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法律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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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法律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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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一、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二、前期阶段律师服务
1、为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投资法律意见》。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对拟合作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项目合作开发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缔约谈判,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2、通过起草文件、合同,参与谈判、投标和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
3、就企业拆迁城市房屋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委托拆迁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4、审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并协助获得。
5、通过起草或审查合同协助开发商完成委托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
6、通过合同管理和审查的方式使项目完成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7、以合法性、低风险性审查为原则,协助开发商汇集自有资金、抵押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吸收各类信托基金、借助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合作开发以及预售楼花收取定金和售房预收款等方式筹集开发资金。
8、协助企业审查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等工程类其他重要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招投标阶段律师服务
1、审查施工招投标单位的合法性。
审查招标书的合法有效性。
2、草拟招标文件或审查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条款。
3、审查投标方的资质及其文件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参加招标会、开标会、评标会,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5、草拟、审查中标工程承包合同。
6、协调、处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四、工程建设阶段律师服务
1、协助审查或负责草拟、签订总承包、分包、采购合同等一系列相关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2、就施工合同的变更、中止履行、解除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3、就企业防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制定相关防范措施。
4、就企业防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制定相关防范措施。
5、就企业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企业妥善处理。
6、项目施工中建立规范严密的操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做好证据材料的留存。
7、负责建设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函件、签证起草、审查。
8、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理赔发生纠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调解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就承包人向企业提出工期、费用索赔提供法律意见,以协助企业正确控制工期及工程造价。
10、就企业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11、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就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合法性、法律责任问题与程序问题提出意见。
五、销售阶段律师服务
1、审查待售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预售、销售条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2、为获得预售许可证进行文件准备,协助或负责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协助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3、协助选择中介代理商、广告商等并草拟、审查代理销售协议、广告协议及其他协议。
4、协助开发商办理房产预售和现售,并提供预售和现售的法律服务。
5、审查、起草、修改协助企业起草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文本,参与购房谈判,并协助或负责签订售房合同和被充协议。
6、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拟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参与委托人与有关银行的谈判,起草或修改委托人和银行的合作贷款协议。
如有资金监管协议,则同时起草或审查该协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7、审查企业拟发布的售楼广告及其他宣传材料,并提供法律意见。
8、买受人为未成年人、外国人、港澳台籍人士、境外机构在华分支或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或者买受人委托他人签约情形下,就买受人或签约人主体资格提供法律意见,防止签订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9、就企业以大宗、大额、团购类方式销售、租赁商品房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缔约谈判,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合同。
10、就企业处分小区绿地、架空层、露台、平台、人防地下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11、就企业销售、租赁商品房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12、为签约提供律师鉴证服务。
协助公司监督商品房销售(预售)契约的履行,负责调解和处理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
13、起草和审查业主按揭中房产商作为担保的有关合同安全性、合法性。
五、交付验房阶段律师服务
1、审查或起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交付交接单》。
2、就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招标文件中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拟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审查或起草《入住手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为订立有关合约提供律师鉴证。
4、就企业交付商品房是否符合法定及约定条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公司办理业主入住验收交房时的手续,协助或负责依法调处交房时与业主产生的有关争议,代理公司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协助公司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审查有按揭的业主办理他项权证,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6、协助或负责办理项目完成后工程结算产生的争议,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六、其他项目实施中的律师服务
1、房地产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相关法律培训。
2、及时向公司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3、为公司提供订立劳动合同等建全管理的法律意见。
4、为公司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附各项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对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树立公司良好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房屋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质量;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分公司和现场项目部对具体的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对公司负责。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公司建立质量检查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其结果作为考核现场项目部的指标。
第六条公司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八条应根据工程情况制定招标条件,指定专人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参与投标。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拒绝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转包工程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
拒绝禁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第九条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条公司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公司或现场项目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所须设计图纸须审查的,在使用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须按规定实行监理。
须监理的工程,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由我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相关部门应要求材料生产或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文件等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资料,并要求供应商作出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现场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
第十九条项目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业主使用。
第二十条现场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公司存档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规定建立质量保修体系,对涉及的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对已开发交付的工程进行回访,为公司下步开发收集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程技术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中心环节,遵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规程、规范办事,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科学规范的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是建设投资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加强计划性、程序性、规范管理行为,明确责任,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和投资效益是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建设项目任务中负重要责任,工程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确保优质安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员。
第四条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主支控制、确保质量。
第五条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人员必须到岗,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3、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抽查和重点检查,查改结合,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监理。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作好现场抽查记录及平时工作日记,公平公正处理现场发现的问题。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5、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施工过程的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对整个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负责。
2、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目标工期,认真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计划实现的措施,包括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和劳动力计划并按照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各项目工作,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3、施工单位应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
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书面答复。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
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
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4、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和隐蔽验收前的预检、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充分发挥专职质检员和工人班组的质量意识。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正式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或隐蔽验收,确认模板、钢筋、预埋件、预埋管道等的尺寸、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已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全部合格后,签认隐蔽验收记录,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严格控制工程材料,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假冒材料,对甲方供应的材料按规定作复检,并及时收集甲方的材料证明,自己采购的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的材料。
6、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绝对保证工程质量目标实现。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控制授予监理单位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工作协调和对施工单位进行违规处罚的权利。
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成本控制负责。
2、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严格监理、一丝不苟、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言行文明,有完善的施工监督与考核机制,坚持工地会议制度,有详细的会议纪要,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查找事故隐患,在重点工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按质监站要求的抽检频率做好各项试验检测,准确及时下达指令,虚心接受上级、业主有关进度、质量的指示和措施。
3、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事前监理,在材料、隐蔽工程、复杂工艺等方面,严格控制操作程序,监理、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做好试验检测数据的填报、核查工作,坚持计划管理,认真审核总体与分项计划、计量支付准确、及时,无超清单支付,审核报告、现场检验准确无误,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一般工序坚持旁站,做好旁站记录,进入现场要配戴上岗证,挂牌服务。
4、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第一次工地例会后一周内必须书面向现场项目部呈报合格详细的监理规划,现场项目部三天之内提出修改和批复意见。
现场项目部批复之日为监理服务合同有效起始之时。
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套必要的平行检验工具,实行日常平行检验,并认真填报工程缺陷统计报表,若不申报缺陷统计报表或不具备基本检验手段,则视为未履行平行检验,本公司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监理月报、季报齐全,规范明晰及时,监理档案、施工原始记录按监理规程要求做到齐全、准确、规范,每月有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5、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或不合格工程隐蔽,则由监理单位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6、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经查实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则由监理单位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7、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本公司现场项目部现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单位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处罚监理责任人200元。
8、凡属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验收资料,保证房屋工程预验收三个月内领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若所承监的工程三个月被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单位违约,本公司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希望所有承监本公司工程的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运作,确保监理工作循序有效。
第九条、图纸收发和审核: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公司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第十条、图纸审查要点:
1、主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及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设计交底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
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
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第十三条、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
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1、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2、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3、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4、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材料检验
1、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
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2、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3、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
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
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
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第十八条、隐蔽验收
1、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2、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3、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4、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第二十条、设备试运转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备。
(二)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质量评定
1、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
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第二十三条、持证上岗
1、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
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
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2、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
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
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
公司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计量
1、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2、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凡属参加建设的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参与承监的监理单位均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提供的平面图在指定区域内详细规划和合理布置现场办公、地材堆场、加工制作区域,并绘图公布于醒目位置,现场实物应与规划相符。
第二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护墙或栅栏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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