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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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石室城市客厅周边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房建标段)施工总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印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第一工区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石室城市客厅周边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房建标段)
工程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东至北京路、南至沿江路、西接人民路、北邻大新路。
工程内容:
本项目位于越秀区,西至人民路、东至北京南路、北至大德路、南至长堤大马路,改造范围113.46公顷,包含15个社区的微改造:
果菜西、海珠石、靖海门、青兰里、玉带濠、大新中、大德中、状元坊、一德西、安业里、兴贤里、三府前、石将军、木排头、太平通津。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房屋修缮工程、给排水改造工程、建筑外立面整饰等。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石室城市客厅周边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穗发改[2018]407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按招标文件内容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
综合单价包干;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干;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拟从2019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实际开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按中标价(大写):
元角分
(小写):
¥元
项目单价:
采用投标综合单价包干(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结算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约定以及专用条款的57条,若未有确定时,按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变更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人工费为(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有关条款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穗建筑[2013]598号)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本工程由乙方签署认可的文件或资料均须加盖乙方备案印鉴后方为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等;7、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9、工程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双方确认的预算及报价书。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
4、通讯联络
4.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广州市越秀区绿化养护第一工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3)指定分包工程:
无。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场地等工作,合同签订后施工场地即具备施工条件。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十天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红线内指定地点,并提供水、电驳接点;场内线路的接驳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维修。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开工前五天内完成。
(4)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所有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所需满足规定的材料及证明在开工前15日内提供。
(5)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三天。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无。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①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②协助发包人向广州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4.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进行银行转帐
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1)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三天内。
(2)提供的份数:
一式五份。
14.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三天内。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无。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无。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17、发包人代表
17.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光东前街七号之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承包人任命:
()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无。
23、工程担保
2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天日提交中标价款的10%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与合同工期一致。
在工程实物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该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悬挂红色暴雨信号(包括红色暴雨信号)以上的大雨,或悬挂黄色台风信号(包括黄色台风信号)以上的大风,或地震等自然灾害。
27、保险
27.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无。
27.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无。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图纸会审后十天内;开工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发包人申报本月月进度报表和下月月进度计划。
29、开工
29.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领取施工许可证当日)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7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合同工程工期:
()日历天。
(1)()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2)()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无。
4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无。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无。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水泥、砌体、给排水管及其它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
订货前承包人就提供招标文件指定的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经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研究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
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发包人在收到收到相关资料后五天内答复,否则,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中标后双方协定。
47、工程试车
47.1约定是否试车:
中标后双方协定。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提供其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齐全资料后60天内,承包人应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给发包人。
50、质量保修
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4、暂列金、暂估价(见工程量清单)
54.1本合同暂列金:
()万元;暂估价()万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无。
5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除非发生以下因素,合同价款作相应的调整。
(1)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原因造成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数量发生变更,只调整变更增加或减少部分的价格。
计价方法为:
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或内容及数量)进行对比,计算出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即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再乘以综合单价,但综合单价项目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合同中有特殊注明或因政策性文件下达规定可以调整外,其它不得调整,即中标单价为结算单价,其增加或减少的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综合单价×(1+规费+税率)。
其中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若原投标报价有相同的子目,按原投标报价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如原投标报价该子目综合单价为零或报价,则按综合单价为零执行;
②若原投标报价无相同的子目,但有类似的子目,则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其单价分析方法进行调整得出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其中,人材机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中最低的。
若原投标报价无可参考的人材机价格,则按该施工时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执行。
如果《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则参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
《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或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③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承包人双方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计费文件执行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算,其计价程序、费用组成和费率标准,参照投标报价相同或类似分部分项工程的有关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中,人材机价格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最低的。
若原投标报价无可参考的人材机价格,则按该施工时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执行。
如果《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则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
《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或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对于新增工程项目,按投标时的报价浮动率下浮,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和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价格不下浮。
④若相应定额都没有相关的子目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2)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相同规格的主材用料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其他按投标组价不变。
投标书没有的材料按该施工时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执行;如果《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则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相关部门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
综合价与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参考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或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3)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包干;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包干,按实结算,最终以财局评审的准。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越秀区区府如有对穗建筑[2008]1120号文作出有关调整费用文件规定,则按越秀区区府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62、支付事项
62.2约定利率:
无
其它:
付款时,甲方须将工程款直接划入乙方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或采用填写乙方全称的转账支票支付。
乙方出具的发票均须盖有乙方的发票专用章(印样):
;为维护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应配合做好工程往来款核对数工作。
63、预付款(预付款是指扣除本工程暂列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估价后的款项)
63.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为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估价后的30%。
6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工程款。
63.4预付款低扣办法:
工程进度达到50%后,分两次(进度款拨付次数)扣减。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使用,费用不作调整。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万元。
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划拨和使用按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规定执行: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工程量完成50%,经检验合格后支付50%。
65、进度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5.1、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65.2、进度款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越秀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越府办[2017]49号)、《越秀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每月的进度支付,承包人该月的工作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10天内,发包人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当期进度款。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给甲方,并送至相关部门后10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并且不超过总价扣除本工程预留金的80%;若工程结算送审额小于合同价的,则按不超过结算送审额的80%拨付进度款。
合同价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10天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额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0天内一次无息返还乙方。
工程进度款按工人工资款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分别支付至相应账户,其中:
(1)工人工资款支付方式:
A、工人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的要求执行。
B、承包人应在银行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C、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招标工程:
工人工资款比例:
(即《中标通知书》中人工费除以中标金额)
□非招标工程:
工人工资款比例:
/(即施工图预算或概算建安费中的人工工资所占比例)
D、支付期限:
按支付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其他款项等的支付方式: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出竣工结算及正式的竣工图,送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后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初步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10天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送区财局进行审核。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无。
68、质量保证金
6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本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3%,该款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十天内(扣除此期间经承包人签认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予以一次性无息全额支付。
69、合同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广州市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中标后双方协定。
76、合同份数
76.1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承包人提供。
76.3合同副本的份数(十四)份,其中发包人(八)份,承包人(六)份。
77、补充条款:
77.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的要求,乙方必须根据越秀区协税护税办公室《关于申办财政工程款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缴纳本项目的应缴税费。
越秀区现有代征点如下:
代征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局代征点
广州市东川路2号四楼
徐小姐
37668816
房管局代征点
广州市吉祥路28大厅
张小姐
83197488
77.2其他依照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越府办【2017】49号文)。
77.3项目负责人
77.3.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姓名:
。
职务:
。
77.3.2合同通用条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7.3.3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7.3.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77.3.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
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7.3.6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77.3.7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
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
项目负责人3万元/月;专职安全员1万元/月。
(此费用已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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