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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研
贵州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研
“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概念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代化建设步伐而产生的。
农民工这一群体在我国城乡社会织成了一道特有的“风景”,推动了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与繁荣。
然而,这一批人却未能完全为现代城市所容纳。
既不是纯粹的工人,也不是真正的农民的农民工被边缘化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要求。
本课题对“农民工”作如下界定:
“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或矿山从事非农业活动,以工资等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群体。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包括外地来黔和贵州农村到城镇、矿山的务工人员,不包含贵州在省外做工的农民工。
一、农民工基本状况
贵州是一个农业大省,有人口3831.1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24.6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4.17%①。
农村劳动力为2145万人,其中:
男劳力1139万人,女劳力1006万人。
按行业划分,从事第二产业的人员287万人,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207万人,滞留农业内部劳动力1651万人。
目前,贵州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离土不离乡”,即本村本乡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贸服务业,在本村本乡范围内长期或季节性打工等;二是“离土又离乡”,即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本乡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事打工、经商、服务、种植等活动。
从总体上看,贵州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就地转移为主,到80年代中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逐步由就地走向异地,从农村转向城市,方式以自发输出为主,政府组织输出为辅。
自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来至2004年10月,全省累计输出劳务人员656万人次,有组织输出劳务人员88万人次,占输出劳务人员总数的13.4%①。
从2001年以来至2004年,贵州外出务工的农民平均以每年10万人的速度递增。
至于农民外出打工的目的,据2004年贵州统计信息网问卷调查资料显示:
40.10%的农民外出务工是为了进一步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也有生活困难的,19.8%的农民外出务工是为了养家糊口;有18.81%的农民是为了子女上学。
贵州各级政府把农村劳动力输出作为大产业来抓,初步构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体系,已建乡镇劳动保障所876个,街道劳动保障所85个,先后取消了31项针对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贵州农民工的产生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四川、重庆等周边省市的农民大量涌入贵州,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一线岗位上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
这是贵州早期出现的农民工,社会上普遍称之为“川军”。
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贵州农民有的在政府的组织下、有的和亲朋好友结伴、有的单枪匹马前往东南沿海地区务工发展,这是贵州农民工最早具有产业工人性质的群体。
九十年代,贵州农民在不断成规模前往发达地区务工的同时,大量贫困地区的农民进入贵州各个城市、矿山,成为最廉价的劳动力群体,社会上根据这一劳动群体大都身背背篼的特点,谓之为“背篼”。
至此,农民工已经全方位、立体化渗透到贵州城市的每个角落,活跃在生产生活之中。
(二)贵州农民工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较大,作用显著,社会地位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贵州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人数1600万人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达499万人,转移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23.3%,全省农民工总数为436万人,其中从业6个月以上农民工人数352万,出省打工318万,首次外出人数156万,在省内务工的有118万人,累计打工年总收入144亿元①,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外省市来贵州省务工的约30万人。
农民工主要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特别能吃苦耐劳,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主力军。
但他们收入低,生活质量差,社会保障弱,受到社会歧视和群体性偏见比较明显,是城市中的“二等公民”。
从农民工对“您觉得城里人是否瞧得起农民工”的态度评价的调查结果来看,33.8%的农民工认为“城里人大多数瞧不起农民工”,47.7%的认为“少数城里人瞧不起农民工”,只有11.3%的认为“城里人不会瞧不起农民工”,另有7.2%的农民工表示“难以判断”。
这说明,当前贵州农民工遭受来自城市居民的“瞧不起”或者说农民工被城市居民认为“低人一等”的心理倾向较明显。
二是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较低。
贵州省农民工除一部分在大中型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较为稳定外,大多以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为主,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关系呈不稳定状态。
大多数农民工从事产业工人的工作,事实上取得了产业工人的地位,但距真正新时代产业工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他们缺少工人阶级应有的阶级意识,缺少组织观念,缺少对国家、对社会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工人阶级团结联合的观念。
由于主客观上的种种障碍,这一群体没有完全和原有的产业工人大军融合在一起。
现阶段,农民工成为介于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有成为一个组织一员的强烈要求,但却缺乏成为合法组织成员的有效途径,很容易被非法组织拉拢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这一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三是外出务工以自发状态为主,有组织的职业介绍为辅。
贵州省相当多的农民外出务工是在同乡、同族、同村人的介绍或带领下来到城市务工的,呈现出自己上门寻找工作或 “老带新”、“亲带亲”、“邻带邻”自发流动状态。
通过自发性劳务输出的人数占农民工的86.6%以上。
农民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所处的环境变了,人际关系复杂了,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以血缘、地缘、人缘和行业为纽带的集聚现象,结成了以同姓、同族、同血缘、同地缘、同行业为纽带的务工群体。
四是从业领域相对集中。
农民工已成为贵州省建筑、煤炭、采矿、制造和服务行业的劳动者主体,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一部分在国有煤矿就业外,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他们在非农产品的多个领域靠辛勤劳动创造着巨大的社会财富,是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省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贡献者。
但是,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呈现“多、小、散、杂”的特点,不少企业存在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现象,劳动关系复杂,农民工问题相对突出,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是文化素质偏低,年龄以中青年为主。
农民工以中小学文化居多,占78%,文盲和半文盲者以及高中文化程度的占一小部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调查中没有发现。
农民工年龄在20至30岁的农民工占72%;其次是40岁至50岁的。
调查中,还发现一些不满18岁的农民工——“小背篼”,他们没有固定的职业,以帮别人背物品为收入来源,多出现在超市和菜市周边。
由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很难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跟上时代潮流。
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地位应该也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权益应该也必须得到社会的保障,从而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将城乡统筹发展置于首位、改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环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体系之中等一系列政策要求;今年年初,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今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些政策要求和指示精神,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阐释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贵州省84.17%人口在农村,推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城乡平衡发展的重点也在农村,农民工的权益直接与农村发展、农民利益和城市建设繁荣相关联。
就此而言,重视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
解决与处理好当前存在的诸多农民工的权益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社会矛盾的出现,减少城市不安定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由于农民工的进城,使得城乡居民各取所需,各获其益,缩小了城乡差距,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良性局面的形成,推进和谐贵州的建设。
三是实施科技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
广大农民主动进城务工,可以增长自身的知识和才干,自觉接受现代都市文化的熏陶,自主体验城市文明生活的甘苦,这是利用最小的社会成本,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调整产业结构,进而用现代工业方式逐渐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用城市生活方式改造农村生活方式,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和农村的城市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农民在贵州省人口中占的比例大,农民的素质提高了,全省国民的整体素质也就提高了。
四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三农”问题依然是困扰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快农业工业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壮大城市工业,逐步减少农业人口。
农民进城务工,顺应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规律,是农业向工业、农村向城市发展转变的自然过渡,也是贵州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趋势。
五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充分发挥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作用的需要。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在法律上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农民工作为新兴的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既然是职工之“家”,就没有任何理由让其游离“家”之外,过着“流浪儿”的漂泊生活,就没有任何借口把他们拒之“门外”,过着“无依无靠”没有“娘家人”的“单身”生活。
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参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充分激发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及时吸纳到工会组织,使其回到“娘家人”的“怀抱”,团结在党的周围,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服务,把农民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上来。
上述分析可知,妥善组织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充分重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能够激发活力,富民兴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义既深刻而又深远。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及诉求方式
尽管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利于改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于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其合法权益保障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劳动就业权不平等,劳动用工不规范。
劳动者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同工同酬,然而,在现阶段,事实上并非如此。
许多单位在招工时,就以户籍等借口拒招农民工;一些企业以劳务工的名义招收农民工,几年工作下来,还是“临时聘用”,甚至连一纸聘用合同都没有。
就这样,农民工被打入“另册”,不算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应有的待遇,种种不合理现象由此产生。
2.欠薪严重,劳动报酬权受侵害。
农民工作为城市底层的劳动者,待遇普遍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0月1日执行的贵州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为400元;二类区为360元;三类区为320元。
然而,有的农民工一月工资还不足300元,连三类区的标准都达不到。
如此低的工资,还常遭到拖欠、克扣。
据《贵州日报》报道,贵州省2003年底以前竣工项目就拖欠农民工工资5亿多元,2005年初才基本清理完毕。
拖欠工资问题,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矿业及私营小企业尤为突出。
一些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以职工违反企业制度为借口克扣、减发工资;因资金回笼慢,三角债严重,用工资做流动资金,拖欠工资。
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连路费也不给;有的平时只发给农民工生活费,大部分工资扣在老板手里占用,随时找借口处罚农民工、克扣工资,如果农民工不满意,要离开,已做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
农民工有拖欠工资现象的占52.5%,按时发放的占47.5%;克扣工人工资的单位占57.5%;98%以上的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是干完活能否拿到工钱①。
3.劳动时间长,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农民工有的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80小时,双休日从来不为农民工所设置,也很少有加班费。
一些企业为了按时完成订单任务,迫使农民工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报酬。
有的让农民工连续工作两三个昼夜,不准休息。
雇主把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压到最低,迫使农民工选择用加班形式多挣一点钱。
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既损害农民工身体健康,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80%的农民工表示会经常加班,20%的表示不经常加班,但所有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得到过加班费,且从未得到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全保护②。
4.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农民工职业病、工伤、死亡事件时有发生。
来到城市的农民工为了生存和养家糊口,多数都从事着较为危险、有害的作业。
不少非公企业,忽视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入厂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等。
60%的农民工表示用工单位从未对其进行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教育。
有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用品,或劳动强度大,又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多发,甚至死亡。
也有不少农民工为了多拿点工资,不顾个人安危,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
2004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7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
5.劳动合同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
全省在非公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14%,大多数非公企业都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即使签订了合同,但内容也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只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农民工的义务,而没有保证后者应该拥有的权利;同时,也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或不愿签合同。
其次,履行合同“走形式”甚至不履行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遇到这种情况,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大多只能忍气吞声,吃哑巴亏。
6.社会保险权和社会救助权有缺陷。
基本社会保险是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最大的藩篱,也是困扰农民工、政府和社会各界最大的难题之一。
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缺乏社会各方援助,又处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网络之外,应对各种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的能力非常差。
他们社会交往局限性很大,遇到困难往往求助无门。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稍好一点,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送温暖”工程以及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缓解农民工的思想矛盾和具体困难能起到一定作用。
然而,大量在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中做工的农民工,除了社区可能提供一些帮助外,就难以享受其他的社会救助了。
7.学习培训机会少,就业竞争后继乏力。
学习培训是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职业层次的前提和手段。
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能够保证农民工得到基本的岗位培训,但一些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却连起码的上岗培训也难以保证。
从调查中了解到,不少农民工非常希望能够参加学习培训,但由于没有时间、没有经费这两大障碍,学习培训成了镜花水月。
不能参加学习培训就不能提高自己素质,不能提高人力资本,不能承担较高文化技术要求的岗位,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也得不到提升,农民工就这样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
8.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恶劣。
农民工劳动生产条件和生活居住环境恶劣,租住破烂的房屋和工棚,有的甚至夜宿街头,常在有毒有害及粉尘、噪音高和缺乏安全设施的环境中工作,伤亡、病害时有发生,他们需要的工伤保险、生产生活基本保障措施不能落实。
由于户籍不在城市,农民工的子女除非支付昂贵的学费,否则不能在城市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个人在城市的居住权、财产权甚至人身自由权不时受到侵犯和伤害,经常、普遍地遭遇到不应有的歧视。
9.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淡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农民工也应依法平等地享有。
在数目庞大的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人都依法具有选民资格,但他们因远离家乡,在原籍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难以实现,而作为“外来人”又不能参与当地的选举与被选举,成了政治上的“边缘人”。
从调查中了解到,无论是在原籍还是在务工地,除了返乡时碰到选举的,农民工没有一个参加过选举活动。
10.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目前,多数地方往往视农民工为“二等公民”,农民工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甚至屡屡受到侵犯,如强迫农民工超负荷劳动、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变相拘禁农民工、任意打骂体罚农民工等等。
11.散工被遗忘。
所谓散工(边缘劳工),正式名称应为“非正式机构雇佣的劳工”,主要指外来劳动人口中从事各种“自由”职业的人,他们既无个体营业证件,亦非各类企业中合法的打工者,而以“打短工”和“打零工”为主。
在贵州许多城市的大道交叉路口或车站旁或大街小巷都可以见到成群的农民散工,贵州人通常称他们为“背篼”。
这一来自农村的卖苦力人群,离乡别土、“抛妻弃子”进城,每日苦苦守候、待召去做的任何工种都比农耕更紧张、繁重、脏臭;吃无定时、住无像样屋舍或露宿街头;有时得忍受雇主的轻蔑、侮辱和不公正的待遇。
他们从事的行业非常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出卖体力劳动为主,如贵阳街头的“背篼”和一些县城的“板车”;一是手工业者,如木匠、粉刷工等。
散工是最难管控的一类农民工,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很容易成为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受雇者,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1.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思想意识。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城乡隔离的政策,在人们的意识中,城市和农村壁垒森严,城里人、街上人和乡下人泾渭分明。
由于城乡发展的巨大落差,从领导到城市市民,思想深处或多或少存在着轻视农民的想法。
农民工流动就业开始时被称为“盲流”,公共汽车上碰到农民工总有人躲得远远的,农民工一年辛辛苦苦挣不了几个血汗钱,春节回家交通部门还要涨价。
歧视是造成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农民工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我国大规模的“民工潮”,从一开始就是在城乡巨大的收入差距背景下产生的,农民外出打工只是为了获取生存资本,改善生活状况,补充土地微薄的收益,输出地领导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劳务经济的浅层次上,有的甚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
多年来,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导向,定位并固化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点上,政策措施主要放在清除流动就业障碍等方面,没有认识到农村人口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是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结构转换的中心环节,其重要意义不亚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从当前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看,做好对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是必要的,但政策导向应由收入导向朝着流动人口迁徙定居的城镇化导向过渡。
3.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是所有工业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遇到的普遍问题。
我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是在长期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分割的条件下开始的。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和制约,以及城乡间的经济、文化差别较大,加上现阶段城市自身发展面临的困难,农民工难以纳入城市的整体规划和行政管理的范围之内,使相当多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生活之外,成为城市生活的“边缘人”。
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农民工的到来,加剧了城市众多的社会问题,引起城市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城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平衡。
4.劳动用工制度不一。
有些企业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合同,并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而频繁换人,将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只试用不录用”。
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逃避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一些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淡薄,不知签合同或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合法权益受损时,不能有效维权。
另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钢性化,使在国企工作的农民工难以同正式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
转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统一劳动用工制度标准,实行以企业岗位、对企业的贡献作为新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标准,已成为统一劳动用工制度的关键。
5.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一些企业认为,农民工有地种,随时可以离城返乡,缴纳社会保险是城里“正式工”的事,为农民工缴纳保险既增加开支,又劳神费力;少数农民工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宁愿现得利,不愿上保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不适应跨省流动,转接关系繁琐等,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受到严重损害。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6.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
由于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找工作不易,农民工在心理上存在怕丢工作而不敢维护自身权益的症结。
为了有活干,能维持生计,明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选择忍辱负重,由此导致大量不公正和违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成为发生劳动纠纷的隐患。
7.监察执法的力度不够。
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
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诸如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鉴证和合同履行的监察,企业劳动时间的执行,农民工劳动保护等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检查,甚至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执法空白现象。
另一方面,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身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劳动监察经费、设备和人员不足,在处理劳动争议、打击不法行为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行动。
这些因素影响了执法能力的加强,影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8.劳动保障立法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法律法规是调整所有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保证,而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制定的,偏重于调整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实践中也通常将其变通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规,但从内容、适用范围到具体操作层面,都不能适应民营企业用工灵活、农民工流动性强的需要,不能保障民营企业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不能实现城乡一体、统一规范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
9.地方政府依法监管乏力。
企业短视、行为失范、侵权现象大量发生,不能都把责任推到企业身上,其背后也与政府依法监管乏力,没有创造企业正当竞争的平台、秩序相关。
正是由于政府依法监管乏力,才使一些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失去有关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确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标准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使企业陷入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靠利用违法违规方式,损害农民工利益和身心健康,来压低劳动成本,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谋取利润的局面,单个企业是无法改变的。
谁遵守法规,相对于不守规矩者,劳动成本就高,在改善劳动条件上就要多投入,谁就要“吃亏”,在不正当竞争中失利。
要企业摆脱这种局面,就要政府依法监管,创造正当竞争的环境。
10.农民工缺乏组织,没有形成在政府参与下工会与企业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
目前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的少,一些已有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
近年少数地方开始重视建立在政府参与下工会与企业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还只是在试点阶段。
不建立这类机制,靠单个工人去和企业主谈判,力量悬殊,是谈不上在所谓的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博弈中取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利益协调的。
11.农民工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受访的200余名农民工中,绝大多数都表示不知晓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10%的人表示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会想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其余90%的人只能是听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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