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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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范围。
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第五条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用火
装置在运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装置在停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三)三级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
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技术人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提出申请。
(二)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九条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
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六)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机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十)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进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第联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
设施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人员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清洁干净,整齐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联
编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设施名称
所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监护人
采样分
析数据
分析项目
氧含量
可燃气
分析人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开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作业前对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带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限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
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
其他补充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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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