来的一批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单位。
通过表彰,既有效调动了广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又很好地发挥了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建设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人才素质
一是抓住“龙头”。
重点抓总法律顾问这一法律事务工作“领军人物”的队伍建设。
在人员选配上,要求企业将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优秀人才作为总法律顾问人选。
同时,委党委专门下文,明确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序列,正式作为班子成员进行管理,提升了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较好地解决了总法律顾问的发展空间和工作平台问题。
二是健全机构。
针对一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层次低、不独立、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要求企业单独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省能源集团、三环集团、大冶有色、投资公司、铁路公司等一批企业纷纷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提升了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格,畅通了法律事务工作渠道,有效发挥了其在各机构中的法律协调作用。
三是巩固基础。
推动围绕扩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规模,提高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企业离不开、靠得住、用得上、信得过的法律专门人才队伍,特别是将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岗位上去。
同时,切实抓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注册等工作。
较好地完成了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前培训、考试用书的征订和考试录取等工作,近四年来分别有123名、151名、147名、60名考生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四是培训骨干。
2006年下半年,我委组织部分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
2007年4月,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湖北省企业总法律顾问培训班,对全省国资系统47名总法律顾问进行了为期15天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实务、企业管理、案例分析等。
2004-2007年先后举办了3期全省注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班和2期考前培训班,对全省近2000余名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了集中培训,并办理了备案注册工作。
委托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举办了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班。
此外,结合普法工作,每年对以法律顾问为主体的普法骨干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四)落实职责,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扎实有效
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和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为推进这些职责的落实,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着重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针对问题抓落实。
针对一些企业以前法律事务分散在多个部门、相互协调不够的问题,我们积极推动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职责统一集中到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针对以前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参与度不够,法务工作者陷入“救火队”角色的问题,我们积极推进企业解决好授权问题,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关口前移到重大事项决策、合同签定之前,真正把企业法务工作由传统的以事后诉讼为主转移到以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实现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事务性向管理性的转变。
二是突出重点抓落实。
在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同时,注重抓住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法律上的重点跟踪和突破,带动职责的全面落实。
特别是企业改革重组、重大投资、合同管理、建章立制、对外担保、授权管理及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等,都纳入企业法律顾问重点关注的范畴,很多企业要求对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重要文件和决策事项必须先由总法律顾问签字。
三是规范流程抓落实。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应企业的要求,我们从2007年以来,着手组织部分重点企业编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引》,从法律顾问实务、法律事务管理、常用企业法律顾问文书等方面进行规范,经多次协商,并先后三次召开专门会议论证,5易其稿,目前样板稿已完成,不久即可正式出版。
四是履责述职抓落实。
从去年开始,我省一些企业开始对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考评,效果很好。
对此,我们及时进行了总结推广,通过个人述职、现场评议、综合考核等形式,较好地强化了总法律顾问的身份意识和履职意识。
(五)完善制度,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发展
制度建设是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持久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对此,我们在试点过程中,注重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制度、配套制度,注重推动制度向基层、向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体系。
一是完善专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6号令、国资发[2004]225号文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会议精神,我们结合湖北实际,分别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并注重在实践中及时充实和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
在我们代省政府起草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中,明确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省国资委内部业务处室出台的有关文件中,也将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如《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中要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省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要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凡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未决诉讼等重大事项,可能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
委领导在大会上多次强调,对国资委6号令第二十九条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国资委在审批企业重大事项时,将是否报送法律顾问意见书作为必备条件。
三是推动制度延伸。
围绕法律顾问制度的细化和落实,各市州国资委、各相关企业均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了大量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包括《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重大经营活动审查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等,如中建三局近几年制定规章制度达60多项,基本涵盖了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六)求实创新,增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生机活力。
在国有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是一项挑战性和探索性很强的工作。
推进这项工作,既要求实,又要求创新。
在推进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提升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务层次、加强对总法律顾问的高端培训、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流程、落实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创新之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探索拓宽企业法律顾问的新业务。
针对国家涉及企业的立法明显增多、立法工作民主化进程加快及以前企业法律顾问对国家立法工作参与较少的情况,我们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有意识的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让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能更多更直接地听到企业法律顾问的声音,听到来自企业的声音。
仅2007年就2次组织企业法律顾问,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
此外,我们还将一批优秀企业法律顾问推荐到省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使省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声音。
二是探索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新方式。
为有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我们积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各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分析,寻求对策,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005年10月和2006年12月,先后2次召开企业疑难案件研讨会,就部分会员单位提出的法律纠纷难题,邀请省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省高院、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的专家共同会诊,探讨企业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式、途径和措施,深受企业欢迎。
三是探索法律咨询论证的新领域。
主要是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者围绕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中心工作进行了大量的法律论证,深化了企业商务谈判和有关改革方案的论证。
四是探索法务人员沟通交流的新平台。
一方面,充分利用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这个平台,发挥协会的交流引导作用,组织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交流,相互学习,并先后组织他们4次到省外考察,2次到国外考察。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各企业内部搭建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平台。
我们在要求各出资企业及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市州国资委出资企业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他们在其重要子企业中设立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网络。
今年四月份,我们及时推广了江汉油田、中建三局在重要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好作法和好经验。
如江汉油田已在所属36个子企业中全部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中建三局有8家、长航有4家、中铁十一局有2家子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这些母子公司法务人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交流、学习活动,团队意识很强,工作成效显著。
三、几点体会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通过近四年在我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是关键。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为我们顺利推进该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从企业来看,凡是企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重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就推进得快,发展得好。
二是积极有为是基础。
无论是国资委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还是企业的法律顾问,衡量其工作水平的高低主要是看其是否积极有为,看其工作实绩。
这几年正是因为法律事务工作在企业中心工作中不可替代的服务把关作用日益增强,其业绩日益突出,才赢得了企业上下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和肯定,也才赢得了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人才队伍的迅速发展。
三是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是生命力所在。
法律事务工作服务中心,影响决策,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和支撑。
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自觉地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当中去,做到公司经营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保障到哪里,只有这样,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有持久的生命力。
四是与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是重要方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比较广,在推动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工作共同推进,特别是要与国资监管立法、出资人法律服务、企业普法和依法治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五是交流互动是有效手段。
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企业之间、企业与国资委之间,国资委与有部门之间,经常交流,沟通情况,彼此借鉴,形成良性互动,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的推进效率和社会影响。
虽然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依然存在薄弱环节。
少数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配备和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尚未完全到位,专职法律人才偏少,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足与流失并存,少数企业仍把企业法律顾问看作是事后“救火”的消防员,导致他们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的法律审核把关职责还有待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新的三年法制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今后几年的工作目标,把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努力创造新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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