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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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沪海洋研[2010]30号
关于印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印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
**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通知
**大学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
单芝萍(共印3份)
附件
**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人才流动,增强我校科研、教学队伍的活力,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提高我校的科研、教学水平,经批准,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简称博委会)。
博委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博委会委员由研究生部、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相关学院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
博委会下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审核申请入站人员全面状况,提出是否接受进站意见。
(2)指定博士后合作教授,协助博士后选定科研方向。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
(4)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6)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状况做出全面评价,并做出是否出站结论。
第四条博士后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一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研究生部:
综合协调,负责与全国博委会及**市人事局的联系,接受申请、审核及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及出站离校手续;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学院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及博士后公寓管理等工作。
人事处: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工资福利管理、配偶的借调安排、出站前组织任职资格评审等。
科技处: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含博士后基金在内的各种科研基金,科研计划管理、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申报奖励等。
财务处:
管理博士后经费,掌握各项博士后经费开支标准。
后勤管理处:
负责博士后公寓和公寓内各类基本生活设施的管理。
保卫处: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管理。
第五条学院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科研等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1)应有一名学院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3)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科应指定一名博士生导师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合作导师,主要检查落实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研究工作的中期检查及出站考核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博士后与科研群体之间的各种关系。
(4)负责博士后出站前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
(5)每年对博士后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等,年末统一上交博士后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流动站设站长一名,站长由研究生部领导或相关专家担任,负责流动站的工作,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到原单位报到,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
属委培、定向、在职博士毕业生申请进站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九条申请人提前半年向我校博士后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其中,应有一名是申请人博士阶段的导师)的推荐信一式四份;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如尚未颁发学位证书,则须提交加盖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入站后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或户口在原单位的在职博士必须提供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
(6)正在国外的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第十条博士后办公室和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给出具体的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博士后办公室审查合格者报校博委会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经批准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向被录取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进站通知书,并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认真详实填写申请表格,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者,一经查实未进站的取消进站资格,已进站的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博士后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被批准进站的申请者,必须按拟定日期进站。
确有特殊原因须推迟进站的,应在拟定进站日期一个月内向流动站请假,由流动站做出决定。
对事先不请假超过拟定进站日期一个月而未进站的,作取消进站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
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如因故需作延长,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和博士后办公室审核,校博委会批准,**市人事局备案后,可以延长,但一般最多可延长半年。
延长期内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博士后进站前须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
学院要保证博士后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后二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表》,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所提出的研究工作计划进行审查。
博士后在做开题报告时,应邀请本领域内的专家参加。
博士后科研选题应是探索、开拓、创新性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选题应与所在博士点的学科发展相结合。
第十七条通过开题报告的博士后,可根据课题要求,申请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金或其他科学研究基金。
博士后如申请到科研项目,应按规定按时向科技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该项目的成果须与我校共享。
第十八条博士后进站后工作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包括填写《**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报学院及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签订相关协议。
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情况报告,并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出站前应提前二个月提交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成果等,并填写《**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由博士后办公室组织“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流动站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合作导师、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对其提交的报告和成果进行审议,同时对其在站期间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审意见,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出站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须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出站手续:
(1)《博士后出站报告》(一式三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四份,含二份原件);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
(4)《**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一式二份);
(5)在站期间发表所有论文和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6)在站期间申请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出站时递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三份(含原件);在站期间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博士后,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博士后办公室会同相关学院申报、博委会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应予退站:
(1)未通过开题报告,重做后仍未通过;
(2)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3)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5)因病连续休假超过半年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其人事档案和户口退回入站前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系我校流动编制的正式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可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我校(不包括委培、定向博士后),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所在院系的各项政治、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日常生活等开支的专项经费,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和学校(包括学院、课题组)自筹经费。
按照国家规定,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暂定为18万元/2年,包括工资、奖金、家属生活补贴、单位缴纳“四金”费用、博士后公寓维护费、管理费等,博士后所在学院可依据情况给博士后一定的经费补贴。
对属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学校收取3%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专家评审费以及博士后管理行政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博士后岗位提供的工资待遇参照学校科教8级岗位标准,从入站的当月起发给,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及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学校无偿提供一套二居室的单元住房,具体安排如下:
(1)博士后进站时持进站通知单,向后勤与产业办公室申请住房;
(2)博士后出站时,不论分配何处,必须于出站当月交还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房不迁;博士后出站前应主动结清所用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
(3)博士后及其家属应爱护房内一切设施,出站时应主动请有关人员验收检查。
凡人为损坏房内设施的,须按价赔偿。
第六章博士后的配偶及子女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随本人一起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子女上学问题,可由博士后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区教育局办理。
第二十八条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提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协调或由本人联系,落实用人单位,学校人事处协助办理借调相关事宜。
落实来我校工作者,学校按临时借调人员的相关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配偶及子女也随之迁出。
第七章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三十条根据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
第三十一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相同。
第三十二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招收的流动站或博士后负责解决。
各流动站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日常经费和必要的科研经费。
经费落实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三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期间,不能转为国家计划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章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后
第三十四条为增进友谊,促进国际间交流,我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优秀的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第三十五条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后不受名额限制,日常经费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后的往返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后配偶可随行,我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
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及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收录于《上海水产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2006年10月版)中的相关规定废止,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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