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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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
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一)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外汇局根据企业上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的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的帐户限额,企业可以在限额内保留一定的外汇资金。
4、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项下均可以自由人民币购买外汇。
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含边境游):
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办理下一笔购汇前,就上一笔购汇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购汇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购汇。
5、因公出国用汇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用汇限额以内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限额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管理
1、资本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对外开放的过渡时期,需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仍然需要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外债管理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借用,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后15日内必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外债签约登记后,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
在外债资金进入外债专户后,债务人还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逐笔提款登记手续,只有办理完提款登记手续后外债资金方可使用。
(2)外债的使用。
外债资金经常项下的使用,原则上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但外债资金的结汇和资本项下的使用必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方能办理和使用。
(3)外债的偿还。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
偿还金颈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
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事先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法律责任。
凡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
3、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的;
5、违反外债登记规定的其他行为。
(2)外资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果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减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企业如果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是为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投入的外汇资金而开立的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是指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外汇帐户。
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首先,在中外双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被收购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其次,由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
然后,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在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前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根据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每年5月31日以前参加联合年检。
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注销其外汇登记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未经批准前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办理该企业一切外汇业务。
(7)境外投资业务.按照《山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入和其他经济组织,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各类企业或者参股、购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
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的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其他国家允许的投资方式。
目前国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购汇境外投资,外汇局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方便企业进行购汇境外投资,积极推动企业扩大境外投资的规模。
涉外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l、贸易风险造成的逾期未核销及差额核销。
大部分逾期未核销和原因是逾期未收汇,而大部分逾期未收汇又是由于贸易风险的形成所带来的,没有风险的国际贸易是不存在的,造成出口收汇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原因一是贸易企业国际贸易风险意识淡薄,缺少专业人员和国际贸易经验。
二是贸易企业核销员更换频繁,业务不熟,违规操作,进出口企业应增强国际贸易风险意识,注意引进和培养国际贸易专业人才。
长时间逾期和大的差额也是我们外汇局感到很棘手的问题。
因为按照有关规定逾期要接受处罚、有差额应提供的差额证明材料比较繁琐,甚至比较困难。
影响企业核销,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定要在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如逾期接受处罚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3、要按规定参加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外汇年检,外汇管理局出对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外,还将注销其外汇登记、收缴外汇登记证,且企业所有的外汇收支业务均须得到外汇管理局批准才能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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