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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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讲解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1。
表1-1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序号
名称
满分
权重(ai)
考核得分(Mi)
加权得分
1
通风
100
0.18
2
地测防治水
100
0.12
3
采煤
100
0.10
4
掘进
100
0.10
5
机电
100
0.10
6
运输
100
0.09
7
安全管理
100
0.08
8
职业卫生
100
0.08
9
应急救援
100
0.06
10
调度
100
0.05
11
地面设施
100
0.04
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M)
(2)按照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包含的各部分评分表进行打分。
(3)各部分考核得分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1
M=∑(aiMi)
i=1
式中M一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M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安全质最标准化考核得分;
a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媒、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授、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权重。
2、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方法
(1)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l-2。
表1-2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序号
名称
满分
权重(ai)
考核得分(Mi)
加权得分
1
穿孔
100
0.06
2
爆破
100
0.12
3
采装
100
0.12
4
运输
100
0.14
5
排土
100
0.10
6
机电
100
0.10
7
边坡
100
0.06
8
疏干
100
0.06
9
安全管理
100
0.06
10
职业卫生
100
0.06
11
应急救援
100
0.04
12
调度
100
0.05
13
地面设施
100
0.03
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N)
(2)按照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推化体系包含的各部分评分表进行打分。
(3)各项考核得分乘以其权重之和即为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3
N=∑(biNi)
i=1
式中N一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Ni-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3个部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bi一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千排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3个部分的权重。
3、在考核评分中,视生产工艺,如缺项,可将该部分的加权分值,平均折算到其他部分中去,折算方法如下:
A=100÷(100-C)×B
式中A-实得分数;
B-加权得分数;
C-缺项加权分数。
第9部分职业卫生
一、基本要求
1、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2)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落实;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
(6)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7)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2、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2)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4)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做好检测结果公布和上报工作;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做好维护、检修工作,保留记录;
(6)按照规定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劳动者正确使用;
(7)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暂示说明;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保证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转,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健康监护
健康监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时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不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不使用童工。
4、诊断鉴定
诊断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煤矿承担;
(3)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资料。
5、工会监督
煤矿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二、评分方法
按表9-1评分,总分为100分。
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一、前期管理(15分,十项内容)
(一)机构设置(2分)
基本要求:
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各单位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本单位成立的职业病(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人员发生变动,要对机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评分方法:
查文件。
未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对不符合要求的掌握标准是没有正式文件或机构人员与实际不符。
(二)制度完善(2分)
基本要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评分方法:
查文件、资料。
未建立相应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不得分;缺1项制度扣1分
(三)人员配备(1分)
基本要求
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规定: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
评分方法:
查文件。
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四)经费保证(2分)
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病防治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费用,包括在生产中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而采取的一切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费用。
如通风系统设施、除尘器、隔离防护设施、防尘防毒口罩、防噪音耳塞等费用,以及这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朋。
2、用于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所花费的费用。
3、用于健康监护的费用。
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以及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的定期健康检查等费用。
3、职业卫生培训费用。
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4、其他与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费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
评分方法:
查账目。
未按照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不得分;未做到专款专用的,扣1分;提取经费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的,扣1分
(五)工作规划、计划(1分)
基本要求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规定: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职业病防治规划,可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
(六)档案建立(1分)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危害的种类,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工总人数,接触有害因素的人数及性别分布)、生产工艺流程、有害作业点的分布情况、有害因素的强度、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评分方法:
查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七)职业病危害申报(2分)
基本要求:
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第三部分关于煤矿职业危害申报规定如下:
1、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七)
3、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八)
4、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二十九)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
6、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一)
7、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三十二)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评分方法:
查申报档案资料。
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不得分;申报不及时的,扣1分
(八)职业卫生培训(2分)
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评分方法
查培训证明文件、培训教材、考试试卷等。
各类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
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扣1分;培训没有相关记录或证明材料的,扣1分
(九)劳动合同管理(1分)
基本要求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扎煤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全员告知。
各单位一定要准确掌握告知情况,对新调入(招录)员工的告知书要及时放入职业卫生档案中管理。
评分方法
抽查10份劳动合同,发现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载明职业病防护相关条款的,不得分
(十)工伤保险费缴纳(1分)
基本要求
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参加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统一向煤炭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一定要为其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劳务公司或本单位缴纳)。
评分标准
查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资料。
未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分
公司检查时,只查有劳务派遣工的单位是否为其缴费;上级检查时向其说明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统一缴纳,并可向公司社保部索取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现场管理(38分,九项内容)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4分)
基本要求
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评分标准:
查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被委托机构资质和现场。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分
(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8分)
基本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A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送审稿)》
GBZ2.1-2007对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有明确规定;GBZ2.2-2007对工作场所辐射、噪声、振动、温湿度、风速限值有明确规定;AQ4202-2008、AQ4203-2008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各矿具体工作中主要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对上述项目的要求时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评分方法:
查日常监测记录和检测评价报告。
作业场所1个作业点中有1种因素不达标,无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各矿一定要注重对检测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并做好整改记录。
(十三)日常监测(6分)
基本要求
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对上面涉及的内容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要按规定配置仪器设备,设立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规定》
评分方法:
查文件和现场。
未设立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未按照要求配置设备的,不得分;未开展日常监测的,不得分;监测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1项扣1分
(十四)定期检测评价(6分)
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瞥监察部门报告
公司按规定每年委托“内蒙古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对各矿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各单位一定要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检测结果的存档和及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等工作。
评分方法
查文件、报告。
未委托检测的,不得分;委托无资质检测机构的,不得分;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3分;未将检测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的,扣3分;存档资料不全的,缺1项扣1分;未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不得分;报告不真实或不及时的,扣3分
(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6分)
基本要求:
配备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应做好记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对煤矿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防治设施有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在配置齐全各种防护设施的基础上,健全台帐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查现场和记录。
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不得分;1个岗位未配备或配备不正确的,扣1分;未建立台账的,扣1分;未进行维护、检修以及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扣2分;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没有记录的,缺1次扣1分
(十六)个体防护(4分)
基本要求:
按照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工劳动者正确使用
AQ1051-2008是《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评分方法:
查文件和现场。
未执行AQ1051-2008的,不得分;执行AQ1051-2008不全面的,每缺1项扣1分;个体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备扣1分;未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发现1人扣1分;无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的,扣1分
各单位要按标准配备发放,并健全发放登记记录,督促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十七)公告栏、警示标识(2分)
基本要求: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总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日位置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瞥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评分说明:
查现场。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前述内容的,不得分;公布不全的,缺1项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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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职业 卫生 安全 质量 标准化 评分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