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响力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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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响力协会
中国影响力协会
章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中国影响力协会【ChinaInfluence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协会是由国内外政府要员、知名专家学者、社团机构领导、国内外知名企业家、行业研究人员、新闻传媒工作者、海外爱国侨胞等自愿组成的一个国际性、定期性、群众性、公益性、学术性的非赢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影响力建设,加强中国社会影响力交流与共享,实施国际影响力战略对话与合作,努力打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
协会的理念:
以和谐为基础,以服务为根本;以责任为天职,以共赢为目标;以杂志为依托,以网站为窗口;积极动员和组织协会理事单位与会员企业等努力打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协会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六条:
协会指导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政部。
2、世界影响力组织【WorldInfluenceOrganization,英文缩写:
WIO】。
第七条:
协会办公地址:
(100078)北京市南三环东路27号1号楼C-26层。
第八条:
协会法律管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实施影响力战略的方针政策。
第九条:
协会实施方式:
通过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论坛联谊、考察访问等活动,为振兴我国国际影响力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协会发展途径:
致力于中国影响力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与世界在实施影响力战略上的公平竞争、广泛交流与合作,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品牌意识,不断造就影响,早日走向世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组成
第十一条:
协会组成人员:
由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成员、新闻发言人、会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协会常设机构:
秘书处,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国内政策咨询中心、培训服务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专家调研部、项目联络部、编辑出版部、资讯网络部。
第十三条:
协会直属机构:
中国影响力协会理事会、影响中国杂志、影响中国杂志编委会、影响中国国际高峰论坛全国组委会、影响中国官方网站、全国社会影响力联盟、各省市区分会等直属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
影响力培育与推广管理委员会、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顾问委员会等。
第十五条:
协会执行机构:
秘书处。
秘书长1人,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人员:
副秘书长若干人,挂职协会直属机构负责人并全面负责某机构或某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协会理事会议,每年一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每次理事会议要有明确的主题,会议结束要形成文字决议。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要根据各部室、中心、委员会等的职责,组织和安排参加与创造影响力相关的研究课题,并写出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实行精神表彰与物质奖励。
第三章任务与战略服务
中国影响力协会遵照世界影响力组织之惯例,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一切以“立民族志气,创国际影响”为要求,以培育和打造中国国际影响力为己任,全力使之跻身世界影响力行列,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流、合作与竞争。
其主要任务是: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国国际影响力企业培育工程、国际影响力区域化培育工程、国际影响力高新技术产业园培育工程、国际影响力行业领军人物培育工程等活动。
跟踪影响全球和地区经济的动向,努力使影响力培育工程体系化、全面化、社会化、品位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核心化、国际化。
第二十二条:
积极帮助企业搞好申请国内外相关资质认定、国际影响力认定以及有关影响力奖项的咨询、服务、申报、调研、认定、授牌等工作,同时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国内外发布企业创造影响力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同国内外有关市场调查、经济理论、营销策划、科研会所、行业调研等专业权威机构,为企业提供实施学术报告、科学管理、产品经营、可持续发展、前景分析、资本运营、上市整合、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公开招标、银行贷款、渠道拓展、招商引资、行业风投、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技术创新与改造、影响力品牌战略等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年会、理事大会、研讨会等,包括金融、贸易、投资、技术及环保等领域的重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与创造国际影响力有关的高峰论坛、专题研讨、市场分析、专家联谊、企业调研、考察访问等。
第二十五条:
邀请国内外影响力研究专家、著名经济学家、社会活动家、成功企业家等进行社会影响力经验交流,以推动中国企业在创造国际影响力过程中的竞争、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提出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倡议,促进和加强各国政府与商业实体之间在商贸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关系。
探索国内与国际影响力成长的基本规律,深入总结与研究国内外创造影响力经验,为企业创造影响力提供使用与实用的指导经验,具体包括:
1、总结影响力与市场战略理论,为国家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2、总结国内影响力战略在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3、研究企业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影响力战略,努力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美誉度与核心竞争力。
4、开展影响力理论普及工作,提高中国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品牌意识,为保护国内社会影响力品牌、创立国际影响力品牌而努力。
第二十七条:
总结推广国内外企业实施影响力战略的典型经验:
1、总结推广国内外企业实施影响力战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2、促进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携手进步,发挥整合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3、保护、发展和提高已有的国内影响力,培育新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中国企业国际影响力,使之产生与国际影响力企业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或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为企业实施影响力战略提供全方位服务:
1、帮助企业提高实施影响力战略的认识,以创造社会影响力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组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2、帮助企业通过实施影响力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形成经营管理的国际影响力效应。
通过实施影响力战略,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核心凝聚、管理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3、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各类活动。
为企业实施社会影响力战略提供策划、咨询和培训服务等。
4、利用协会资源为企业宣传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过高峰论坛建立工作网络,增进区域内外企业间联系与合作等。
5、组织跨国、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与国际影响力经验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展示会、展览会、交流会等。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1、国际友好人士或爱国华侨的资助。
2、国内企业或行业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如咨询、培训、论坛等)。
5、会费。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1、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协会会长与秘书长全权监督执行情况,并报理事会审议。
3、遵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规,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等。
4、协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或秘书长时, 可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的资产进行审计。
5、协会正式职员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国家相关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会员与理事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1、正式会员。
2、非正式会员。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4、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影响力。
5、愿意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向协会申请的。
2、三名以上会员单位或个人联名口头推荐的。
3、理事长单位直接推荐的。
4:
专家顾问团直接推荐的。
5:
会员大会直接推荐的。
6、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正式会员
1、发起会员。
即协会发起的组成单位或个人。
2、基础会员。
即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
3、荣誉会员。
即协会聘任的荣誉单位或个人。
4、非正式会员。
即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式会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大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年会及其他活动议题的建议权、指导权、知情权等。
3、每个正式单位会员可享有3名参加协会年会的代表名额的资格。
4、与政府、商界及学术界领袖优先进行直接交流。
5、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经授权可优先使用协会的经济信息数据库。
6、通过协会建立的工作网络,人脉关系等来寻求合作商机。
7、委托协会组织专家学者等人士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诊断”。
6、委托协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9、委托协会就其商业拓展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10、委托协会推荐或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
11、享有协会给予论坛、杂志、网站、联盟等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12、优先享有协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冠名赞助权。
13、经授权享有“影响中国国际高峰论坛会员单位”的使用权。
14、享有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非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每个普通会员可享有1名出席协会年会的代表名额的资格。
2、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经授权可优先使用协会的经济信息数据库。
3、通过协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4、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商务活动。
5、委托协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6、享有协会给予论坛、杂志、网站、联盟等的部分优惠待遇。
7、享有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部分权利。
第四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利。
4、按时参加理事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活动。
5、依据协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为协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7、向协会反映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8、协会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任何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有权决定退出协会,但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2、会员退会后,协会将在2个月内退还会员所交纳的差额会费。
3、会员单位或个人退会时,应并交相关证件,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
第四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1、任何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或长期与协会失去联系、或单位重组,或破产,或延期6个月还没有如数交纳会费等行为之一的,协会秘书长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但该会员有权要求秘书处就该终止事宜举行听证会。
2、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若有损害其他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的行为,或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理事会或秘书长均可以表决通过,可予以警告、通报、除名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协会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直接处理。
第六章理事会与会员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决定终止事宜。
4、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大会投票出现均票时,大会主席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
会员大会每届举办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的设立:
1、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担任协会大会主席。
3、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办事机构。
4、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5、理事会理事由协会正式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方式产生。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推荐、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机构运营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8、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大会投票出现均票时,大会主席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政治作风过硬。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可兼任本协会直属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全权负责协会日常事务,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4、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
5:
直接任命、聘用、提拔、解聘、开除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备理事会。
6、提出重大议案,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7、视协会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增减或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协会下属直属机构、办事处的议案,报理事会备案。
8、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9、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执行机构。
(一)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协会的日常业务和运行管理。
2、负责包括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在内的所有会议的协调和组织。
3、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4、负责准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5、负责协会的对外新闻发布与相关业务宣传报道等。
6、负责协会资金筹措和运作以及协会直属机构的资金筹措和运作等。
7、负责起草或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等。
8、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9、组织起草并发表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济预测。
10、负责为协会年会、研讨会、论坛及其它专题会议等提供智力资源。
11、为会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考察调研、市场分析等。
12、负责建立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中心。
13、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二)副秘书长的任命:
1、协会可视业务发展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由理事会任命。
3、任期为五年,期满可延期。
(三)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的其它事务。
(四)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1、个人提前三个月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辞呈。
2、个人无法履行其职务。
3、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开除。
4、受到严重刑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有义务协助并指导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特聘德高望重的社会各阶层知名人士为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或顾问等,特聘人数待定。
第五十七条:
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不参与本协会的决策领导、内部管理、不承担本协会的任何债权债务等。
第五十八条:
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拥有对协会的监督权、指导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去拜会、看望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
相关费用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由协会全额承担。
第七章影响力培育与推广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影响力培育与推广管理委员会。
1、协会设影响力培育与推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共10人组成。
2、管理委员会成员从本协会内部择优选出,享受协会管理人员待遇。
3、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1年,期满可延期并择优录用。
4、管理委员会必须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协会或协会举办的相关事务提出可行性建议或意见。
5、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计划、业绩汇总等并交秘书处审阅、签发。
第八章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
1、协会设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委员会共30人组成。
2、成员由协会从有一定国内知名度或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界、社团组织和学术界人士中选出或聘任。
3、智囊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期满可以延期。
成员没有报酬,但受协会委托或邀请而从事与协会相关事务的除外。
4、智囊委员会视协会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就协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5、智囊委员成员会受协会的邀请,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参观、考察、调研、评估、把脉、诊断等。
6、智囊委员会为协会会员单位的健康、稳步、良性发展而出谋划策等。
7、智囊委员会会员出席会员单位的庆典活动或公益活动、慈善活动等。
8、智囊委员会对企业进行政策咨询,企业文化、发展方向指引等进行指导、培训、专题演讲、召开论坛等。
第九章国际合作与交流顾问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顾问委员会
1、协会设国际合作与交流顾问委员会,委员会共10人组成。
2、成员由协会从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或国际影响力的前政要、企业界、社团组织、学术界人士中聘请。
3、顾问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期满可以延期。
成员没有报酬,但受协会委托或邀请而从事与协会相关事务的除外。
4、顾问委员会视协会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就协会或协会举办的相关事务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国际市场进行分析、预测。
5、顾问委员会成员受协会邀请,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调研、参观。
6、顾问委员会成员出席会员单位的庆典活动或公益活动等。
7、顾问委员会成员为会员单位产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而牵针引线。
8、顾问委员会成员为会员单位走向国际而出谋划策。
第十章国际战略研究中心
第六十三条:
国际战略研究中心
1、组成人员:
国际合作与交流顾问委员会成员、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成员、协会秘书处核心成员等。
2、与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展开国际对话。
3、为会员单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对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进行国际竞争力或影响力的研究与指导。
5、对会员单位进行上市分析、趋势分析、国际动态发展分析等。
第十一章国内政策咨询中心
第六十四条:
国内政策咨询中心
1、组成人员:
社会责任与信誉智囊委员会成员、协会秘书处核心成员。
2、新政策、新法规、新条例的解读与剖析。
3、为会员单位在行业领域内的政策进行引导。
4、对会员单位进行区域范围内的发展进行指导。
5、指引同行业或同区域范围内的公平竞争等。
第十二章培训服务管理中心
第六十五条:
培训服务管理中心
1、组成人员:
协会秘书处管理人员,协会直属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协会理事单位负责人、知名培训机构负责人等。
2、为会员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进行包装、引导。
3、对会员单位内部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技巧培训、素质训练等。
4、对会员单位的企业文化、行动成功、领导艺术等进行系统培训。
5、为会员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策划、包装、通联等活动。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协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行登记注销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1、停止开展任何相关活动。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3、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4、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5、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协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七十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为试行草案,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的官方语言以及工作语言为汉语。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影响力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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