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法学概论复习重点非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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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概论复习重点非法学专业
法学概论复习
第四章宪法
第1节宪法的概念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与普通法律本质一致,但规定的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2、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P63
第七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区别于人民(政治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由宪法加以规定,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最重要的那部分,它直接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最本质的联系,构成公民的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真实性:
从实际出发、有政经保障
2)广泛性:
主体广泛、内容广泛
3)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一致
4)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
至少包含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即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
人权入宪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促进人的个性解放和全面发展,而且对发展那和完善我国民主宪法也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也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2)宗教信仰自由:
信与不信、信什么。
不得强制、不得歧视
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人身自由:
狭义——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包括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5)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
劳动者的休息权,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完善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物质帮助权,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劳动能力,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6)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受教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包括适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公民就业前接受劳动就业培训的义务等。
另,国家应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7)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受国家的保护
(八)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第8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关组织结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系统包括:
1.国家权利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
6.国家监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国家权利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明确合理划分。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制原则
(3)群众路线原则
(4)效率和精简的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出最高地位,集中统一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组成:
由人民代表组成
任期:
每届5年
职权:
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实施、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
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任期:
每届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消与宪法抵触的法规等
4)任免权
5)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产生:
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
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任期:
每届五年,认知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提名国务院总理;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等
5、国务院
性质、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任期:
每届五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见P98、P99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由其召集和主持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他人干涉。
6、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位: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产生:
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任期:
每届五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9、人民法院和人迷检察院
(1)人民法院
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国家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能力。
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组织原则: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人大及其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产生: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
原则和制度: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党领导人民执法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公开审判制度: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案件可以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终结。
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
5)辩护制度
6)回避制度
7)集体领导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
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行使案件和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由审判员或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不直接进行审判,他的决定由合议庭出面执行。
(2)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
职权:
(1)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2)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5)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归纳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四种。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产生: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批准。
组织原则:
1)双重领导制,保证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领导下级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对同级
2)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检察长与多数人意见相左,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重证据,重流程合法性
2)平等对待,排除特权
3)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6章民法
第1节民法的概念、渊源、任务和基本原则
概念:
调整平等关系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私权利关系)的法律。
渊源:
在大陆系国家,民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和非成文法,而以成文法为主。
在成文法中,民法典又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基本任务:
但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3、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2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是一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
包括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公民和法人,依法具有国家所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即可以通过它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
2、客体:
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可为物、智力成果、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和人体等
3、内容:
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权利义务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成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成为义务主体。
双方主体互相享有权利享有义务。
1、公民
概念: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强调的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
(1)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
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民事权利,但却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3)利害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
宣告失踪并不具有终止或中止一个人的权利能力的效力,而只涉及他的财产的管理,财产由其亲属朋友代为管理,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宣告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
出现后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2、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死亡宣告一经成立,被宣告人的财产即发生继承关系;同时,婚姻关系解除。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确认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划分依据:
年龄、心智
划分:
1)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劳动收入,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3)无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完全不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监护
概念:
指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有争议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制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5)公民的住所
在我国,公民必须有住所。
住所不但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中也是如此。
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如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其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3、法人
概念: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以上两者债务由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无限,有限—按出资额为限。
第3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又称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只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如遗嘱、遗赠、继承权的抛弃
双方法律行为:
需当事人双方交叉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或合意才能成立,如合同的缔结变更、婚姻的成立、收养协议的解除
共同法律行为:
指多个当事人就实现同一目的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凡法律相规定,法律行为必须用特定形式作出的,为要式法律行为,此外均属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房子过户的相关手续。
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多为有偿法律行为,但也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只能是无偿的。
4、诺成法律行为和药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
只要行为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成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
不仅要意见表示的一致,还要有物的交付
(3)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标的(内容)、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标的须适当;意思表示健全
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相或社会公共利益
1)法律行为不存在:
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不能成立。
2)完全有效的法律相行为:
不但具备了成立要件,也具备了生效要件。
3)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
无效,如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效力不定(可撤销),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条件时始生效、附有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代理
(1)概念:
凡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成称为代理。
特征:
1)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与被代理人有同等效力,由代理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被代理人
2)代理人必须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以产生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后果为目的
权限:
法定代理——依法律的规定
委托代理——依本人的授权决定
可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
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如婚姻登记和遗嘱行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
(2)代理的发生、种类和终止
代理的发生,即代理权的发生,一般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只要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单方)即可成立。
但应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如委托合同)
无授权、终止后继续、超越授权,均为无效代理,效力待定,取决于被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
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存在为依据,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
如亲属关系护卫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由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定确定的代理(法定代理有争议时)
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则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以致他人损害的,双方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5节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1)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法律关系
1、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成为所有人。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全部人
2、客体:
物,必须为自然物或人工物,可为人力支配。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与孳息,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融通物和非融通物,消费物和非消费物,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
3、内容:
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四项具体权能,不得以此为借口损害公共或他人合法利益。
1)占有,实际控制和管领。
非所有人占有时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的分善意和恶意占有。
2)使用,对财产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运用和利用。
3)收益,基于自己的财产而取得的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收益权一般归所有人,也可归非。
4)处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消灭或转移)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客体范围无限广泛,受法律相保护。
三、集体财产所有权:
主体为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
四、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法人所有权:
企业对其动产和不动产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四项权能。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七、共有关系:
对同一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分为——共同共有,不分割,不确定份额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人还清可要求他人按份偿还,可转让份额
8、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9节人身权
1、概念: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格权
民事主体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主要包括:
1、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首要任务。
2、健康权,不法侵犯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3、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字;法人享有名称权
干涉、盗用、假冒,应追究民事责任。
4、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侮辱、诽谤而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权,应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6、婚姻自主权
3、身份权
主要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家庭中的亲属权和监护权等。
第12节民事责任
1、概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以及不法行为人遣返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国家应受害人的请求,可以追究义务主体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它是它是违约人和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它的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民事责任分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混合责任,适用过失分担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约性和违法性:
先决条件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无损害,没负责必要,除违约不损害等特殊外。
3、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主观上无故意又无过失即无过错,无需承担。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
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预见、避免并且克服的客观情况)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部分不论有无过错,损害了即要负责,如高危作业、环境污染、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
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分担民事责任。
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概念:
简称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须合同有效,否则为缔约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合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除因不可抗拒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然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主客观,只要有过错)发生不可抗力,也应及时通知减少对方损失,并予以证明。
诚信原则:
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
防止违约:
实现约定违约金和支付定金。
支付了定金:
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放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
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
(不包括精神赔偿)
4、侵权民事责任
概念: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类:
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的,有过错要负责,无过错则免除
特殊的,有无过错都要负责,如: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害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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