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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合同法
公私合作,合同法
篇一: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摘要: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
制。
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
受公法的限制。
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
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
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f4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的行业”
[1],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处
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
随着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为此,我
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试验。
所谓
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文为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政部分与私
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近几年
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为论题逐渐
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
XX年3月1日,
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期刊、
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查询
1980-XX年近30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以“公用事业”与“公
私合作”为题的文献共92篇,涉及宏观经济(53篇)、经济理论(5
篇)、交通运输经济(20篇)、经济体制改革(8篇)、行政学(4篇)、
法学(21篇)、环境科学(1篇)等。
就法学而言,主要讨论公私
合作的理论基础、政府责任与监管、公私合作的风险、公私合作的
模式等。
不过,也有学者谈及此类合同,如于安(XX)提出行政
合同是公私合作的法律形式;彭涛(XX)指出公共部门出于种种
考虑,签约后要求变更合约或毁约,导致投资方利益受损甚至项目
夭折,等等。
不过就当前国内已发表的成果来看,对公用事业公私
合作的研究缺陷也比较明显。
第一,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概念与
内涵、合作模式,缺乏从法律角度的提炼与归纳。
第二,对公用事
业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规制与责任、合作模式关注较多,对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的合同,缺乏充分的理论关注。
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
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缺乏深入探讨。
就国外研究而言,欧美等国家掀起了对公用事业私有化转向、公
用事业公私合作进行研究的热潮,并逐渐关注公私合作中的合同问
题。
例如,darringrimsey与mervyn对美国、欧盟等主
要国家公私合作制的实践进行考察,对公私合作合同及相关利益者
的角色、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2]。
联合国在XX年发布的
《促进公私合作中的政府治理指南》对公私合作的政策、法律框架、
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成功案例进行
了剖析[3]。
但就国外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应用而言,也存在一些不
足:
第一,国外的一些经验判断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第二,国外
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以及合同主体违约责任的研
究也很不足。
如有德国学者指出,行政法学不要轻视或怠慢公共行
政领域出现的各种公私合作法律现象,应当着眼于公私伙伴关系的
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但现在这还是空白[4]。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规范公
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活动,有必要对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特征及
其规制路径进行研究,以为民间机构与公共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制化
的支持。
本文首先从法学角度,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及其法律形
式——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内涵进行界定;接着,结合当前有
关学说,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深入探讨;最后,
就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规制路径提出若干对策。
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界定
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实践很早就出现了,公共行政部门与私
人部门一直在不同层面以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合作。
但是,作
为概念它最初在1992年由英国率先采用,并在美国、加拿大、欧
盟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响应,联合国、世界银行、oecd
等国际组织将ppp的理念和经验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
例如,欧
盟委员会将ppp解释为:
“公共机构和商业社会之间为了确保基础
设施的融资、建设、更新、管理与维护或服务提供而进行的合作形
式。
”[5]但就概念来看,公私合作制的内涵不甚明确。
故学界有
人认为,公私伙伴关系不具备法学概念的属性,不能作为法学研究
的基础。
更具体的论述,请参见:
施托贝尔公私伙伴关系和安
全伙伴[m]XX:
24转引自:
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
政法[m].高家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XX:
453.也有学者反
对这种观点,“认为公私伙伴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集合概念,有助
于认识以共同负责为导向的合作国家的特征,以及公共行政部门进
行合作的不同方式。
”[4]453在实践中,公私伙伴关系已广泛应用
于包括公用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在近几年,公私伙伴关
系在数量与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显示了公私合作制旺盛的生
命力与强大的制度功能,是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
但是,特定伙伴
关系的类型化和明确化必须求助于科学的概念界定,惟有如此,才
能为揭示该法律制度的范围提供一个可续的支撑[4]453。
基于此,本文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把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制
界定为:
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部门围绕公用事业的投资与经营而建
立起来的不同合作模式的总称。
其中,公私合作制中的“公”是指
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以及由政府授权享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
织;“私”是指私人企业(机构)或民间企业(机构),也即非公用
制经济或民间(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企业,其外延包括外资企业、
国内民间企业、这些企业的联合体以及国家与私人共同投资建立的
企业,但国家投资比例不达到控股地位,换言之,私人企业是指国
有企业以外的企业。
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合作关系及合作期间的
权利义务需要通过正式的合同来加以明确,这类合同就是本文所指
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履
行期很长,一般达20-30年;第二,私人部门要承担一定的合作风
险;第三,不同的合作模式意味着政府与私人企业承担的风险程度
的不同[5]。
我国当前在公用事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从某种
角度来看,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是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合同为纽带的制度,是行政部门与私人企业之间涉及特许
经营权的特殊合同安排。
合同的目的,对政府而言,是实现相应的
行政管理目标,对企业而言,是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均具有
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目的的责任。
合同形式与传统的命令行政相比,
由约束企业的单方行为,变为约束企业与政府的双方行为,体现了
民主与公平,对于限制行政权力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有裨
益[6]。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政府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管制手段,是政府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
二、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性质的理论检讨
合同在公用事业公私合作领域的应用,“旨在指向现在状况并规划
篇二:
公私合作模式(PPP)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公私合作模式(PPP)应用与建议
【摘要】公私合营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及其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对于PPP模式的应用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而对我国应用PPP模式提出可行性建议。
希望对于我国PPP模式的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以及进一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公私合作(PPP);现状;问题;建议
一、公私合作模式的含义
公私合作制的概念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为政府提供了新型的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方式。
目前,公私合营制在世界各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发展,而且已经由初级阶段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向能源、环保等深层次领域发展。
公私合作制在全世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自公私合作制被提出以来,受到了越来越多地运用、关注和探索。
被誉为“民营化大师”的萨瓦斯教授将PPP这个概念归为三个层次:
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它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它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对于PPP的定义认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第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大型的公共项目的实施。
学术界对PPP的定义还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但笔者认为PPP模式都是公共部门(Public)和私营部门(Private)建立合作伙伴关(Partnership)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及公共物品的提供。
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面对社会需求迅猛攀升,政府财力不足的局限,尤其是受到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管理、设施维护等事务使得政府财政捉襟见肘。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有效改革,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将适度的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相结合,可以在实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利润,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以北京地铁2号线运营为例
(一)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理论:
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为私人部门提供准公共产品提供了理论基础。
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公共物品,具有可分割性,
适合由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方式来提供,外部性较为广泛。
而作为轨道交通,具有不完全竞争性,不完全的排他性和自然垄断性。
2.科斯定理:
由于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所以在维护和运营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效应,所以让港铁拥有地铁4号线30年的使用权,会提高4号线运营维护的效率,使负外部效应转化为正外部效应。
3.政府管制理论:
公私合作制的基础在于双方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如果只注意到公司合作制的融资、盈利功能而忽视合作、协调的应有之意会使政府的职责定位得不到重视,从而使公共服务的发展偏离轨道(唐兴霖、周军.公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所以,公私合作制要求政府扮演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职能和责任相匹配的监管者的角色。
4.项目区分理论: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分管理。
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权属(唐兴霖、周军.公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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