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华宏格式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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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华宏格式副本
湖海城市花园湖海城市花园二期工程
(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人: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
施工分包合同条款
发包人(全称):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本项目工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中工程施工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工程概况
1.1项目工程名称:
湖海城市花园二期项目工程
1.2建设单位: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浙江金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1.3项目工程地点:
位于八一南街以西,兰溪街以东,规划路以北,31号路以南地块,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建造5幢27层楼住宅2层商铺及地下室连体车库。
1.4建筑面积: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8790m2,总建筑面积约132137m2。
1.5项目工程总工期: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为520日历天数。
(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1.6项目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
(1)、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2)、保修期内返修内容及返修率符合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第47.9款第
(1)项的约定。
第二条分包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名称:
2.2分包工程范围:
2.3分包工程内容:
2.4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通过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等的工程承包方式。
第三条分包工程工期及质量标准
3.1分包工程工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日历天数,具体按开工报告。
3.2分包工程质量:
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第四条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五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承诺、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
(3)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
(6)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
(7)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总承包施工发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2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签署日期在后为准。
第六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6.2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2)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现行有关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通知、通告、要求;
(3)国家、浙江省及行业颁布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事先提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5)执行各类标准、规范,应按最近期颁布的,并就高不就低。
(6)本工程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各类标准或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备齐本工程所需用的各类标准、规范,以便工程师现场使用。
第七条图纸
7.1承包人需要的图纸由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竣工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并提供竣工用图六套。
六套竣工图中其中一套为结算审价专用图,由承包人在提供结算资料时一并提供给发包人。
7.2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图纸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将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交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
8.1建设单位委托浙江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委托其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信息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监控、管理与协调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对设计图纸的变更、工作量增减进行见证,一直至保修期结束。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2承包人须接受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现场建设单位工程师
9.1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工程师及其职权:
(1)建设单位委派吴能掌为建设单位代表,其职务为:
建设单位方项目经理。
(2)建设单位代表职权:
1)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代表建设单位发布指令,对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报审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只限确认签证内容事实,不确认费用)等予以审核确认;
3)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工程变更和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4)凡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内容均须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现场发包人工程师
10.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1)发包人委派为承包人代表,其职务为:
发包方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职权:
1)组织工程施工的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
2)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建市[2008]42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确认并签章施工管理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经济签证、申请支付、各类报审等文件;
3)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
4)凡需要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由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生效。
但其签署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和工程索赔等方面的文件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10.2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分包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一条现场承包人工程师
11.1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1)承包人委派为承包人代表,其职务为:
承包方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证号:
项目经理安全证号:
承包人安全员姓名:
安全员安全证书号:
承包人质量员姓名:
质量员证书号:
(2)承包方项目经理职权:
1)组织分包工程施工的实施,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
2)履行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11.2承包人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参加会议、更换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每周不少五天,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出勤进行考勤,缺勤一天给予承包人1000元的罚款;
(2)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施工现场工作例会及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并做好会前相应资料等准备工作;
(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征得发包人审核同意。
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3承包人必须按附表二的名单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
附表二所列的名单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附表二所列的名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发包人工作、义务及责任
12.1发包人按约定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向承包人进行以下事项告知与交底:
1)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相关的条款及履行的义务;
2)现场管理制度、现场注意事项及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管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图或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要求;
(2)提供施工临时水源、电源(若另需移动配电箱、接线箱等设备则由承包人自己解决),为承包人创造进场施工条件;
(3)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交验与承包人相关的前道工序;
(4)对承包人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料档案进行监督和管理;
(5)向承包人提供外墙脚手架(承包人特殊要求的脚手架除外)、现场堆放场场地,如有特殊要求,另外收费;垂直运输机械、办公用房、仓库部免费提供。
(6)协调承包人与其他专业工程的相互工序搭结、技术搭结、施工顺序、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外墙脚手架使用、场地道路使用等协调事宜;
(7)审核承包人的预算、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签证、索赔、结算等报审文件并统一向建设单位报审;
(8)对承包人的施工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及完工验收;
(9)配合承包人缴纳劳务人员社会保障金(如有);
(10)统一汇编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文件;
(1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12.2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第12.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承包人工作、义务及责任
13.1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协助发包人进行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报验、检验、检测等相关手续;
(2)熟悉、掌握总包合同、总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
(3)组建承包人常驻现场组织管理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接的分包工程组织施工。
(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执行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5)接受发包人总承包管理与监督,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相关的条款及履行的义务;
(6)负责编制承包人自己的预算、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签证、索赔、结算等报审文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7)参加工程相关会议与活动、参加与其他工程或工序的交接验收、中间验收及完工验收。
(8)负责解决承包人自己的生活用房,解决承包人自己的交通、食宿、通讯等事宜;
(9)负责解决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移动配电箱、接线箱、施工器具或工具、特殊要求的脚手架、登高作业梯、施工安全器具或用具及其他作业用具或器具,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规范的使用、管理外来从业(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不拖欠、扣克劳务人员的工资;
(10)教育承包方施工人员,不得毁损同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设施,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做好自己工程保护措施及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及时清运承包人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
(13)编制承包方施工日记,并配合发包人编制工程月报;
(14)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
(15)及时完成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各项工作;
(1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13.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第13.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等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13.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
(1)工程款的使用,承包人应保留发票、凭证等完整的有关的原始资料,并配备财务将上述发票、凭证等完整的有关的原始资料定期上交给发包人,便于发包人入账或做成本统计。
如承包人为了工作方便须保留资料,可用复印件,如因假发票等所造成的处罚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司法纠纷,发包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产生经济纠纷致使发包人帐户冻结或执行划款,应在三天内由承包人负责还款并由承包人每日按冻结或执行划款金额的万分之十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3)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诉讼最后导致结果有法院判决书的,每次处罚5~10万元。
(4)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政府相关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或上黑名单的每次处罚5~10万元,其中民工工资纠纷引起政府相关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或上黑名单的每次处罚10万元。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按照合同决算造价的1%进行处罚。
①被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②项目或公司出现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五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套及相关工程获奖证书与奖杯。
(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时严格按照公司统一标准设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7)承包人承包的项目竣工12个月内还不把结算报告送给发包方的或全部结算款还没进账的,发包方可直接向建设单位送审计报告或结算,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8)当地有关部门的税收奖励款全部由发包人统一收取,与承包人无关。
(9)凡双方有关经济方面的来往文件,必须由发包人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有效,其它一律无效。
(10)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将主要管理人员(即安全员)调整为本项目自聘的管理人员。
如逾期未调整,继续使用发包人公司证书的,发包人按5000元/人/月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七天,须根据发包人经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的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在七天内予以审批。
14.2进度计划文件
(1)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中须包括分包工程的总进度计划。
(2)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进度管理的需要编制阶段性的进度计划。
(3)承包人编制的所有计划不得违背、抵触发包人的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非承包人原因且满足总包合同工期顺延的条件且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2)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工期影响项目工程总工期且满足总包合同工期顺延的条件的,由发包人向建设单位申请顺延,建设单位批准顺延的,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工期同时顺延。
(3)所有工期顺延申请及审批的规定、程序、时效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质量与验收
15.1承包人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验、报批。
15.2承包人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等与发包人同等按相关规程、规范及总包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6.1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金额,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计算的基数。
(2)合同价款暂由本分包工程发包人的中标金额及相应规费组成(详见附表一)。
(3)合同价款已全部包含招标清单总说明中规定报价应涵盖的费用内容。
(4)承包人必须根据总包合同的规定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送交发包人审核确认。
发包人依据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作为支付进度款的计算基数。
16.2本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及项目子目按实调整的计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的包干内容、风险分担范围及风险分担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进行。
第十七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费用
17.1发包人投标文件编制费、招投标交易费及投标保证金成本费按分包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元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发包人。
17.2发包人按开票金额%向承包人收取发包人的上级管理费用,此费用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扣除。
17.3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本条及本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费用。
17.4本工程税金由发包方代扣代缴,承包方提供有效发票,发包方提供完税证明。
17.5
(1)承包人使用发包人部分临时设施费用计××××万元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使用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见另详,需经过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人员的社会保障金由承包人按政府规定自行承担并缴纳,并承担所有责任;
(3)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用电费按工程造价分摊,先由甲方支付,结算时扣除。
;
(4)涉及承包人承包项目的检查、验收等业务招待费(需承包人认可)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管理费按承包人负责项目结算总价的%计取,与17.2不重复计取;
(6)承包人需用图纸的晒图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7)其他未明确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按总造价比列计取给甲方(需经过承包人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支付(以下均为发包人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18.1除返还保修金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有的款项均通过建设单位指定的本工程专户银行划拨。
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工程款的,发包人没有支付承包人分包工程款的义务,承包人不得以诉讼、仲裁等向发包人主张分包工程款,若有违反,承包人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分包工程款按照80%结算。
18.2预付工程备料款支付
(1)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价款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有效的发票后十四天内,按支付基数金额的14%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
在支付工程备料款时发包人按本合同价款的1%和2%分别暂扣承包人的考核费和安全生产抵押金。
(2)工程备料款按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
18.3工程进度款及保修金支付
(1)完成工作量确认的方法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且最终按建设单位批准为准。
(2)工程进度款按投资监理审定完成工作量金额的70%支付;整个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及相关竣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后,再累计支付至施工图预算(经审核后)总造价的75%;结算审定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3)工程备料款扣除的办法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但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上级管理费(发包人开票费用)、税金、考核扣分费用、水电费及其他应承担或缴纳的费用。
(4)承包人的考核费返还办法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5)承包人的保修金扣除与返还办法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6)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后,承包人应首先保证支付施工劳务人员工资。
第十九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9.1执行《金华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金华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金华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金华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等一系列相关建设工程材料现行的使用管理的规定。
19.2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品牌等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及总包合同中《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品牌表》的规定要求,否则发包人和施工监理有权拒绝该材料设备使用于工程。
19.3承包人在工程材料进场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及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立即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报验单并提请核验,同时提供质保书、出厂检验合格证、进沪许可证、金华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金华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或文件,经施工监理单位核验签字后方可进场。
19.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施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需见证取样的,必须执行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材料和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
19.5承包人其他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规定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
20.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
承包人须按有效的工程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变更,否则建设单位将视为无效变更,无效变更将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因工程变更导致本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延误的工期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20.2工程变更费用的确定
(1)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费用
可以按图纸或书面资料计量的,由结算审价单位在结算时根据总包合同相关的约定进行审价确定变量价款。
涉及隐蔽工程且无法按图纸或书面资料计量的,承包人应在隐蔽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施工监理、投资监理进行现场计量并办理书面签证手续,否则以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可以不予确认。
(2)现场经济签证费用
承包人必须在事实情况发生后或执行处理后十天内按总包合同及建设单位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变量价款,逾时报审,发包人将视作为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签证费用而一律不予受理。
(3)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总包合同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分包竣工验收
21.1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竣工须满足的条件
(1)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且分包工程已具备单体、群体、总体使用功能条件。
(2)整个工程(包括总包及其他分包施工的工程)已具备单体、群体、总体使用功能条件。
(3)承包人对自己完成的分包工程已进行自检、互检并通过承包人公司主管部门竣工预验收且有相应书面文件或资料。
(4)已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本合同工程相关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及随箱配件、附件等。
(5)已撤除承包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垃圾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已按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成全部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向发包人提交竣四套竣工资料和六套竣工图(其中一套为结算使用的竣工图)。
(7)施工监理单位已书面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1.2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1)承包人编制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核,由经发包人汇编后后统一提交施工监理的审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施工监理的审核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意见及时修编,否则发包人与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及办理工程结算。
(2)承包人提供的六套竣工图,其中有一套为竣工结算用图。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作为工程的重要文件及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承包人应予以重视,否则引起的结算等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
22.1竣工结算必须具备的条件
(1)分包工程及项目工程均已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具有正式竣工验收文件。
(2)承包人已按本合同及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
2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一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关于结算文件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发包人另发)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不符合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关于结算文件要求的,发包人将暂不办理结算(审价),直至承包人整改符合要求为止。
承包人的结算文件将由发包人统一整编。
22.3竣工结算由发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原则、报审或审核的流程、时限等规定均按总包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22.4涉及承包人结算部分的审价,承包人须派专业预结算人员参加,发包人进行配合结算审价。
22.5承包人应按照上海市相关结算审价收费规定及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审价费用,审价费用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修
23.1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具体的保修义务、责任、保修金等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同等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23.2在质量保修期间,承包人未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则由发包人代为履行,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按保修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代为保修责任履行费。
第二十四条履约担保
24.1发包人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金,发包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4.2承包人履约担保
(1)承包人按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均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另加三个月,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后三十天内无息返还。
(2)在发包人首次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没有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3)承包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且无法按照分包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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