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docx
- 文档编号:5765116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4.92KB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docx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
篇一: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根除业已犯下的业已罪行。
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公民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祸害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给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多于的恶果应该包含的:
但有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在多余迪阿尔库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告密者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严格遵守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
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性民法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隐含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到了奴隶和封建制,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以,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禁制,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鞭刑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
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露。
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操作方式封建制君主专制的工具。
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鞭刑本身,而是害怕封建王族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我省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无法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专横工具,私欲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整体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
“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因为无论各色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好处。
一旦超越这个极点,对于函数参数更有毒和更形参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人们无论是相比之下享受好处还是忍受灾祸,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
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宁愿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
如果法律也许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扭转,要么导致犯罪不应受处罚。
”
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均对贩毒的遏制作用。
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危险性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
因而,犯罪对商业利益刑事案件的危害越大,促使我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强有力应该越有力。
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相互关系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而使刑罚和犯罪之间,来而令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
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
因此,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有限度,要与所要法律制裁的犯罪相对刑事犯罪称,惩处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
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囚犯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勇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行为的刑罚,人们会犯下当更多的罪行。
但人们惧怕的是隐藏于习惯法背后,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而不是法律本身,这样的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良性循环混沌和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
因此我们需要有走行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民主政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极好体制。
但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算没有限制的宽和。
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
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
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
贝卡里尼指出: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在他看来,公平正义正义的刑罚应该是急迫的刑罚。
而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
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
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即阐明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法律面前公平正义”原则与之有相融之处。
警戒刑罚的严厉性从来不是作为判断其警戒作用的标准,我们注重的,是有没有漏网,有无有否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而不是严惩犯罪本身。
而且,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厉性更为有效,它不但可以降低重罪的严酷性,并且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
最后,刑罚具有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应当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
贝卡里尼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急剧和及时,就越是公义和有益。
因为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减少折磨对犯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还有一定的应积极作用-----“犯罪与鞭刑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犯罪行为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
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
在他看来,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济犯罪发生。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专制主义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同时,他告诫我们: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本案必须适当。
贝卡里尼作为启蒙时代的产儿,中才有感于孟德斯鸠并将启蒙思想引入到刑罚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为客户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西欧国家的年代。
”另外,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同样提倡宽和,极力反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
最终反映到反映刑罚结果的高约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与法律相关的此外一系列内容。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提到,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决心:
第一,“除非描述性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过来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因习惯法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对合法性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
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因水土其原因而懒散的国家,那么,这种情况将保持并助长该国家的懒散和呆钝。
如果法律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贪求享乐而活跃的国家,那么,它将使千千万万该国家的活力在无数琐碎的尔虞我诈中消耗殆尽。
这种尔虞我诈把背叛和弄虚作假变成谨慎的基础,因而,使人心四分五裂。
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勇敢雄厚的国家,那么,在经历了从自由到奴役,从奴役到自由的多次波折后,这种情况最终将被消灭。
”
事实上,一旦惩罚犯罪的法律制定得明确国际法简明,就能使人们在实施这些法律的时候能够较好的贯彻罪刑原则,免去由于法律模糊歧义带来的麻烦和不公正。
第二,“应该让荣光伴随着自由。
知识广泛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聚积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知识有助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情感相互对照。
这些情感越是在他人那里发现同样观点和同样的批评,就越容易相互改造。
?
明达的人都会将自己所牺牲的哪一点无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所牺牲的自由的总和成功进行对比,因而,他们热爱公开的、明确的和有益的共同安全的协议书。
”
当人们的思想、观点能够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畅通的环境下自由的沟通交流,漆黑一些思想的火光其间碰撞产生,下这样透光光明并且公正自由的背景下,人们更能从中正确认识的事物关系,这种使人启蒙的光明让人们更接受这种社会体制背景下的刑罚制度。
第三,“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发觉他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
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如果君主依靠某些器械、仪式以及严厉的圣旨,或者通过准可自认为收到压迫的人提出正义理所应当的和毫无意义的起诉,来使臣民更习惯于畏惧司法官员,而不是畏惧法律,那么这种畏惧更容易使这些司法官员有空可钻,而君主从中将难以赢得自身和社会的安全。
”
刑罚的必定性,行政官员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恪尽职守,要求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即可成为有益的美德。
”我们看到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而对罪犯免于刑罚,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
在未来的完美的宽和中其的刑罚体系中所,仁慈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助人为乐美德,它应该被摈弃,“因为在那里,刑罚是宽和的,审判方式是规则的和明快的。
在生活于大乱的刑罚制度之下的人看来,这一真理有些苛刻,因为哪里的法律荒诞离奇,刑罚严酷,因而需要仁慈和宽恕。
所以,它是臣民最高尚的特权;它是君权最可贵的属性。
”因此,我们应该得知,忠贞是立法者的美德,要求立法者在起草法律的时候坚持秉持的是一种宽大、温和和人道的思想和心态,而不是极度的憎恨以及怜悯观念,应将仁慈积淀于法典之中。
然而,仁慈不是
也不能成为执法者的美德,执法者的即是对犯罪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惩罚措施,若也讲仁慈的情操赋之于执法者,势必会造成采行刑罚执行的不透彻性,长此以往,不但刑罚的威慑作用大为减小,法律的公信力也将慢慢丧失,这样的社会将混乱不堪。
第四,“奖励美德。
”贝卡里如是说尼提到这个问题时说道:
“我发现,当今所有国家的法律对这个政策主张普遍默不作声。
如果说,科学院对于真理发现者的奖励促进了知识和优秀著作的繁荣,那么,慈善的臣民所颁布的奖励为什么就促进不了道德行为的昌明呢?
”
这里贝卡里尼表达了他的美好愿望,希望通过奖励美德的方式来鼓励提倡人人自觉实行道德行为,从而把人们遵守法律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因为,也许道德上的自愿遵法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
第五,“完善教育。
”这也是贝卡里尼认为预防犯罪可靠的措施,但同时,他认为,这也是最艰难的措施。
他引用梭罗的一段话来表达出来表达他的想法:
“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工作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生命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指令,命令的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指令服从。
”
人们依靠自身的道德素养去自觉的遵纪守法,而一个人的道德素养的培养是需要从小培养培养出来的。
可被视为道德素养,法律思想以及法学甚至对法律的系统认知都需要通过教育来进行塑造和完善。
但想完成这项可称得上浩大的工程实非易事,这条过程中有太多的因素影响制约着工程的完成,这需要整个教育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和洗礼。
贝卡里尼的《论犯罪与刑罚》,虽然这本书只有一百来页,篇幅短小精炼,看完后颇有感触。
在我国,刑罚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结构性问题。
我国的刑罚制度的基本趋势也是朝着宽和的制度发展,但在施行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阻碍的问题。
我国有几百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传统觉悟的刑罚报应观念深植于人们心中,述说于现实刑事案件中有刑事案件不少的问题,例如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审判模式中控辩双方影响力不平等,等等。
这些在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也研究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篇二:
论违法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犯罪学近期读完了贝卡里亚所写的刑法学专著《论犯罪与刑罚》,深感启发。
贝卡利亚并不是以某类实在为基础对其法律条文和精神进行剖析,而是从刑法逻辑学哲学和刑事政策这两个层次阐释自己的思想。
在阅读过程中,我可以轻微感觉到作者的思想不局限于法律,而是包含了哲学、社会、自然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贝卡利亚在书中论述了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为什么要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什么等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问题。
我认为这都是属于其刑法哲学思想的范畴。
同时针对这些基本概念与问题贝卡利亚塞姆提出了法律对策,朗布龙县包括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和针对犯罪与刑罚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分为自然状态和基林社会状态,最初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每个人与其他一切人都都一直处于“战争状态”,都是战争的主动方,为了自己的生存与他人争斗,遵循自然法则,因而在此期间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盗窃称作等行为都不能称之为犯罪。
然而随着人口增多,竞争加剧,人类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走向联盟,社会产生。
习惯法是把人们连接成社会社会制度的条件,老百姓人们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统治者保管,剩目的是平安地享有剩下的信仰自由。
因而需要自由的保管者法律来保护着剩下的自由,这就是公民的特权,但总是有人不但希望夺回自己牺牲的自由甚至还侵夺他人的自由,这种行为违反了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公共契约,也就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补偿金是对社会契约
的违反。
这是犯罪的本质。
二、为什么犯罪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认知,贝基林从周围唯物主义出发认为人的意识是由周围特殊环境支配的,犯罪的意图和具体行为都是环境影响的产物。
犯罪下并是在特殊环境下会趋利避害的选择。
而书中涉及到的环境因素包括经济发展、世俗道德、宗教义理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其中较重要是经济条件与不良的法律。
(一)经济条件
“犯罪可以分为一类:
1包括杀人罪等罪犯一切利令智昏的凶残犯罪;2较轻的犯罪
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人类的本性。
自己的生命安全生命安全是一种自然特权,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权利。
往往有较多的动力促使人们为了满足贪求幸福的天然,剥夺他们在社会公约而不是心灵中发现的权利。
与此相比,促使人们超越内心的自然怜悯感的动力则大大减少。
”可见较轻的犯罪应该是占犯罪总数较多的,而贝卡利亚认为中国经济原因是造成大多数较轻犯罪的主要原因。
故而经济条件是导致犯罪较重要的环境因素。
(二)不良的法律
贝卡利亚对不良的法律对犯罪的促进作用的阐释贯穿了整本著作,包括法律的各个方面,从立法对象,立法意图,立法方式,立法内容到司法的原则等等。
如果全部列举是全部很庞杂业无必要的,毕竟文中谈到的很多不良这些法律都仅在当时一般而言,对今天吸取意义不大,下面我只举
出其中几个重点缺陷:
犯罪标尺不正确
刑罚不及时
刑罚过于严苛
立法过程之中决定论虚伪的功利主义
违反菲律宾人的基本感情
三、刑罚的目的
惩罚并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认为“惩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以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单从表面来看,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更相对而言的意义在于,它警告了每个可能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对其形成劝导与恫吓,从而减少同类犯罪的会发生。
同时刑罚是社会防卫的必要必要工具,既然判断犯罪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危害性,那么刑罚的目的自然肉刑就是而令社会免遭侵害。
这两点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联系的,预防犯罪其实就是是社会免遭侵害的方式。
四、刑事政策
(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一个极为优秀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就这两个原则在刑事政策措施中的贯彻进行简述了说明。
1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限制法官的权力,严禁其以各种合理正义的
借口对罪犯做出不符合既定法律的判决或是类推罪名。
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使终能罪犯得以受到应有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应当具有宽和性。
首先,刑罚本身是通
过造成罪犯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来惩戒罪犯,但是人的
承受力是有限的,刑罚再严苛也不能造成超越人感官极
限的痛苦。
其次,刑罚与贩毒是有阶梯且互相对应的,
过于严苛的刑罚使得已出现的穷凶极恶的犯罪着
最为严苛的刑罚,这就使得当更穷凶极恶的犯罪出现时
无法流氓罪给它制定更严苛的刑罚。
同时,刑罚本身的目的是
惩戒并预防犯罪,劝诫和威慑罪犯和其他潜在的犯罪嫌
疑人。
而实际上同为最高刑,现阶段劳役和死刑对臣民造
成的威慑是同等的,并且中长期劳役可以为人们提供提供更多一个
长期鉴戒,而诸如轮刑绞刑之类的刑罚的威慑只是短期
且模糊的。
即“对人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
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再次,惩罚只是一种途
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进步。
我们
需给罪犯一个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实现自我救赎的
机会,宽和即使的刑罚则提供了这种可能。
(二)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本身是通过威慑的方式使打击人们不敢犯罪,那么想让人们对刑罚产生畏惧的同时的等均等地畏惧犯罪,就要求在人们心中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经济犯罪紧密联系。
“犯罪与刑罚之间间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贩毒持续性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
”使普通人能认识到犯罪
的严重报应,同时及时性也使得刑罚对犯罪的惩罚感大大增强。
(三)虚伪的功利主义
法律具有普遍性,经验主义但虚伪的功利主义使得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个别麻烦而非普遍麻烦,为得来那些臆想出来的微不足道的麻烦立法。
从其后果来说,首先就是法律无用,适用面狭窄,只对某个领域内的某个部分有作用,却无法加以解决该领域没能其他问题,甚至使整体性情况恶化。
再者基于小而空的麻烦立法,其实是在人们的心中虽说投下恐惧,将问题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催促人们去犯此类罪过。
(四)除刑罚以外的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不单单只是一个法学家,他在其他重要领域的知识也极为丰富。
在书中最后的几章中,他针对预防犯罪的问题提出了宗教学特别针对以外的解决措施,包括鼓励科学发展,奖励美德,大力发展教育。
我认为这些措施其实都是通过也许提高人的素质来预防犯罪,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学会且有能力从正当途径寻求天长地久,满足人类贪求快乐的欲望。
其实很多情况下犯罪和奋斗的本质理由是一样,是为了满足自己对自己定义的幸福的贪求,只是所处环境和方式选择的局限。
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应该了解永远不能希望单单依靠刑罚来减少犯罪。
五、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分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单独列出进行讨论。
贝卡利亚提出标尺犯罪的唯一和真正标尺惟一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而不应是犯罪意图、被害人主导地位的地位甚至是罪孽深重程度。
他认为刑罚只是
篇三: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读《犯罪与刑罚》笔记
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句话就是本书的碑文题记:
人会为了不使刑罚成为自已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讲,重罪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这句话中三个指导方针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一是罪刑法定指导思想。
贝卡利亚强烈反对旧刑法制的罪行擅段主义,主张定罪量刑应根据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无明令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没有处罚”。
他指出刑事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没有立法者,他们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只有这样,公民的马来西亚人人身权利才不会受到非法侵害。
第二是罪行相适应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强调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他认为亦须建立两个阶梯,一个是犯罪阶梯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四千一千五百字》由:
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
转载请保留,谢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犯罪 刑罚 读书笔记 一千 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