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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训练心得体会
法警训练心得体会
法警训练心得体会
【篇一:
浅谈法警训练的必要性】
浅谈法警训练的必要性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和警务保障能力。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是提高司法警察履职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但也存在着一些短板,本文结合司法警察的职责,就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现状和改进方法做一个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司法警察;职责;训练;改进
引言
司法警察的责任重于山,他们的职则更是关乎国泰民安,也因此我国政府一直都特别重视,2013年1月16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其中,第七条中,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拘传;
(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逃脱的犯罪嫌疑人;
(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九种职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司法警察的要求特别高。
他们在平常的工作中,既要完成自身的职业,还要具有公安干警警卫、逮捕,追逃的职责。
这就说明我国司法警察要有过硬的身体素质,在平常的训练中要加强体能测试。
我这篇文章主要是依据最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另外结合司法警察职责,对法警队员训练做了以下的研讨。
一、把司法警察训练作为一种日常活动
介于司法警察的职则需求,他们需要具有很好的身体素养,因此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要把身体训练作为一种日常的活动,这样才能提高我国警务的保障能力。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经济矛盾不断增多,上访、闹访的事件也比以前多,违法、犯罪的手段更加高明。
另外这几年随着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检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作为保障检察权顺利行使的司法警察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肩负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
司法警队伍既要保证做好任务,又要不断加强训练以提高整个司法警察队伍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所以,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司法干警的训练强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司法干警的训练做好保障,一定要保障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同时也要根据整个检察机关执法环境和任务要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司法干警的训练的内容和方式。
二、现在我院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情况
我院党组一直以来都很重视对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已经把警察的训练工作作为一种很重要的制度进行执行。
开展的各种法警训练工作,大多都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来开展,即掌握基础理论、增强基本体能、提高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
使我国的司法干警能够熟练的掌握法警职责,了解检察业务,精通办案程序,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基本要求,在训练内容和训练方法上进行创新,科学的进行训练,但是我院司法警察训练取得了应有的成效,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比如我们的工作和训练之间存在矛盾,每次集中训练的时间比较短,训练强度和训练时间不够;训练的科目和内容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以下表现:
首先是体能训练太传
的做到取长补短。
努力安排好司法警察各方面的训练以达到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的目的,帮助他们更好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目前,高起点建队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
所以,我们要认清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的力度、训练的强度。
采取合理的方法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
司法警察不仅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丧失了人民对司法警察的信心。
司法警察在平常的训练工作中必须要坚持常抓不懈,刻苦训练,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以应对新情况,新任务。
训练教练要合理的改进训练方法和内容,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另外,除了集中训练外,法警自身在平常的生活中也要自觉地自行组织小训练,合理的开展训练活动,做到处处是训练场,时时刻刻在学习,从而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为我国的司法部门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乐.司法警察当前阶段下训练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以s法院为研究个案.2012.
[2]王子彧.新时代的法警定位分析.2013.35-37页
【篇二:
警体技能训练总结】
警体技能训练总结
带着一份欣喜,我参加了工作之后的第三次警体技能训练,虽然只有短短的五天时间,但是训练带给我的启发、领悟将是一生的财富。
这次的技能培训是州强制戒毒所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司法警察工作的迫切需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使戒毒所警察队伍的更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而精心部署和安排,戒毒所本着岗位练兵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的原则,合理安排警力参与到本次训练中来。
强戒所邀请了部队官兵通过队列、体能训练、警械使用,擒敌拳,警棍盾牌术、武器使用,实弹射击对我们进行培训,并进行了严格的考核。
此次警体技能集训,不但锻炼了自己身体的柔韧性、灵敏度及耐受力,提高了自身的身体素质和警体技能,而且还能够强化警察队伍的严谨作风和严明纪律,体现出了人民警察队伍良好的警容风貌和时代风采。
也使我更深刻地懂得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不但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技能,而且还要具有强健的体魄、端庄的举止、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
与此同时,这次训练也真正使我们戒毒所成为一支“关键时刻豁得出来,危急关头冲得上去”的队伍!
回到自己工作岗位后,我将会继续保持这次集训中养成的良好作风,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时刻来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一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
【篇三:
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心得体会】
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心得体会
全国法院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指出:
“广泛、深入地开展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不断增强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法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确保人民法院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内功”与“外功”的关系
具备过硬素质是司法警察完成神圣使命、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内功”与“外功”并举,是司法警察具备过硬素质的根本保证。
所谓“内功”,是指干警个人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个人气质等等,而“外功”则是指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能力。
警察作为一支执法队伍,负有神圣的使命,其对“内功”与“外功”的要求无疑有着更高的标准。
宋代罗大经说过:
“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
“成人”的途径在于“内功”与“外功”兼练。
“内功”与“外功”的关系表现为“内功”是“外功”的基础,“外功”是“内功”的延伸。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司法警察的实践中,以“内功”指导“外功”,靠“外功”延伸“内功”。
“流汗”与“流血”的关系
“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这是大家所熟悉的话,其中的辩证关系不言而喻,但真正实现起来并不容易。
原因固然很多,但重要的一点是,当前司法警察还存在一些体制方面的缺陷,使得少数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以为“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
试想,一个人如果整天只是游手好闲,既不想“干”又不想“看”,甚至只是想着怎么去“捣蛋”,就别奢谈多“流汗”了。
然而,司法警察有着太多的时刻需要我们挺身而出,需要我们去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法官和当事人的生命安全。
或许正是一些人平时不愿多“流汗”,致使“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流血”悲剧时有上演。
开展大练兵活动,正是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是对广大司法警察的真切关爱,是保护广大司法警察的实实在在的行动。
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正规化公安队伍,需要广大司法警察“平时多流汗”,练就政治上、技能上、体能上过硬的素质,从而保证以“战时少流血”的最低代价换取国家的长治久安。
“文功”与“武功”的关系
毛泽东同志说过:
“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
或许有人以为,从事司法警察的人,靠的只是冲锋陷阵的“武功”,而无需花拳绣腿的“文功”,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
司法警察需要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而所依之“法”,无不有着严谨的学问。
没有一定的“文功”,是难于弄懂得“法”之精髓的,而要依靠一个不懂“法”的人去“依法”去“执法”,是很难想象他能让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
不但如此,“依法”“执法”的过程还是一种“文功”与“武功”结合的实践,二者不能割裂开来。
只会“文功”而不会“武功”,难免“弱不禁风”。
君不见,时下战斗在司法警察第一线尤其是有少数人遇有当事人暴力抵抗之时,甚至连起码的个人防护技能和意识都没有,至于懂得以擒拿格斗等克敌制胜招式的亦是少之又少。
同理,仅有“武功”没有“文功”,又难免心有余力不足。
这一点表现为民警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的人虽从警多年,却连做个简单的笔录材料都不会,即使好不容易做了个材料,不是错字连篇,便是不知所云。
有的民警在与群众打交道时,常常缺乏涵养、盛气凌人,以致“话不投机半句多”,三言两语过后便“理屈词穷”,最后恼羞成怒,满嘴脏话、粗话,无怪乎有的群众称这些警察“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了。
“自学”与“互教”的关系
大练兵要求“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可怎么“练”、如何“补”?
无疑,是离不开“自学”与“帮教”的。
俗话说:
“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根桩”,“自学”成才固然不乏先例,然“三人行,必有我师”更是千古名言。
据此,在大练兵的过程中,“自学”需要肯定,“互教”亦需倡导,“自学”无止境,“互教”有良策。
具体说,就是要求司法警察结合司法警察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专业爱好,做到“干什么”,就“自练”什么、“互练”什么;“缺什么”就“自补”什么、“帮补”什么。
“自学”要对症下药、锲而不舍,“互教”要取长补短、不耻下问。
只有“自学”方知自己有不足,惟有“互教”才知自己有疑惑,正如《礼记》所云: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干中练”与“练中干”的关系
开展大练兵的重点对象是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往往又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
练兵需要一定的时间保障,然而基层工作的现实又决定了司法警察在更多的情况下,必须在工作中坚持练兵和在练兵中做好工作,这其中就需要处理好“干中练”与“练中干”的关系。
如何保障大练兵与干工作两不误,应当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
正确处理“练中干”与“干中练”之间的关系,重点要明确大练兵活动是一个“战略动作”而不是“战术动作”,明确“干的过程就是练兵的实践,练兵的目的是为了干得更好,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意思是说,用兵作战没有固定不变的方式,就像水没有固定不变的形态一样。
开展大练兵活动,同样存在“兵无常势,水无常形”的道理。
有针对性的解决部分司法警察存在的“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等主要问题,同时辅以必要的财力、物力,尽量减少司法警察的非警务活动,以保障练兵计划的顺利实施,让民警得以专心致志“干中练”和“练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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