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监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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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监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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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监测合同
建设工程检(监)测合同
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高支模监测服务
发包人:
合同编号:
试验检(监)测单位(承包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目录
第1篇合同协议书
第2篇中标通知书
第3篇合同条款
第4篇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廉政责任书
第5篇技术条件及检测要求
第6篇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及服务清单)
第7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第8篇已标价的检测服务清单
第9篇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1篇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一、试验检(监)测任务范围:
1.工作内容:
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和试验检(监)测项目。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水平位移②沉降③轴力④倾角等相关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报告(监测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
2.服务周期:
从检测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
服务周期为天。
部分检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二、本协议书于2018年月日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试验检(监)测单位”)为另一方签订。
三、鉴于发包人已确认试验检(监)测单位履行服务项目试验检(监)测服务,对本试验检(监)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并已接受试验检(监)测单位为履行该项服务所提交的《投标书》,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的词句和用语均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件;
(6)图纸;
(7)招标文件(含答疑资料);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基于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对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支付,试验检(监)测单位特在此立约:
保证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
5、如发生变更,变更办法执行检测期间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管理办法。
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为准。
6、试验检(监)测单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签定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试验检(监)测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十份,发包人执四份,试验检(监)测单位执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
试验检(监)测单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第2篇中标通知书
第3篇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词句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发包人建设工程和委托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供试验检(监)测的对象。
1.2工程名称:
服务项目。
1.3服务:
试验检(监)测单位根据试验检(监)测合同承担的工作,亦称试验检(监)测服务。
1.4发包人:
委托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供试验检(监)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工程发包人为: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
1.5试验检(监)测单位(承包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试验检(监)测服务并具有试验检(监)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合同试验检(监)测单位为:
。
1.6一方:
发包人或试验检(监)测单位。
双方:
发包人和试验检(监)测单位。
1.7试验检(监)测合同:
发包人与试验检(监)测单位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证本工程试验检(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各部分内容组成。
1.8投标文件: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监)测项目投标书。
2、试验检(监)测单位的义务
2.1试验检(监)测服务的义务:
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试验检(监)测服务。
2.1.1试验检(监)测服务的依据:
①建筑工程相关的试验检(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内的技术条件,若市政工程中没有试验检(监)测标准可按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②发包人和试验检(监)测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③政府和发包人的其他指令。
2.1.2试验检(监)测服务范围:
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和试验检(监)测项目。
2.2试验检(监)测服务质量:
2.2.1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相关的试验检(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试验检(监)测工程;由于检(监)测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由检(监)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2.2.2在签署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试验检(监)测工作方案,经审批后实施,检(监)测数据应按市建委文件要求实施实时上传。
2.2.3试验检(监)测工作需在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到场检(监)测,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检(监)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5000元。
在完成检(监)测的1天内(经发包人许可3天内)将检(监)测结果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并完成检(监)测工程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检(监)测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交监理工程师签验,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报告一式捌份,检(监)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若未按时提交,将按合同额10%予以处罚,同时将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2.4提交的检(监)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
2.2.5由于试验检(监)测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检(监)测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2.2.6如果检(监)测结果不合格,试验检(监)测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负责人和发包人。
在未收到发包人书面意见前,试验检(监)测单位有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继续施工的通知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2.2.7发包人要求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参加的会议,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安排发包人要求的人员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会者,累计超过5次(注:
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每人次对试验检(监)测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2.2.8本合同完成后,试验检(监)测单位应提交一份完整的检(监)测成果报告及与发包人进行现场核算。
2.3试验检(监)测人员
2.3.1试验检(监)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的试验检(监)测服务工作,其全部试验检(监)测人员的资质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试验检(监)测人员必须如实按投标人员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检(监)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20%罚款,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3.2为了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试验检(监)测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该授权代表同时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本工程授权代表为。
2.3.3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试验检(监)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对违反试验检(监)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其代替的试验检(监)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保密
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试验检(监)测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检(监)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2.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
如发包人发现试验检(监)测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3、发包人的义务
3.1试验检(监)测工作条件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试验检(监)测单位自行解决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工作必要设施。
其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
3.2资料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发包人在试验检(监)测合同生效之日3天之内,向试验检(监)测单位免费提供与试验检(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3.3代表
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试验检(监)测单位。
3.4.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试验检(监)测单位及发包人授予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责任和保障
4.1试验检(监)测单位的赔偿责任
试验检(监)测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责任。
试验检(监)测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试验检(监)测单位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负责任或连带责任时,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试验检(监)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应按照下列的规定办理:
赔偿金=投标报价×试验检(监)测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另外,试验检(监)测单位的赔偿上限不超过该次试验检(监)测项目(即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分项工程试验检(监)测项目)投标报价的3倍。
4.2发包人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违反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试验检(监)测单位经济损失的,将据实向试验检(监)测单位赔偿:
赔偿金=试验检(监)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贴偿上限不超过合同价)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试验检(监)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经济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4.4保障
试验检(监)测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试验检(监)测单位免受因履行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干扰。
4.5违约责任:
试验检(监)测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除非甲方同意外,试验检(监)测单位按每延后一天罚1000元/天。
5、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
5.1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生效
试验检(监)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
5.2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终止
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完成及结算完成后为止。
试验检(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5.3转让和分包
5.3.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5.3.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试验检(监)测单位不得将试验检(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6、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费用和支付
6.1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
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报价,为总价包干。
6.2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6.2.1发包人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文)及相关规定,并按市建委工程实施期间适用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6.2.2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按形象进度支付。
(1)完成基坑工程验收,支付合同价10%;
(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支付至合同价60%;
(3)完成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80%。
6.3工程结算及结算款支付:
6.3.1试验检(监)测单位在工作完成后60天内编制结算书交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监理于30天内完成审核,再报发包人审核,后送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剩余结算款。
6.3.2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6.3.3结算金额经终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6.4货币及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试验检(监)测单位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在规定的支付期限以人民币的形式转帐结算。
7、新增项目
属于本项目的新增检测项目,由试验检(监)测单位负责实施,合同价款不作调整,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非检测单位原因造成检测不合格而增加检测工作的,另行增加检测费用。
8、其他
8.1合同双方的关系
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试验检(监)测合同。
发包人和试验检(监)测单位均应按照试验检(监)测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8.2语言和法律
试验检(监)测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试验检(监)测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地方法律。
8.3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试验检(监)测单位不得获取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通知
本试验检(监)测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
无论发送方采取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5版权
8.5.1对试验检(监)测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试验检(监)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印。
但未经试验检(监)测单位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8.5.2试验检(监)测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有关或本工程试验检(监)测服务有关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9、争端的解决
9.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9.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
9.2.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2.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9.2.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
”
合同附件:
工程试验检测项目综合管理规定
1、关于人员配置和进场检测
1.1试验检测单位应在合同签署后,检测项目实施前将拟投入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册、资质证明、各人分管项目编制成册(附姓名、近期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一式两份报发包人驻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备案。
以上管理人员姓名、近期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须上墙公布,随时接受检查。
服务本工程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相符并随时接受建设管理单位检查。
若项目负责人未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参加会议,累计超过5次(注:
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每人次对承包单位进行追加处罚,且发包人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不能履约)以及请求停止试验检(监)测单位年度备案权利。
1.2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更换人员,试验检测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且替换人员资历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如在未知会或未取得发包人单位批准的情况下,试验检测单位私自更换服务人员,一经查实,发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有权按人民币5万元每人次作为处罚并直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检测单位年度备案。
1.3试验检测服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以备检查。
同时应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关于试验检(监)测的实施
2.1发包人有义务也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为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对良好的现场检测环境,如:
便利的进出场道路,安全的检测场地、相关的技术资料。
2.2试验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无偿完成本属于试验检测费用包括的某些前期准备工作。
如确需施工单位配合提供人力、材料、设备的,应知会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并且施工单位的配合措施应是代价合理的有偿服务,如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发包人有权扣除该次该项全部服务费用,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2.3试验检测单位须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检测任务。
如属人员、设备、材料等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迟滞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具同等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剩余检测工作,发生费用在合同款内扣除抵付。
3、关于检(监)测报告的提交和真实性
3.1.试验检(监)测单位应按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检(监)测结果或试验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签验。
如因不能及时提交检(监)测成果而导致工程后续工作或中间验收不能及时进行,发包人有权按10万元每次进行处罚并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的权利。
3.2试验检(监)测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书面检(监)测报告与电子文档,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要求扣除相应资料费。
3.3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交的检验报告必须真实、有效。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完工作不予确认,并保留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检(监)测单位资质权利。
第4篇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
服务项目
项目地址: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工作委托方于服务方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检测项目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检测工作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检测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5篇技术条件及检测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范汇总
依据本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次招标检测技术服务须达到但不限于下列现行主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或行业的检测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6】926号
2、《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穗建质【2010】1489号
3、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汇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编制);
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5、《建筑物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1、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
二、检测服务项目质量控制要求
1、投标单位应建立为完成本投标检测投标项目而实施质量管理所需要组织结构,明示组织结构框图,并用文字明示各级人员职责,并提供质量检测工作受外界或领导机构影响的规定。
并必须形成质量体系文件协调整个工作机构运转列出有效的、文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以便以最好的、最实际的方式来指导整个组织的工作人员、设备及信息的协调活动。
质量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效完成本项目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2)投入本项目的组织结构框图;
(3)各检测人员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4)样品质量管理程序;
(5)检测工作申诉处理程序;
(6)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
2、投标单位必须对本投标项目投入足够的检测人员,这些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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