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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法规电子书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重要考点清单。
来源:
考试大-二级建造师考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
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
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
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
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
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考试大|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考试大|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
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
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
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考试大|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
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考试大|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考试大|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
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
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
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
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2Z201052掌握投标的要求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考试大|有涉及。
必须要高度重视。
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2Z2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考试大|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重点解析:
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
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考试大|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考试大|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掌握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
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考试大|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
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
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
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考试大|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
三个以上。
(2)质量: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
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考试大|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代理人|考试大|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
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
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考试大|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
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
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
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考试大|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考试大|,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
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
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
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
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
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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