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年专科国际经济法考试必考重点完整版电大小抄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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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年专科国际经济法考试必考重点完整版电大小抄2
一.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
3、承诺:
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实质上变更:
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4、电子单证:
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5、象征性交货:
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6、实际交货:
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7、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先期违约:
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9、国际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0、国际贸易支付:
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11、托收:
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12、跟单托收:
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4、不可撤消信用证:
15、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6、受益人:
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17、开证申请人:
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18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19、开证行:
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20、国际货物运输法:
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22、提单: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23、多式联运单据: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24、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25、已装船提单。
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9、货运单:
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30、运单:
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2、保险人:
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33、被保险人:
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4、保险单:
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35、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36、代位求偿权:
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37、共同海损:
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0、实际全损:
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1、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
44、仓至仓条款:
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5、关贸总协定:
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
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
47、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4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49、关税结束:
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50、关税领土:
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51、关税同盟:
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52、自由贸易区: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53、国籍继续原则:
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通融赔付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赔付。
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
55、普惠制:
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通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56、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议,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7、GATT保障措施:
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58、削减关税:
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59、关税约束:
是指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60、倾销: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61、保障条款:
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62、GATT授权条款: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业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
GATT1994年第6条规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
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5、倾销差额:
指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66、中止协议:
是外国出口商以停止出口或同意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
67、补贴:
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68、完税价格:
协议规定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由进口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发票价格)为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
简称GAT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服务买卖与服务交易活动。
提供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出口国,消费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进口国。
各国服务出口额之和,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70、权利用尽:
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间接同意投放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独占权。
71、协商解决争端: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72、斡旋:
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73、临时仲裁机构: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74、调停:
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75、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76、双边谈判是指:
工作组成员(不一定是所有成员都谈判,一般是主要贸易伙伴谈判积极性高)要求与申请方,就他们所关心的,双边市场准入问题进行谈判。
77、多边谈判是指:
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
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
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
79、专利权:
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80、发明: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特有问题。
81、外观设计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82、商标:
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3、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
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85、商标权独立原则:
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86、版权:
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
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87、人身权:
是指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
通常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88、财产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通常包括:
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89、专有技术:
系指生产某项产品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
90、未公开的信息:
特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91、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92、国际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渊源表现为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
93、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型式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94、技术转让:
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95、许可协议:
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96、国际许可协议:
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97、限制性商业条款:
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
98不质疑条款:
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99、国际投资:
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
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
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01、BOT(建设-经营-转让):
即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02、国际直接投资:
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其特征是其一,投资者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其二,直接投资不仅涉及货币资本的流动,而且带动商品及生产要素的转移。
103、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以得高利润和高利息的投资效益。
104、直接投资是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105、外资企业:
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06、国际融资租赁:
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凭,如当事人非属同一国家、租凭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跨国流动等等。
107、融资租赁:
是指同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108、世界银行:
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
它有两个附属机构:
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
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体。
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垡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12、国际贷款:
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铁国际融资方式。
113、政府贷款:
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114、国际税法:
是国济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15、国际税收关系:
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116、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
117、扣除法:
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118、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119、国家税收管辖权:
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利。
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122、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23、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124、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25、国际重叠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
126、跨国纳税人:
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
127跨国资本所得:
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
128、国际逃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129、国际避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
131、国际经济争议:
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休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33、国际经济仲裁:
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134、仲裁协议:
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135、协商:
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136、调解:
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现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137、国际经济诉讼:
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138、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139、不可抗力:
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及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41.征用:
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142、常设仲裁机构:
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143、仲裁程序规则:
是指争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
144、仲裁申请:
是指争议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单选题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解决各成员对货物贸易自由有扭曲作用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
2、属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是(达成《农产品协议》)。
3、CIF合同规定卖方7月份交货,这意味着在此期限内任何一天(卖方将货物装船完毕)。
4、德国莱尔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4年1月2日签订买卖某种机械的合同,2月2日货物出运,2月4日德国莱尔公司与瑞士德依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3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下列哪一转移至瑞士公司(2月4日)。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6、下列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较大者为(DDP)
7、根据有关协议,雅典奥运会主办方应向中国中央电视台提供奥运会实况卫星传输信号,服务贸易中的(过境交付)。
8、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解体的国际协议是(牙买加协议)
9、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起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哪一种货币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美元)
10、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
(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
11、牙买加货币制度不包括(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
1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的标准不包括:
(意向标准)
13、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的标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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