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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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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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章 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物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查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查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尽管有查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查验公司查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查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2]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点。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去产地抽样查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假设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两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不然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数经济损失。
[案例3]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依照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份30%和70%别离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誉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觉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定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现在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接踵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知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遇。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许诺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存的损失。
[案例4]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查验证明,并要求补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补偿,并陈述理由说:
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通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
是不是能够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5]
某粮油食物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
如按规定装货,那么总重量应为吨,余下100千克能够再也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口岸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觉每箱净重不是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吨计算,白送吨驴肉给客户。
另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以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忙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说明,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吨驴肉,再也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6]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觉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一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数腐臭,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置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从本案中,咱们能够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7]
我国某粮油食物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
如按规定装货,那么总重量应为吨,余下100千克能够再也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口岸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觉每箱净重不是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
海关以为单货不符,入口商以多报少。
[案例8]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关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入口商是不是有权拒收拒付?
[案例9]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淡入口业务,打算从我国入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MadeinChina)”。
请问:
(1)菲律宾公司所要求的为何种包装方式,我方是不是能够同意?
(2)在处置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10]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案例11]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字样,但未引发A公司注意。
尔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誉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觉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入口需多交纳20%入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请问,什么缘故?
[案例12]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一样式的产品包装。
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唛头:
STL-953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NO.934G.W.:
KGS(毛重)
C/?
?
.:
KGS(净重)
MADEINCHINA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依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后依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依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数一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
该客户不能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峻的损失。
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
可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咱们的贸易往来。
[案例13]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入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另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活着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腕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但是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量到可能的积存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形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可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以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
请分析海关的处置是不是正确。
[案例14]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
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
“箱装,每箱30听。
”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
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份,不论是24听仍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同意。
第二章价钱术语及报价核算
[案例1]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生意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誉证付款,装运期为昔时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誉证。
7月9日卖方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估量抵达张家港的时刻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觉船上全然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觉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现在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2]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入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钱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抵达目的地,不然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誉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誉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现在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忧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依照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数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入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3]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入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钱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誉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定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延误了时刻,错过了信誉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取得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入口方洽商要求将信誉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那么告知入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入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以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入口方坚持要求全数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仍是做出妥协,受震荡的两箱降价%,其余降价%,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案例4]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定了一批皮衣生意合同,装船前查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查验时发觉部份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缘故是由于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可是卖方以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补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置?
[案例5]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入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定合同入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刻段海上一样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形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口岸,适逢国内香米价钱下跌,我国入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不是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置?
[案例6]
我方入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入口橡胶,可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刻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显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入口商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不是合理?
[案例7]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定出口大米假设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
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查验局的查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口岸,麻袋装,每袋净重××千克,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无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觉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本地查验机构进行了查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补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留在中国商品查验局的查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可否成立,什么缘故?
的索赔要求可否成立,什么缘故?
[案例8]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誉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需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数被焚。
办事处当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不然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誉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9]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两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誉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需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不是属于CIF合同?
要条款已与CIF价钱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非是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誉证,信誉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买方)。
信誉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
“Shipmentmustbeeffectednotpriorto31stMay,1997.TheDraftmustbenegotiatednotlaterthan30th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觉信誉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誉证,31日装运就到期。
因此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
储运部依照信誉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尽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尽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
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
“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誉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不同意同意单据…”
[案例2]
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
买方申请开来的信誉证规定:
“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
每一个月不准分批装运。
装运从中国口岸至伦敦。
”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誉证后,依照信誉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
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吨。
经联系得知烟台某公司有一部份一样规格的货物,因此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其不足之数。
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因此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吨。
国际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
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吨。
银行以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
(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
(2)短量。
问题:
不符点是不是成立?
[案例3]
H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誉证有关条款规定:
“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口岸至曼谷。
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银行,通知买方。
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类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但却受到开证行拒付。
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誉证不准转运的要求。
[案例4]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到交易一笔,生意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
本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本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得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
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补偿。
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5]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昔时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
每一个月等量装运必然量米,凭不可撤消信誉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誉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一个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昔时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别离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如此交货有无问题?
[案例6]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
两边争吵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不是适合?
日本商人是不是违约?
[案例7]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纳信誉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许诺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UCP500>办理。
现已知:
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泊新港,后停泊青岛。
但现在,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路。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一种处置方式。
什么缘故?
[案例8]
国外客户C在2001年5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定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定单1个月后还不能取得确切的装箱尺寸。
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定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份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事实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整体积时,才发觉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形告知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的货物在支付运费。
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可是客户仍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从头办理清关手续。
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常的柜子多装了4CBM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
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定单中,已低廉的价钱卖给其它客户。
[案例9]
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入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钱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誉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定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誉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觉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刻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多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疑心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回答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无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终止,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去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现在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10]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许诺分批装运,采纳海运方式。
后客户来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早装运,并提出这部份货款采纳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碰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办?
[案例11]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X20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别离45154美圆和2846美圆,许诺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需提供由中国商品查验局签发的品质查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以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
为此,我方当即要求客户修改信誉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阻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同意货物。
[案例12]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依照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誉证。
信誉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入口信誉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觉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依照以上疑点,甲方判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方法: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信货物是不是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说明。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明白了情形的严峻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形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说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缘故,设备未按合同规按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峻违背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不然,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腕解决两边的纠纷。
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各类缘故并为按合同规按时刻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两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效劳作为补偿并同意取消信誉证,付款方式改成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13]
我国某出口公司前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定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昔时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成1月31日,贷物抵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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