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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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
浙江省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2014年8月
前言
开展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是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重要举措,是形成国家、省、市县三级完整的环境功能区划体系重要一环,是建立“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规范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明确环境功能区划编制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区划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起草。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
设区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市本级。
县(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行政管辖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环境: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功能:
指环境各要素及其组成系统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所提供必要环境服务的总称。
基于环境系统“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群环境健康”的功能属性,进一步将环境功能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自然系统的安全和生态调节功能的稳定发挥,即保障自然生态安全;二是保障与人体直接接触各环境要素的健康,如空气的干净、饮水的清洁、食品的安全等,即维护人群环境健康。
环境功能区:
指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分异规律划定的区域,区域内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是指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必须实施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
1.3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第35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第42号)
《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第946号)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函〔2012〕163号)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17798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CH/T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1.4市县区划定位和主要任务
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是最基础的环境区划,是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控制性详规,为建设项目落地和区域开发提供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基本依据。
主要任务是,落实省级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划定本地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环境功能区边界,以及水、大气、噪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管理的具体指标和标准阈值,细化分区差别化管控措施,明确分区管控的负面清单。
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实施后代替现有的市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5区划原则
1.5.1保护优先、以人为本
优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育区,以及具有一定自然文化资源价值或尚未受到大规模人类活动影响且仍保留着其自然特点的较大连片区域,划定生态功能红线,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在环境相对不太敏感的区域,充分考虑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优化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控制污染,以实现保障人群环境健康和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1.5.2综合评估,科学定位
根据环境的区位、环境功能的基本特征和空间分布规律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功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结合对区域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人类生存、生活、生产、发展对环境功能不同需求的评估,科学确定区域环境的基本功能,划分环境功能区。
1.5.3突出主导、统筹兼顾
突出区域的主导环境功能,制定主体环境功能目标和专项环境质量目标。
根据区域发展现状,在不削弱区域主导环境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其他非主导环境功能需求,制定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主导环境功能不受其他功能的影响而改变。
1.5.4衔接协调、操作可行
区划编制应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区划)进行有机衔接,既要落实相关规划的保护要求,又要对开发类规划形成约束,并与周围相邻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做好协调。
要达到各类功能区边界、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及负面清单清晰可落地的要求,为管理部门提供可行的操作手段。
1.6区划目标
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的空间差异性进行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区差别化环境管理政策,约束和引导区域开发布局,控制和改善建设开发活动的环境行为,确保国土开发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对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容量)的利用强度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我们子孙后代留足高质量的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优美的生态景观资源和健康安全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育生态功能,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和优美的生态景观格局。
——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通过明确各环境要素的防控重点和环境准入条件,引导人口分布和城镇、产业布局与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相适应,防治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
——保障农产品环境安全。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防止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对区域农产品产地的污染影响,稳定和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良的环境条件。
1.7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主要为陆域与岛屿。
沿海地区和海岛市县应考虑潮间带滩涂湿地,海洋类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区域。
2分区方法和技术路线
2.1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区域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群环境健康两方面的基本功能,依据不同区域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特征、主要功能和生态系统空间分布规律等,统筹考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把国土空间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环境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6大类环境功能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自然生态保留区):
指维持区域自然生态本底状态,维护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具有重要自然文化资源价值,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的区域。
生态功能保障区(生态功能保育区):
指维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洪水调蓄等生态调节功能稳定发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
农产品环境保障区(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
指保障主要农、牧、渔业产品产地环境安全,防控农产品对人群健康风险的区域。
人居环境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保障人群居住地或集聚区域的环境安全,维护人群健康的区域。
环境优化准入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维护和改善工业集中区域的环境状况,控制和减少工业生产对人群健康危害的区域。
环境重点准入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保障区域工业开发的环境安全,防控工业开发对人群健康风险的区域。
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构成区划范围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生态安全保障;农产品环境保障区、聚居环境保障区,是承载区划范围主要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重点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健康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安全。
6大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目标要求基本是由高到低排列。
原有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在功能区类型上有一定的类似性,可以适当进行归类,具体见表1。
表1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功能区类型对应关系
序号
功能区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
自然生态红线区
禁止准入区
2
生态功能保障区
限制准入区
3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
4
人居环境保障区
5
环境优化准入区
优化准入区
6
环境重点准入区
重点准入区
注:
表1中的功能区类型对应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系只能作为参考,在具体环境功能区划分中应根据指南要求进行。
2.2区划方法
以省级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从环境功能的内涵和环境功能综合评价结果出发,根据区域自然环境功能的空间分异规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提出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明确分区主导环境功能、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保障各类功能区环境功能的稳定发挥。
2.3区划的技术路线
环境功能区划分应遵循以下技术路线:
(1)制订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方案,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文献调研,分析现状和发展趋势。
(2)选取合适的环境功能评价指标,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本指南第3章确定的环境功能评价方法,进行区域环境功能综合评价;
(3)根据环境功能评价结果,按照主导因素法,依次识别不同区域主导环境功能区类型;
(4)依据省级环境功能区划和各类环境功能区划分条件,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衔接相关区划(规划),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划分方案;
(5)根据各环境功能区主导功能定位和特征,提出针对性的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
(6)编制形成环境功能区划文本、图集和说明。
图1技术路线图
3环境功能评价
3.1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
建立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A),计算方法如下:
A=KP2-P1
其中:
P1——区域保障生态安全类指数;
P2——区域维护人居环境健康类指数。
K——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
P1、P2的评价指标见表2。
表2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保障自然生态安全(P1)
生态系统敏感性
生态系统重要性
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重要性(P2)
人口集聚度
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K)
环境质量指数
污染排放指数
注:
各指标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通过综合评价,区域内各评价单元均能得到一个综合评价数值,它是划分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
数值越高的地区环境功能越偏向于维护人群环境健康,反之则偏向于保障自然生态安全。
3.2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3.2.1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
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是指保障区域自然系统的安全和生态调节功能的稳定发挥,可用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和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描述。
采用公里网格作为基本评价单元,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P1)计算方法如下:
P1=Max{[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
其中:
(1)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是指生态系统对区域中各种自然和人类活动干扰的敏感程度,它反映的是区域生态系统在受到干扰时,发生生态环境问题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性的大小。
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敏感性、河湖滨岸敏感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性等。
地方可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敏感性指数进行评价。
(2)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是指区域各类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与重要性。
生态重要性评价选择生物多样性维持与保护、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和洪水调蓄等因素进行。
地方可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重要性指数进行评价。
3.2.2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重要性指数
区域对维护人居环境健康方面环境功能的需求程度,可用人口集聚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来评价。
以镇(乡)为基本评价单元,维护人居环境健康指数(P2)计算方法如下:
P2=
;
其中:
(3)人口集聚度是指一个地区现有人口集聚程度。
人口集聚度通过人口密度等指标进行评价。
(4)经济发展水平是指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增长活力。
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可以通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GDP)和经济密度等要素进行。
3.2.3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
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环境支撑能力可用环境容量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和区域污染排放指数描述,指维护人居环境健康方面环境功能的供给程度。
以镇(乡)为基本评价单元,区域环境支撑能力系数(K)计算方法如下:
K=f(
)
其中:
(5)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环境质量指数选择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6)污染排放指数用来描述一个地区排入环境或其它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排放指数选择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数和水污染物排放指数等要素进行评价。
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是制定区域(重点是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环境重点准入区)环境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k值越小,说明区域环境可支撑能力越小,越需要限制污染行业的发展,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评价。
4功能区识别与划分
4.1主导因素法识别环境功能区
根据环境功能综合评价,评价出每个评价单元环境功能综合评价值,分值越高的地区环境功能越偏向于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反之则偏向于保障自然生态安全。
以该评价值为基础,考虑各类功能区识别的主导因素,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
综合考虑对评价单元具有重要影响的主导因子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划等,通过选取不同类型环境功能区的主导因素,划分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环境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
划分各类型区的主导因素见表3。
表3各环境功能类型区的主导因子
环境功能区类型
主导因子
自然生态红线区
生态环境极敏感和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
人口密度极低,人口流动性极差
经济总量小,经济活力低
生态功能保障区
存在土壤侵蚀等风险
具有较高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
农产品环境保障区
主要粮食及农作物产地
主要河湖水产养殖基地
人居环境保障区
人口聚居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高
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
环境优化准入区
区域开发较为成熟、产业聚集度高,经济总量大
环境质量较差、生态环境问题凸显
环境重点准入区
区位优势明显、适合开发利用、环境敏感度和重要性不高
4.2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条件
4.2.1自然生态红线区
具有一定的自然文化资源价值区域,以及尚未受到大规模人类活动影响且仍保留着其自然特点的较大连片区域。
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等,主要为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如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还包括生态环境极敏感和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如重要的河湖滨岸带、潮间带、海岸带等。
另外,对于重要的自然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区也应划入。
4.2.2生态功能保障区
区域生态系统功能重要,关系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需保持并提高生态调节能力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等主导环境功能区域。
(1)水源涵养区:
指重要江河源头和重要水源补给区,以提供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的区域。
(2)水土保持区:
指土壤侵蚀性高、水土流失严重,以提供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的区域。
(3)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指濒危珍稀动植物分布较集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生态系统,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为主的区域。
(4)其他区域:
具有其他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包括河湖滨岸带、绿色廊道、潮间带、滩涂湿地、洪泛平原等。
4.2.3农产品环境保障区
主要包括粮食及优势农作物主产区和内陆水域养殖区2类。
(1)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
指具备良好生产条件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和园地。
(2)水产品环境保障区:
指内陆水域水产品养殖捕捞主要作业区。
4.2.4人居环境保障区
包括以居住、商贸为主的区域、城镇化人口集聚发展较快的区域,以及城镇总体规划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和规划的旅游度假区等。
4.2.5环境优化准入区
以工业开发为主,区域开发较为成熟、环境质量较差、生态环境问题凸显、持续发展受到威胁、迫切需要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地区。
主要为现有的已经开发成熟的以工业开发为主的区域,包括现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
4.2.6环境重点准入区
区位优势明显,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功能重要性不强,生态环境尚未遭到严重破坏,适合工业开发的区域,原则上要具体到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
4.3与其他规划(区划)的衔接
4.3.1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
环境功能区与土地利用类型直接相关。
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土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明确,应充分有机衔接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确保环境功能区定位的准确性。
农产品环境保障区应包含土地利用规划中较为集中的耕地和园地;人居环境保障区、环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应包含主要的城镇建设用地;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应包含大部分的林地、水域、湿地。
4.3.2与城市及县域总体规划的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市规划区,是区域主要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区域,也是人口最密集的区域,在划分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时,应包含这一区域。
一般来说,县域总体规划中的禁建区纳入自然生态红线区,其中的基本农田应划入农产品安全保障区。
城镇的适建区和已建区划入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或环境重点准入区。
限建区以纳入生态功能保障区为主,部分集中连片的一般农田划入农产品安全保障区,限建区的其余部分根据区域特征可以划入其他各类环境功能区。
4.3.3与要素类环境功能区划的衔接
环境功能区划是要素类环境保护区划的基础,在编制市、县环境功能区划时,应根据各区域的环境功能定位,结合要素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各功能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
4.3.4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市县环境功能区划是根据国家部署,在现有市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深化和提升,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将代替现有的市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可纳入环境功能区划中的自然生态红线区;重点准入区、优化准入区根据区域用地类型分别纳入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可根据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特征,分别纳入人居环境保障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和农产品环境保障区。
4.4环境功能区的命名
环境功能区的命名由功能名称和编号两部分组成。
4.4.1环境功能区名称
环境功能区的名称由地理位置和特征+主导环境功能+区组成,如:
括苍山-大盘山水源涵养区。
地理位置和特征包括地名、山脉名称或河流名称。
4.4.2环境功能区编号
环境功能区编号,由区域行政代码(除去开头33)+功能区类型编号(大类)+功能区小类编码+序号组成。
例:
1024-Ⅱ-1-5括苍山-大盘山水源涵养区,10代表台州市,24代表仙居县,Ⅱ代表环境功能类型区中的生态功能保障区,1代表水源涵养区(如为0,则表示不再细分功能区小类),5代表该功能区小类中的第5个区。
表4环境功能区分类编码表
环境功能区类型
功能区小类编码
I自然生态红线区
I-1自然保护区
I-2风景名胜区
I-3森林公园
I-4地质公园
I-5饮用水源保护区
I-6其它自然生态红线区
II生态功能保障区
II-1水源涵养区
II-2水土保持区
II-3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II-4其它生态功能保障区
III农产品环境保障区
III-1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
III-2水产品环境保障区
IV人居环境保障区
IV-0人居环境保障区
V环境优化准入区
V-0环境优化准入区
VI环境重点准入区
VI-0环境重点准入区
4.5分区界线
各分区界线尽量采用具有明显标识物,如道路、河流、山脊等,也可利用行政边界。
界线主要拐点必须有明确的经纬度数据。
4.6其他要求
4.6.1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面积比例要求
源头地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面积之和,应达到本地区森林覆盖面积和水域面积之和的90%以上。
其他地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面积之和,应达到本地区森林覆盖面积和水域面积之和的75%以上。
上述比例不是最后的比例,仅作为参考性依据,各市县区划编制时应从严把握。
主要河流源头县(市)名单包括:
淳安县、文成县、开化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泰顺县、遂昌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磐安县、浦江县、新昌县、仙居县等14个。
4.6.2环境重点准入区划分要求
优先划定高等级环境功能区,在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较低的区域,按照定点集中的原则,适度划定环境重点准入区。
环境重点准入区的设置应与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有机衔接、不得影响相邻高等级功能区、不得超过环境优化准入区面积。
淳安、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龙泉、庆元和景宁等10个县(市)为我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原则上不再划定环境重点准入区。
5分区环境目标与管控措施
5.1分区环境目标
分区环境目标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保护目标。
环境质量目标:
根据各功能区的环境主导功能,结合相关要素类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标准,提出该功能区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和土壤环境等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生态保护目标:
根据各功能区的特点和生态保护要求,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相关的生态保护目标,重点在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保育区,如生态公益林面积、林分结构、水域面积、生物多样性状态、主要保护物种的数量、绿地面积等。
各个具体功能区在制定环境目标要求时,原则上应符合本指南中确定的各类功能区总体环境目标要求(详见表5)。
5.2管控措施
根据环境功能区目标,制定区域的建设开发活动环境准入、环境风险防范、污染控制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等。
设定建设开发活动环境准入条件,重点明确需要限制和禁止的建设开发活动及对允许进入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本指南明确了6类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管控措施,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每一个具体功能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增加部分特色管控措施,可以制定严于本指南中确定的相应类别总体环境管控措施的要求(详见表5)。
表5各类功能区总体环境目标和管控措施
功能区名称
环境目标
总体管控措施
自然生态红线区
1、地表水达到Ⅰ类标准或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2、环境空气达到一级或功能区要求;
3、土壤环境质量保持本底状态或达到功能区要求。
1、禁止一切工业项目进入,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
2、禁止畜禽养殖(各类保护区以外的红线区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
3、禁止建设其它不符合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改正或关闭。
生态功能保障区
1、地表水达到II类或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2、环境空气达到一级或功能区要求;
3、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一级或功能区要求。
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限期搬迁关闭,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应逐步退出(矿产资源点状开发加工利用除外);
2、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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