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与公证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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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与公证的关系
担保合同与公证的关系
篇一: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用)
借款合同
民借字第【XX】A010号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
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元,(小写)¥850000元。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XX年10月10日起至XX年4月9日上午10时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条利率及其他费用
借款利率为月息。
计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结息。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所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
税、费由借款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向第三人支付(或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后由出借人代缴)。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第四条放款
出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并办理完相关公证、抵押登记后三日内向借款人放款。
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为:
户名:
翟霞,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6222021702015744386。
出借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支付。
第五条还款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3、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4、其他约定。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
注:
(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据)。
第六条担保
借款人田晓丽、崔合法同意以其位于金水区丰产路113号6号楼1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为1101097522的房产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人承诺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为借款人个人所有,没有第三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借款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全部债权承担担保,提供抵押物的只是为了保证出借人的优先受偿权,借款人仅就抵押物范围内的价值向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义务
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放款。
借款人保证按出借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转让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
他方,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
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担保人应予配合。
出借人转让主债权后,若出现纠纷,借款人同意新的债权人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法院管辖。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条公证
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对本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承诺:
如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届时就放弃抗辩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还款付息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都愿意放弃诉权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借款人都愿意以全部债务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在合同签署之日缴纳元作为保证金,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后一日内予以返还,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息及还款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的,应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
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就《执行证书》出具前的核实方式作如下约定:
公证处信函或电话核实。
借款人联系电话地址:
抵押人联系电话地址:
以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公证处。
因借款人/抵押人未能通知而导致无法核实的,则视为借款人/抵押人认可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公证处将以此为据,出具《执行证书》。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签字):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借据
今收到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借款期限为个月。
本人保证按照《还款计划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利息及本金。
借款人:
年月日
附件2: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还款计划书
篇二: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
--------------------------------------------------------------------------------
http:
//公证业务XX年7月14日
愿这本小册子能简明扼要地帮您掌握金融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的方方面面基础篇
首先为您明确界定几个基本法律概念,这是真正掌握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的前提:
【借款合同及其种类】
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内容:
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数额、违约责任、强制执行约定等条款。
合同种类:
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指自然人向自然人或国家非金融机构借款,双方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债权协议。
【担保物权、担保合同】
债的担保是一项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表现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特别担保形式。
担保物权:
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标的物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三者的共同点在于:
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获清偿的,可以将担保物权予以变价并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若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抵押合同及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
抵押合同:
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而签订的设立抵押权的协议。
它是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抵押权的法律依据。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没有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或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务篇
问:
什么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
答:
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按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贷款方(国家金融机构、国家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与借款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行为及合同本身真实与合法的
活动。
问:
公证机构受理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
总的说来就是四点:
符合管辖范围;各方主体资质合法;签订合同内容形式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法;证明材料提交齐全。
具体而言,办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作为申办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的民事主体(当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实务中常见的法人类型主要有:
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在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事务中,各类民事主体必须具备为相应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合法有效的代理权限。
对所有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事项,我们将给您提供一个较为实用的材料提交方法说明:
一、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身份认定:
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主权国家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注意:
自然人若不能提交身份证,则须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自然人户籍关系认定:
户口册或户籍证明
★自然人婚姻状况认定:
1、至今未婚:
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2、结婚:
结婚证(注意:
结婚证遗失须及时补办。
若当事人办公证时年纪较大或结婚时我国尚未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可以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根据其留存的人事档案或平日了解出具的书面婚姻关系证明,载明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状况,如结婚日期、配偶情况、结婚次数等)
3、离异未再婚:
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调解或判决书+离异未再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出具)
4、丧偶未再婚:
配偶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丧偶未再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自然人担保物权利凭证:
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股票、存款证明等),担保物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的证明;
合同中约定担保财产须评估或投保险的,提交评估证书或保险单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法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法人单位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5、担保物权利凭证、清单、登记证明(担保物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的证明)
6、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7、合同中约定担保财产须评估或投保险的,提交评估证书或保险单据;
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9、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或被担保人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出借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4.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注:
代书业务是我处的服务内容之一。
若您对自己起草文书的严谨合法性不是很确信,我处公证员会按照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帮助您起草合乎法律、语法规范、便于顺利达成合法预期目的的各类制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法人作为贷款人或被担保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法人单位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4、若贷款人(被担保人)为金融机构,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格式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案例篇
下面将以案例形式为您讲解银行贷款风险以便让您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有更直观的了解:
【案例说明】:
抵押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造成收贷无望,银行可向登记机关索赔。
某市某公司(简称A公司)以购买货物需流动资金为由,向中国银行某省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人民币。
A公司向银行提供该公司2500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并在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进行估价,以市值的75%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为650万元。
双方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利率。
在银行向A公司三次共发放贷款700万元后,该市房管局函告该银行:
A公司未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即A公司用假产权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银行遂于次日收回A公司尚未使用的贷款万元,同时该市公安局对A公司使用假产权证诈骗贷款一案立案侦查,追缴部分实物价值15万元,另追缴到贷款利差款96万元。
该银行最终遭受实际损失万元。
银行向该市房管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市房管局在法定期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银行遂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市房管局赔偿实际损失万元及利息。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市房管局赔偿银行贷款实际损失4504000元的60%,即2703000元,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市房管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变更该省高院判决为:
由该市房管局赔偿银行人民币2477750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房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履行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责,该市房管局在履行抵押贷款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A公司提交的抵押房屋产权证书与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也未认真查对权证与印章真伪,未尽必要的注意及审核义务,错误认定A公司对该房屋拥有产权并进行登记。
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认为是无风险放贷,才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
该市产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A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和因果关系,依照《国家赔偿法》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而银行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评程序的要求认真审查A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贷前审查工作存在过失,收放贷款违反了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市值60%发放贷款的规定,因此银行自身对损失产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该市房管局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27250元损失。
【案件提示】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必要注意及审核义务,给银行收贷造成损失,银行应当依法向其索赔,以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
银行必须合规放贷,严格对抵押物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会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通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的形式,上述审查责任可以转移至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对上述抵押物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
严格防控借款、抵押过程中的风险。
结语篇
篇三:
过公证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问题探析
过公证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问题探析(XX-11-0710:
55:
41)
转载▼
标签:
分类:
法律研讨
公证
杂谈
通过公证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问题探析
ByonOctober15,XXPostedin,
作者:
尤杨黄思哲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与诉讼、仲裁程序相比,具有免除当事人的诉累、节约权利实现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有关立法不完善,适用范围有限且司法实践中的反映不一,因此在实践中没有广泛被采用。
近年来,民间借贷和非银行融资(例如通过信托方式融资)活动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看到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简便、快速的优势,选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实现债权主要方式的情况已经比较普遍。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普通的借贷还是各种方式的信托融资,都会要求债务人或关联方为债权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担保合同往往也与主合同一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期争议发生时能马上执行担保财产。
那么,担保合同是否也能依法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呢?
目前民间借贷和信托融资的资金量很大,结构也比较复杂,涉及担保合同能否通过公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质疑绝非个案,但现实是目前尚无相关明确立法,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简要分析、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介绍
一、概念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以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相关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对于债权文书的具体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应的有权解释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二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
同时《联合通知》的第一条对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
“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
而XX年出台的《公证法》及XX年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也延续了与《民事诉讼法》及《联合通知》相一致的内容。
(二)担保合同能否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
一、争议
从上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对于担保合同能否适用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1、认为担保合同不能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理由有以下几点:
(1)《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并不包含担保合同。
(2)在XX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证的管辖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3)在“上海吕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中,原告主张担保协议属于“物权文书”而非债权文书,其经过公证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认为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在实践中,一些规范性文件认可了担保合同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1992年出台的《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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