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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
云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题目:
浅析电子商务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姓名唐季
学号20092047
学院经济管理
专业电子商务
2011年12月5日
目录
摘要2
关键字2
Abstract:
2
Keywords:
3
第一节:
简介4
1.1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4
1.2电子商务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4
1.2.1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4
1.2.2行为具有违法性4
1.2.3行为具有危害性4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规制4
2.1主体混同行为4
2.2商誉侵权4
2.3侵犯商业秘密5
2.4域名抢注5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势5
3.1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变相演化5
3.1.1变相的虚假宣传5
3.1.2变相的商业诋毁5
3.1.3网上仿冒行为5
3.2利用媒体,制造不实宣传6
3.3利用文字深度链接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6
3.4网络广告中的夸大宣传又出新招6
3.5电子商务里的垄断行为不断升级6
3.6行政干预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7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缺陷及建议7
4.1缺陷7
4.1.1适用主体方面7
4.1.2适用范围7
4.1.3责任承担7
4.1.4与时俱进7
4.2建议8
4.2.1增加列举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8
4.2.2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8
4.2.3完善法律修改机制8
4.2.4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8
4.2.5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8
第五节:
总结8
参考书目:
9
致谢9
浅析电子商务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9电商唐季20092047
摘要:
20世纪60年代,经营者已经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0年代后,国际互联网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
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随着Internet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利益的驱动,法律的空缺,使众多电子商务主体采取非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涌现。
了解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以及对其在法律、司法、执法上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字: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Abstract:
In1960S,theoperatorhasbeguntouseEDItoacceleratethetransferofinformation.After1990s,ECdevelopsquickluwiththeincreasingpopularityoftheInternet.Theemergenceofelectroniccommerce,broughtthecommercialoperationmodechange,andhadamoreandmoresignificantroleforthesociety,economyandculture.Atthesametime,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et,e-commercecarriedoutextensive,benefit,lawvacancy,madenumerouselectroniccommercesubjectstakeimpropermeanstoengageinbusinessactivities,theunfaircompetitionbehaviorinlargenumbers.Itisverynecessaryforustounderstandtheelectronicbusinessunfaircompetitionperformanceandthelegal,judicial,lawenforcementontheregulation.
Keywords:
ElectronicBusinessUnfairCompetitionLawLegalRestriction
第一节:
简介
1.1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1.2电子商务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2.1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
1.2.2行为具有违法性;
1.2.3行为具有危害性。
它包括损害其他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规制
2.1主体混同行为
2.1.1将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们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
2.1.2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作连接标志,造成网页的不正当链接;
2.1.3针对以上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可以申诉和起诉。
如:
该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2商誉侵权
2.2.1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
2.2.2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
一是市场主体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如:
CNNIC与3721之间“侵害名誉权”案。
二是匿名的网络诽谤。
2.2.3针对商誉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都是解决商誉侵权纠纷的起诉依据。
2.3侵犯商业秘密
相对于传统商业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在:
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随着互联网运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不断翻新:
“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的相关条例的约束。
2.4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商号等等级为域名,就容易导致利用他人已经在经济生活中积累的商誉实现自己的目的,即构成搭便车或寄生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域名与域名的类似或相同;三是域名或标志的显著性。
而域名的抢注则主要来自《反不正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约束。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势
3.1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变相演化。
3.1.1变相的虚假宣传。
被告利用专家或政府的“权威”论证,做出对竞争对手不利的鉴定或检查报告,欲推脱责任,如黄山牌香烟的封闭式品吸会;不正当的价格比较也可归入此类。
3.1.2变相的商业诋毁。
如利用或唆使投诉者无中生有,寻衅滋事或索赔天价,间接损害对手商誉。
3.1.3网上仿冒行为。
仿冒知名软件的名称或知名公司的网上形象装潢等,如“《股神》”原创者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股神》2000”推出者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一案。
3.2利用媒体,制造不实宣传。
由经营者出资,在网络上通过视频,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所谓危害长期做不实的“追踪报道”,利用“谎言说过一百遍即为真理”的效应使事件在社会上不断发酵,让对手不易翻身。
3.3利用文字深度链接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深度链接进入被链网站具有特色的页面,在链接者网站的文字链接标志处加上自己的广告,从而依靠被链网站的网页内容吸引广告客户,从而增加自己的广告点击率,获取不正当利益。
新浪网在2000年5月被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网站推上了法庭,第一次上了公堂。
“今夜网”诉称“新浪”未经原告许可,在“e315消费通”频道跳过“今夜网”首页,建立了与“今夜网”的深度链接,“抹掉”原告的标识,图形和客户广告,并“嫁接”上被告的标识,图形和客户广告,给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但国内外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审理经验,因此大多以和解告终。
3.4网络广告中的夸大宣传又出新招。
”秒杀“是现在电子商务中最为炙手可热的名词。
以淘宝网为例,2009年9月25日至30日再淘宝网举行的”秒杀“做小活动中,有18亿人次参加,平均每天参加活动的人数达到3亿,造就了史上最高促销活动纪录。
不可否认的,”秒杀“作为新兴的网络销售方式,具有巨大的宣传效应,但是经营者会在较短时间内频繁实行”秒杀“,或者涉及的商品数量大、持续时间长,已经构成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行为。
在一次99元”秒杀“钻戒的活动中,消费者在付款时被客服人员通知补足尾款。
原来此次商品只是钻戒上的钻石,戒托是18K白金的,需要额外付费1299元,消费者表示自己只要钻石不要戒托时,遭到客服人员拒绝。
3.5电子商务里的垄断行为不断升级。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垄断不仅在经济市场中成为重要议题,更是渗透到了电子商务中。
早在1997年,有学者就CNNIC对中国互联网的垄断地位提出质疑。
自其成立起来,被界定为”非盈利机构“,但其.CN域名注册费用居高不下。
而不久前360和QQ的空战,将现代的网络垄断不断升级。
2010年11月3日晚,360和QQ的战争进行了空间的高潮,从盗窃用户隐私的相互指责,以及扣扣保镖推出之后,腾讯终于举出了势不两立的大旗,对所有的用户发出公告,在奇虎360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于是,覆盖中国一半以上网民都必须在这两个几乎不可缺的软件中做出一个艰难的选择,甚至给网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网民们对政府双方的行为褒贬不一,各种社会评论风起云涌,这场关于用户隐私权的战争,不仅又让人们联想起了互联网垄断这个名词。
3.6行政干预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
日前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延伸到了电子商务领域,不仅造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使得相关法律有法难以,形同虚设。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缺陷及建议
4.1缺陷
4.1.1适用主体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网站、个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些公益性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4.1.2适用范围。
互联网缩小了地理距离,可能会出现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向国内提供服务的现象,以逃避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非同步性,在国外的网站上主要针对外国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方面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盲区。
4.1.3责任承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这一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计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赔偿额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侵权人抢注他人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价而沽。
因此,在未转让和出租前无法计算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被侵害人的经营损失同样难以确定。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力不从心。
4.1.4与时俱进。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给人类生活的各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同时,问题也在层出不穷,在第三节中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势,并没有得到的有效地规制,法律的更新太滞后于其实质内容的发展。
4.2建议
4.2.1增加列举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部分涉及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压价排挤行为和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扩大解释。
另外对个别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增加条款加以规定。
4.2.2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
明确4.1中提到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不要使追究违法责任时出现”真空“状态。
4.2.3完善法律修改机制。
由于法律更新的滞后,使很多问题无法可依,订立一种好的及时的法律修改机制,及时全面的囊括新的问题和纠纷,使法律与事实的发展基本同步。
4.2.4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
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4.2.5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那些惯于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总结
自网络应用于经济领域之日起,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层出不穷,而且花样繁多,中国如此,国外亦然。
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特别是伴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远不止文中提及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也绝不是文中提及的几点就能根除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参考书目:
1、蒋志培: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纪平:
《应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科技日报》2000年7月28日;
3、薛虹:
《美丽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
4、王云斌:
《IT业的知识产权》,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学政: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1期;
6、徐志雄:
修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注意的问题2003年1月;
7、孙慧娟:
《论“一元钱”营销的法律问题》商场现代化2007年1月;
致谢
在本次课程论文即将完成之际,笔者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本文完成既是笔者努力的结果,更要感谢老师在课堂的讲述和指导,以及同学们具体详细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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