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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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
2011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以下简称“青少年联赛”)。
第二条 青少年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主办。
第三条 青少年联赛分为省市联赛、大区联赛、全国联赛三级。
第四条 青少年联赛设大区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区组委会”)、省市赛区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在中国足协指导下分级管理竞赛工作。
第五条 青少年联赛设青年组(17岁以下)和少年组(甲组:
15岁以下;乙组:
13岁以下)的比赛;并将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年龄段设置。
第六条 青少年联赛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使用的《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中华05计分法”)进行骨龄测定。
2011至2012赛季,少年甲组和少年乙组将按照骨龄测定结果,实行骨龄分组竞赛。
第七条 从2011至2012赛季开始,至少连续两个赛季参加青少年联赛的运动队、运动员,方具备2015年第八届城市运动会和2017年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足球项目报名资格,如不能达到此项规定者报名无效。
第二章 技术规程
第一节 参赛资格
第八条 运动队参赛资格
一、 以下单位所属运动队具有报名资格: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代表队;
(二) 省、市会员协会代表队;
(三) 职业俱乐部梯队;
(四) 各行业体协代表队;
(五) 各类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属队伍;
(六) 各地参加校园足球联赛的适龄优秀队伍;
(七) 中国足协根据青少年联赛发展需要增加认为符合报名资格的单位。
二、 运动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赛:
(一) 在规定时间内由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向中国足协备案;
(二) 在规定时间内向大区组委会完成报名手续,在大区组委会审核并确认运动队资格;
(三) 报名人数和骨龄分组符合规定;
(四) 遵守青少年联赛规程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 运动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二、 运动员应参加中国足协依据“中华05计分法”标准组织的骨龄测定并符合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
2011至2012赛季,少年甲组(15岁以下)、少年乙组(13岁以下)运动员必须执行此项规定。
三、 运动员必须是在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本年度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青少年业余运动员。
四、 运动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青年组(17岁以下)同时须持有第二代身份证。
五、 外籍运动员必须是持有本国护照,在中国的属地会员协会办理了本年度登记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青少年业余运动员。
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运动员可免骨龄检测,但运动员必须符合年龄规定;报名运动员的参赛证及身份证,由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和本人护照代替。
七、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资格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条 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 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二、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在2012至2013赛季开始前,青年组运动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证书,或为当年A级教练员证书培训班学员。
(二)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五、 在2012至2013赛季开始前,少年组运动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教练员证书,或为当年B级教练员证书培训班学员。
(二)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第二节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程序
一、 注册程序和要求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 香港、澳门运动队报名参赛,应持有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及运动员护照。
第三节 报 名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
2011赛季各阶段联赛报名时间:
一、 省市联赛报名时间由大区组委会确定,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 大区联赛报名时间由大区组委会确定,报中国足协备案。
三、 全国联赛报名时间应在7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报名要求
一、 运动队的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大区组委会正式提交。
二、 运动队的报名单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健康诊断证明,以证明报名运动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足球比赛。
三、 运动队所属单位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保险,并对所有人员在参加青少年联赛全部活动中的健康负责。
四、运动队的报名单、健康诊断证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接受报名。
五、 各队应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人员出现变更,运动队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报中国足协备案。
六、 每队报名运动员最多40人,其中至少有3名守门员;报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截止后不再接受增补和更换。
七、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的比赛,但一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
八、 运动队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套以上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并说明主色、副色。
九、 运动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在全年各阶段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
十、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同一赛季内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级别的比赛。
十一、 运动队名称如在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由大区组委会报中国足协备案。
十二、 大区组委会不接受资格存有争议运动员的报名;关于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按照本规程有关争议与仲裁的条款执行。
第四节 竞赛安排
第十四条 赛季安排
除2011赛季外,青少年联赛为跨年度比赛:
一、 2011赛季时间为:
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
二、 2011至2012赛季时间为: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
三、 2012至2013赛季时间为: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
四、 2013至2014赛季时间为: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
第十五条 比赛时间
2011赛季比赛时间安排:
一、 省市联赛时间段为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具体时间由大区组委会确定。
二、 大区联赛时间段为2011年7月至8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大区组委会确定。
三、 全国联赛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 比赛地点
一、 省市联赛阶段的比赛地点,由大区组委会选定。
二、 大区联赛阶段的比赛地点,由大区组委会选定。
三、 全国联赛阶段的比赛地点,由中国足协选定。
第十七条 比赛队数
一、 省市联赛阶段,每个年龄组别的参赛名额不作规定,由大区组委会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分配各赛区比赛队数。
二、 大区联赛阶段,各大区每个年龄组别的比赛队数为12支。
三、 全国联赛阶段,每个年龄组别的比赛队数为12支。
第十八条 比赛办法
一、 省市联赛的比赛办法由大区组委会确定,各组别(赛区)的比赛场次总数应保证不少于该组别(赛区)全部参赛队的单循环比赛场次数。
二、 大区联赛的比赛办法由大区组委会确定,各组别(赛区)的比赛场次总数应保证不少于该组别(赛区)全部参赛队的单循环比赛场次数。
三、 全国联赛的比赛办法由中国足协确定后另行颁布。
第五节 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九条 决定名次办法
所有场次比赛的必须决出胜负;如在规定比赛时间结束时,比分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如果2队或2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一)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五)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 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第二十条 互踢罚球点球决胜
一、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比赛结束,比分仍为平局,则依据《足球竞赛规则》规定的程序,以互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二、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裁判将在比赛监督及双方队长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决定比赛结果。
三、 如果由于互踢罚球点球程序中的某支运动队的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则按照本规程中有关退出比赛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名次录取
一、 省市联赛、大区联赛的名次录取办法由大区组委会确定,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 全国联赛的名次录取办法由中国足协制定并颁布。
第六节 规则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二十三条 赛制
一、 青年组(17岁以下)各阶段比赛,均为11人制。
二、 少年甲组(15岁以下)各阶段比赛,均为11人制。
三、 少年乙组(13岁以下)各阶段比赛,均为9人制。
第二十四条 比赛场地
一、 比赛须在已经大区组委会检查批准并报中国足协备案的天然或人工草皮场地上进行。
二、 11人制比赛场地,长度应在100-110米之间,宽度应在64-75米之间。
三、 9人制比赛场地,长度应在64-75米之间,宽度应在50-55米之间;罚球区宽度10米,球门区宽度4米,罚球点距球门线8米;中圈及罚球弧的半径及场上限制距离为6米;足球门宽度5米,高度2米。
四、 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五、 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10天达到使用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六、 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有运动队对比赛场地是否适合进行比赛提出异议,应由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决定。
如认定场地适合进行比赛,运动队必须按照此认定执行;如认定场地不适合进行比赛,赛区组委会必须提供备用场地,否则赛区组委会将承担全部责任。
七、赛区组委会须安排参赛队在赛前到比赛场地,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有球训练,由赛区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比赛监督同意后通报各队统一执行。
八、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满足参赛队到比赛场地进行赛前适应性训练,应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建议,经比赛监督同意并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由赛区组委会为参赛队提供备用场地进行训练。
第二十五条 比赛用球
一、 11人制比赛使用5号球。
二、 9人制比赛使用4号球。
三、 所有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第二十六条 比赛时间
一、 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 青年组(17岁以下)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三、 少年甲组(15岁以下)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四、 少年乙组(13岁以下)全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时各3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二十七条 开球时间
一、 省市联赛的赛区组委会应依据竞赛日程编排拟定比赛开球时间,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 大区组委会必要时可以根据竞赛组织的工作需要,修改比赛开球时间。
三、 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开球时间开始,大区组委会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比赛运动员
一、 在各阶段比赛中,运动队须在赛前联席会6小时前,向比赛监督提交赛区报到名单;名单中所有队员必须在报名的40人大名单中,由比赛监督审核并确认参赛资格。
二、 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各队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交上场队员名单、不多于11名的替补队员名单和不多于7名的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
三、 2011至1012赛季各阶段比赛中,少年甲组(15岁以下)队伍,场上比赛队员骨龄分组在14岁的运动员不得少于4人;少年乙组(13岁以下)队伍,场上比赛队员骨龄分组在12岁的运动员不得少于3人。
四、 青年组(17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5名队员;少年甲组(15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7名队员;少年乙组(13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9名队员。
每半场比赛换人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 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
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六、 在所有组别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运动员少于7人时,比赛将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被终止。
如出现此种情况,由大区组委会和大区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比赛服装
一、 各参赛队须准备至少2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
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
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二、 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40号,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
三、 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 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服短裤的主色必须一致。
五、 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 所有比赛服左臂上方应统一留有佩戴青少年联赛徽标的位置(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七、 运动队赞助商标志在比赛服上位置,必须在球衣前部上方。
八、 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运动队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大区组委会,大区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 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二、 每队替补席位不多于18人,其中官员(含翻译)不得超过7人,运动员不得超过11人。
三、 替补席内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四、 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一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一名翻译。
五、 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运动员在本方一侧的替补席后方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可有一名官员进行协助。
六、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所属运动队将被视为退出比赛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礼仪
一、参赛运动队除执行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如参赛球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大区组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比赛录像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场比赛实况的不间断录影光盘。
二、如赛区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比赛监督应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大区组委会对赛区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黄牌、红牌
一、 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同一阶段的两场比赛中累计2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二、 各阶段比赛的黄牌不带入下一阶段比赛累积计算。
三、 省市联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大区联赛阶段累积计算。
四、 大区联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全国联赛阶段累计计算。
五、 因红牌和累积两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未执行的带入下一阶段比赛执行。
六、 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纪律处罚带入下一阶段比赛执行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二、 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三、 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区组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二、 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三、 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和大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退出比赛
各阶段比赛中,在未得到组委会许可情况下,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运动队出现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一、 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二、 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三、 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运动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 取消退赛运动队本年度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 其他运动队与退赛运动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均不再计算,但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三、 取消退赛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奖资格。
四、 取消退赛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入选大区训练营、全国训练营的资格。
五、 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如果运动队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 取消违规运动队本年度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 其他运动队与违规运动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均不再计算,但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三、 取消违规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奖资格。
四、 取消违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入选大区训练营、全国训练营的资格。
五、 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
一、 运动队自赛区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离开赛区,在以下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比赛监督必须报告大区委员会:
(一) 比赛场地及更衣室;
(二) 训练场地及更衣室;
(三) 住宿宾馆内;
(四) 从住宿宾馆到比赛场地或训练场地的交通工具上;
(五) 在赛区安排的相关活动场所内。
二、 大区组委会将依据本规程做出以下处罚:
(一) 停止违规违纪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该阶段比赛的参赛资格,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二) 取消违规违纪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奖资格。
(三) 取消违规违纪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入选大区训练营、全国训练营的资格。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三十九条 大区组委会
一、 设立
(一) 2011赛季,青少年联赛分为北、南两个大区,中国足协指派武汉市足协组建北区组委会;指派成都市足协组建南区组委会。
(二) 北区组委会负责下列省、市、自治区的参赛组织工作:
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长春、延边、沈阳、大连、秦皇岛、北京、天津、武汉、青岛、西安。
(三) 南区组委会负责下列省、市、自治区的参赛组织工作:
四川、广东、广西、云南、陕西、江西、湖南、福建、新疆、浙江、江苏、贵州、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成都、重庆、昆明、广州、上海、南京、深圳、厦门。
(四) 如港、澳、台地区运动队参赛,由中国足协指定大区。
(五) 中国足协将根据青少年联赛的发展状况和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需要,逐步调整细化分区。
二、 组成
主 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或体育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主任:
由大区组委会牵头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委 员:
由大区所属各赛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执行秘书:
由大区组委会主任指派。
纪律委员会
主 任:
由大区常务副主任兼任。
委 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
主 任:
由大区组委会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委 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派出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安保委员会
主 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体育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委 员:
由各赛区组委会负责人或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 职责
(一) 负责本大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大区竞赛规程。
(二) 授权所属会员协会成立赛区组委会,督导与协调各赛区组委会的工作。
(三) 审核申办省市联赛的承办赛区资格,审核大区内参赛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四) 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赛区、运动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大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涉及取消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处罚,或涉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加处罚,应报中国足协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五) 接受本大区所属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仲裁申请。
(六) 督导本大区所属各赛区委员会的安保管理工作。
(七) 负责本大区青少年联赛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 负责本大区青少年联赛的经营开发和商务监督工作。
(九) 负责召开本大区与青少年联赛相关的工作会议。
(十) 本赛季结束后,向中国足协报交大区内所有比赛的秩序册及数据资料。
(十一) 选派优秀运动队或选拔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全国总决赛和训练营,完成中国足协指派的国际交流任务。
四、 工作机构及职能
(一) 竞赛部
负责大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检查大区内各赛区比赛场地及安保工作;接收比赛监督由赛区发送的《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裁判员报告表》;汇总比赛成绩、红牌、黄牌和观众人数;核对并公布比赛成绩、红牌和黄牌记录、停赛通知等。
(二) 资格部
负责审核大区内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三) 裁判部
负责与中国足协裁委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记录;向中国足协裁委会提交对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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