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工作人员假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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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工作人员假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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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工作人员假期管理规定
市××局工作人员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各类假期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分局和局直属单位全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假期种类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除国家法定节日外,假期种类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其余各类假期的时间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四条年休假的规定。
(一)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
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视作享受年休假时间。
(六)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享受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可与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合并使用。
第五条婚假的规定。
(一)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晚婚假12天。
再婚假期为3天,不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应在结婚当月起6个月内使用。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六条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产前和产后休假时间)合计为9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3—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四)女职工在抚育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六)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因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
(七)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八)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在女方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7天。
(九)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十)工作人员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凭手术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给予7天的假期。
第七条丧假的规定。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至3天,路程较远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八条探亲假的规定。
(一)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三)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
出国探亲假一般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病假时间根据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
第十条事假。
(一)工作人员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公休假日或年休假日处理私事。
(二)工作人员一般应先休完年休假后再请事假。
(三)确因特殊原因需利用工作日处理私事的,经批准可请事假,但必须从严控制时间。
(四)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各类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
(一)公务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二)机关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三)机关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国内)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工资待遇。
(一)妊娠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当月请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二)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明确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6个月以内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按80%计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照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五)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接受节育手术以及因照顾配偶接受绝育手术的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病假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病假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规定比例发给。
(五)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第十六条事假的工资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
(三)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5.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规定比例发给。
(四)当月请事假(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第十七条出国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出国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第四章各类假期请销假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省、市管干部请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单位(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批准后报局人事处、办公室备案。
(三)单位(处室)副职请假3天以下,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报局分管领导;3天(含)以上,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人事处备案。
(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3天(含)以上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分管领导。
(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理由、起止日期、休假地点等。
其中,请病假应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就休假的。
(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进行休假的。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的。
(四)请假理由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相关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处室)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于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在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基础上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单位(处室)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局人事处备案。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年休假计划作适当调整。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单位(处室)已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处室)在下一年1月10日前填写《××局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逐级审核后报局人事处,由局人事处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市管干部休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单位(处室)负责人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
(三)单位(处室)副职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处室)要落实考勤员,认真填报当月考勤表。
局机关各处室应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局人事处备案,同时附当月工作人员请假单。
各分局、局直属单位自行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对于各类假期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局干部工作人员请假的若干规定》、市××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在职职工假期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请假单
2.年休假计划表
3.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4.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5.××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表
附件1
请假单(局机关)
姓名
处室
假期
类别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请假天数
本年度已使用年休假情况
请假事由
本人申请
签名:
年月日
处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假期类别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请假单(分局、直属单位)
姓名
科室
假期
类别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请假天数
本年度已使用年休假情况
请假事由
本人申请
签名:
年月日
科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单位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假期类别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附件2
年度休假计划表
单位(处室):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计划安排时间(月份)
备注
填表人:
单位(处室)负责人:
局领导:
附件3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局机关)
处室:
填表日期:
姓名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
天数
已休假
天数
未休假天数
本年病假
天数
本年事假天数
上年已休假天数
上年病假天数
上年事假天数
本年享受集中休假或其他特殊工种休假天数
不能休假
原因
处室意见
该同志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天。
签名:
年月日(盖章)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单位审核
意见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盖章)
附件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分局、直属单位)
单位:
填表日期:
姓名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
天数
已休假
天数
未休假天数
本年病假
天数
本年事假天数
上年已休假天数
上年病假天数
上年事假天数
本年享受集中休假或其他特殊工种休假天数
不能休假
原因
科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盖章)
单位意见
该同志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天。
签名:
年月日(盖章)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盖章)
附表4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级
参加
工作
时间
工作
年限
应
休假
天数
未
休假
天数
计发基数(元/年)
日工
资额
实际
发放
金额
备注
基本
工资
津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合计
单位
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事局
审核意见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表
处(室):
考勤月份:
年月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考勤小结
注:
休假代号“O”事假代号“△”病假代号“V”旷工代号“X”
考勤员:
领导签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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