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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从2008年开始,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③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⑤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⑥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市级学术讲座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讲者每3小时授予0。
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国外刊物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省级刊物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内部刊物
2学分
1学分
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市卫生局或区、县(市)级课题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到外单位零散进修,一年中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学分计算.
11、参加杭州市卫生局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或在职学历教育,按计划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考试合格者,视同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九条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和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学分证发放
第十条国家级、省级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学分证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
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同意,所获学分经本单位签章后方为有效。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于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核发市级学分证,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等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及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合格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下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杭卫发[2003]305号)同时废止。
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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