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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罪判刑必须以现实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指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概念:
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也可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广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特殊身份群体:
是指主体方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
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特殊身份群体通常是指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因生理原因而具有某种特殊自然身份的群体。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正当行为:
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均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
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共谋:
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殊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刑罚体系:
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裁量:
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上诉活动的结果。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
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
是指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
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
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一般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
是指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减刑:
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对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刑罚消灭:
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于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
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的制度。
大赦的特点,既赦免其罪,也赦免其刑。
特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简答+论述
1、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揭示了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维护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法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2、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犯罪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收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
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
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能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
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联系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4、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联系
(1)联系在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2)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不具备客观方面,就说明不存在社会关系,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也不能构成犯罪。
6、危害行为基本特征
①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②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必须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识的支配的。
③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价值评价的特征,也称为维护行为的社会特征。
7、危害结果的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
、侵害性、多样性。
8、单位犯罪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9、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0、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①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11、不可抗力事件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2)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12、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之处:
①行为人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②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过失
二者的区别:
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3、意外事件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
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1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一)联系:
①两者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通过犯罪活动表现出来,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二者甚至是一致的,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②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③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时一致的。
(二)区别:
①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现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对象和客体。
②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除了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③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④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来看。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则不成立此罪。
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⑤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16、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第一,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第二,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影响。
第一,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因此犯罪动机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17、正当行为的特征、意义
特征:
第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刑事立法排除正当行为刑事违法性和刑法理论研究正当行为的原因之一。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正当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正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多数正当行为对社会有益。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价值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的正当行为理论,建立在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
认清行为本质,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第二,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18、正当防卫的意义、条件
(一)意义:
①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戚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条件
①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②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③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
④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19、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征:
①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②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
二是防卫过当的量刑。
(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
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2)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刑罚减免事由时基于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
如何减轻处罚,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防卫程度、权益性质、防卫目的、罪过形式。
20、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
态。
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部分内容:
①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②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二)避险起因
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危险,是指某种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
造成危害的急迫事实状态。
(三)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七)避险禁止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1、避险过当的条件和刑事责任
(一)条件:
①必须具备上述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
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给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与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没有对避险过当规定独立的法定刑。
所以,在追究避验过当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过当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刑法分则中的相应罪刑规范定罪量刑。
2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一)相同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
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具体而言,两者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二)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23、犯罪既遂形态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②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③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24、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于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
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5、犯罪未遂形态特征
①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6、共同犯罪的特征、要件
(一)特征:
①表述的科学性。
②用词的明确性。
③内容的概括性。
(二)成立要件
①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
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险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27、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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