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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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
什么是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2012年以来,相关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
而伴随着信托收益率的不断下滑,信托公司新发项目的不断减少,在这个财富管理混乱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逐步受追捧。
在信托资管规模迅速增长下,安全的投资产品成了市场主流,因此,2012年底中国证券会批准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运营类信托业务,于是资管计划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
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什么,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公司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信托公司责任,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是什么,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
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方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
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金融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
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
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比较方便。
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①信托贷款类:
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②权益投资类:
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③证券投资类:
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④股权投资类:
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⑤组合运用类: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什么是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
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
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
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
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
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主要类型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信托中的信托
信托中的信托,从英文TrustofTrust翻译而来,也就是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简称TOT。
它主要由银行、信托、券商发行,投资于阳光私募产品。
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托平台成立一个母信托,然后由母信托再选择已经成立的阳光私募信托计划进行投资配置,形成一个母信托控制多个子信托的信托组合品。
因此,其业绩主要取决于子信托的投资的业绩表现。
信托公司发行TOT产品(母信托),其风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子信托)的风控措施之外,还包括发行TOT产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誉担保。
由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强,对所投资的子信托产品的把控较好,所选择投资的信托产品风险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对自身信誉的维护和建设,信誉的破坏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信托公司本身也将作出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
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基本原理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
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
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信托的运作: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
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
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
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职能作用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信托的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
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
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
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
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
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即代理和咨询。
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
包括:
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
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托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我国信托法特别强调委托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必要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和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由于受托人实际地控制着信托财产,很容易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所以,信托法既赋予受托人相应的职权,更着重对受托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不得己事由外,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并依法予以保密;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等。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因此,在我国,受托人一般指专业的信托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有权放弃其信托受益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受益人同委托人一样,对受托人实施信托享有监督权。
4、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无疑可以作为受益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委托人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即自益信托。
二是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
当然,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
一般情形下,民事信托中既有自益信托,也有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受益人,但遗嘱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
营业信托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公益信托则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几乎不可能成为受益人。
5、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他作为受益人的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
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于,受托人如果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就与捐赠没有区别了。
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同时,必须防止受托人偏向自己的利益。
因此,英美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负有公平地对待不同受益人的义务。
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的区别
1、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在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关于信托打款的问题
注意事项:
1、该募集账户必须满足:
是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
2、区分好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
很多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信托产品专户尽管都是公司账户,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开。
打款
1、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按照打款账户将您的购买金额汇至信托产品募集账户。
2、汇款时,在"摘要"栏填写:
"A购买B"。
其中,A为信托产品购买人姓名。
B为信托产品名称,。
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尽可能写全,至少要写出产品简称或关键字,以区别于其他产品,比如,"赵亮购买宜惠2号"。
3、汇款完成后,应保留汇款凭证。
注意事项:
1、所有信托公司均要求,打款账户必须为购买人姓名的银行帐号,以避免洗钱嫌疑,即,汇款人和信托合同签署人一致。
2、有些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必须是签署合同时的回款账户。
即,打款账户和信托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回款账户一致,资金哪里来回哪去。
3、必须从购买人账户汇出,最好一次性汇出。
4、汇款时必须注意汇款帐号、收款人等,并区分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保管专户的区别,以免汇错。
签署信托合同
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要授权委托书。
后续事宜
1、信托产品成立后,一般会在官网上公告,并通知您。
2、信托产品成立后,有些信托公司会发给您一个确认函。
信托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1、财产管理
大家都知道“鸡蛋该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的道理,但鸡蛋到底该放在哪些篮子里呢?
如何管理财产使其保值增值?
这成为了富裕阶层一个非常关注的问题。
信托不仅能按照您的目的,将各种财产权纳入,做有效的整体规划与管理;还能为您量体裁衣,根据您的风险偏好,设计各种理财方案,满足您在不同生活阶段的需求。
信托能提供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
同时,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风险度与收益率不同配置的产品,比如:
(1)固定收益信托:
投资稳健,一般都有银行或其他有实力第三方担保或资产超额抵押,收益稳定,平均收益高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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