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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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主体
行政法上的主体
行政法上的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概念
指向由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种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通常简称政府,是指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国家公务员:
(1)概念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
(2)法律地位
双重身份:
公民、公务员
公民: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
公务员:
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判断:
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担任公职的人即丧失普通公民的身份。
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授权
(1)概念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特征
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引起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
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行使行政职权。
(3)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法律地位: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权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委托;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2)权力性质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必须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
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权力可以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本身承担。
(4)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一般应征的委托组织的同意。
行政授权关系不以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授权组织不得拒绝。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它们赖以制定和实施时所遵循的相同的原则或准则。
没有相同的制定或实施原理与准则,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就会杂乱无章,形成不了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则,它有其自身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 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
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制具有特别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
(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都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的涵义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一定的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四)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特征: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单方性;可反复适用性;行政性
(2)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3、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1)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2)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5)几种典型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已举行争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形式某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
(1) 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向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
强制扣留、强制戒毒等
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等
对行为的强制:
强制登记、强制从事劳动
4、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如:
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人事聘用合同。
5、行政处罚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
人身罚: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物
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3)适用条件
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适用主体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适用时效。
(4)程序
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处罚程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但它只能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
这又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严格、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
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循的步骤包括:
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复议”的意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已作决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讨论”,英语中表达为“reconsider”,为“再次考虑”的意思。
而将“复议”用于行政领域,即“行政复议”,又有着其特殊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两者比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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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