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合同法》重点打印版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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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考点完整精华版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
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
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6、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
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
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7、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8、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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