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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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二)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负责锅炉与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与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八)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二)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五)负责产汽(热水)量、耗水电量和耗油(煤、气)量等统计工作。
(六)负责锅炉日常维护和检修易损备件和大修配件的采购计划。
(七)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与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遇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与时制止。
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
(二)负责锅炉与其辅机的运行和故障处理等操作,发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应查明原因与时排除,并向班组长报告。
严格监视锅炉运行状况,发现问题与时处理,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对锅炉设备应每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认真地填写锅炉与附属设备的运行日志。
(四)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和锅炉房卫生。
(五)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不得离开现场。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但对违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违规作业应与时制止。
(七)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钻研技术和提高安全意识。
四、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与《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二)定时对给水和锅水进行化验分析:
1.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给水总硬度,悬浮物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与时调整水处理设备的进盐量和正反洗水量。
2.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给水的溶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除氧器的蒸汽压力。
3.每二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水的总碱度、PH值、悬浮物、磷酸根、硫酸根和相对碱度,将结果通知司炉工与督促其加药或排污。
4.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盐耗等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盐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
5.锅炉定期停炉检验与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与腐蚀情况。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燃油(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锅炉使用证”。
(二)司炉工人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并与操作锅炉相应类别的司炉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三)锅炉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燃烧机、供水系统、供油(气)系统和电控系统的检查,并确认正常。
(四)打开排空阀门,向锅内进水至略低于正常水位。
(五)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按钮,锅炉自动按“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时停炉”程序运行。
如点火三次失败,必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气),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当锅炉气压接近工作压力时,可准备向外供汽或并炉,供汽前锅炉水位不宜超过正常水位。
(七)运行中每小时应对炉本体和所有辅机附件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
(八)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和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做一次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汽试验,并如实填写记录。
(九)自动停炉动作顺序:
控制系统在“自动“时,汽压高到第一超压停炉值或遇停炉事故,燃烧机自动关闭。
手动停炉操作顺序是:
“手动”-“小火”-“停炉”。
(十)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此时严禁向锅内补水);
1.不断加大给水与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水位计,或装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或安全阀,或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5.锅炉受压元部件、燃烧机等损坏,危与设备和人身安全;
6.其他危与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异常情况。
二、燃煤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的锅炉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锅炉使用证。
(二)司炉工人须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与操作的锅炉相应类别的司炉操作证。
(三)锅炉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在点火前,首先应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
2.检查安全附件和各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检查各种阀门所处的位置(开或关)是否正确。
4.检查烟道挡板、风道挡板所处的位置是否正确。
5.检查炉本体和各辅机是否正常。
6.新装、移装、大修和长期停用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一般小型锅炉烘炉时间不少于5天,煮炉时间不少于3天。
7.检查完毕,确认正常才允许按锅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点火。
(四)点火升压时,要保持炉温慢慢升高,从冷炉到使用工作压力的时间,一般小容量锅炉控制在1~3小时。
(五)升压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和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六)运行正常后,经常调节燃烧,保持锅内汽压、水位和炉内风压、温度的稳定。
(七)锅炉运行时,每小时应对炉本体和所有辅机、附件巡视检查一次,每班冲洗水位表和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应做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汽试验一次。
以上各项检查和试验,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八)运行的锅炉,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九)在停炉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临时停炉,锅炉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
2.事先停止送风和给煤,停炉后应根据情况降低锅内蒸汽压力。
3.临时停炉,必须关好烟囱挡板与压好火,并将炉门打开;长期停炉,应扒出炉膛内的余煤,清除所有烟道和灰斗的灰渣。
(十)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此时不得向锅内加水);
2、不断加大给水与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汽压力表或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受压元部件、炉墙、炉排等损坏,危与设备和人身安全;其他危与锅炉与人身安全的异常情况。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一)当班人员每小时(主管领导每月,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设备(锅炉房)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锅炉房检查)记录。
(二)巡回检查内容
1.汽压、汽温、水温、油温稳定,水位正常,三大安全附件、自动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露现象。
2.受压元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现象,炉内燃烧工况良好。
3.炉墙、炉拱无破损,炉门和看火门完整牢固。
4.汽、水、油(气)系统、管道和阀门完好无泄露。
5.燃烧设备与转动机械无磨擦和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水充足,并注入了润滑脂。
6.各电器、热工仪表指示正确,反应灵活;各自动控制调节系统运行正常。
7.各辅机设备电动机温度正常,电流表指示值在正常规范内。
8.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畅通,卫生清洁。
二、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并制定大、小修计划与当月的维护保养计划。
(二)锅炉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队伍承担。
(三)锅炉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年大修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四)小修项目包括:
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与自动控制装置检修,检查辅机各部位紧固和运转情况,更换损坏的皮带,消除漏油(气)、汽、水现象。
(五)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还包括清除炉内积灰和锅内水渣、积垢,检修锅炉燃烧设备、受压部件、各辅机附件,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和保温层。
(六)安全阀每周应手动放汽一次,每月自动排汽一次,每年校验一次。
每班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送计量部门检定一次。
水位表每班冲洗一次。
水位报警与各联锁保护装置每班应试验一次。
(七)锅炉停用后,应采用干式法或湿式法保养锅炉。
(八)做好备品和备件的采购、设备检修记录、事故记录和设备台账等工作。
三、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双方一起进行,接班人员不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并向上级报告。
(二)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检查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情况,做好接班准备。
(三)交班人在交班前30分钟,应进行设备检查和打扫锅炉房卫生,做好交班准备。
(四)交班人员必须作到“五交”、“五不交”。
1.“五交”是:
(1)锅炉温度、压力和水位正常;
(2)安全附件、报警、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灵敏可靠;
(3)锅炉本体无异状,各辅机附件正常;
(4)燃烧系统运行正常,燃料储备充足;
(5)锅炉房清洁卫生。
2.“五不交”是:
(1)不交给喝酒的司炉工;
(2)不交给重病的司炉工;
(3)当接班人员不到岗时,不交给其他非持证司炉工;
(4)处理事故时不交班;
(5)锅炉自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水位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五)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则由接班人处理。
(六)交接班双方逐项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双方签字,交接班完毕。
四、水质管理制度
(一)锅炉给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没处理的水,原则上不得使用。
(二)水质化验员应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三)按规定定期进行水质化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做好仪器、化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给水
锅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1.6
>1.6≤2.5
≤1.0
>1.0≤1.6
>1.6≤2.5
悬浮物,mg/L
≤5
≤5
≤5
—
—
—
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
—
—
—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
—
—
—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
—
—
—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
≤0.1
≤0.1
≤0.05
—
—
—
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
—
—
—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
—
—
—
<3000
<2500
SO32-,mg/L
—
—
—
—
10~30
10~30
SO43-,mg/L
—
—
—
—
10~30
10~30
相对碱度(游离NaOH/溶解固形物)
—
—
—
—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
—
—
含铁量,mg/L
≤0.3
≤0.3
≤0.3
—
—
—
注: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mg/L。
(六)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目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mol/L
≤20
—
总硬度,mmol/L
≤4
—
总碱度,mmol/L
—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
<5000
(七)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表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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