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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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治理,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修理、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觉、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爱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治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治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做好技防治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畴
第六条以下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设、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都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要紧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专门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修理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治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治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
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治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治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技防系统治理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
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
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修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修理单位实行资格等级治理。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爱护、修理治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单位,能够直截了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修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同意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爱护,保证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修理、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治理;设计、施工、修理和使用人员应当通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隐秘;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阻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体会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修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修理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缺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按: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条例»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那个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修理单位;技防系统建设、治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治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治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治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
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治理下进行。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都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依照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治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多级报警网络包括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包括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全、窃取商业隐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治理
第十条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名目»〔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的治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治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名目»由广东省公安厅依照本省技防行业进展的实际情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治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治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治理体会的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修理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治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治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要紧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纳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治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截了当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形;
〔2〕产品同意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形;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形;
〔5〕有无违反技防治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刻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刻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
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截了当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
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方可提早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
未经备案的,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治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销售技防产品的许可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要求有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治理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第二十一条«销售备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
〔2〕销售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情形;
〔4〕有无违反技防治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刻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刻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
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可提早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技防系统治理
第二十三条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修理单位实行资格等级治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修理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修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
〔一〕差不多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治理体会的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修理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治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爱护、修理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治理体会;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治理体会;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治理体会;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治理体会;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修理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修理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要紧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治理制度;
〔九〕系统爱护与修理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截了当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依照各地实际情形实行总量操纵,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形;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4〕当年技防系统修理服务情形;
〔5〕有无违反技防治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刻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刻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截了当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
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专门情形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缘故,经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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