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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学习笔记
著作权笔记
第一章概述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著作权一般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一、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著作权
所有权
标的不同
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
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
权利完整性
不受到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著作权
专利权
保护对象
表达该思想的内容的具体形式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保护条件不同
独创的
首创的
权利产生程序
无需履行任何注册手续
需通过专利机关
适用领域
文学、艺术
工业生产与产品技术方案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著作权
商标权
权利内容
一体两权
财产权
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
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都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要求其识别性,具有显著特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
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
注册登记取得
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
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
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著》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
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
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
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
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
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
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
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公民、法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继受主体著作权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
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
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
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
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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