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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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
{业务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
——海洋环境监测业务逐步深化拓展。
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对渤海、典型海湾等重点海域开展了专项监测,并拓展至与我国国家权益和生态安全密切相关的国际公共水域。
监测内容日渐全面,基本实现清楚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的要求,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部署,拓展了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监测等新监测领域。
监测手段更加多样,由岸基站、船舶、飞机、卫星、浮标和雷达等组成的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在部分重点海域实现了多手段监测技术的综合运用。
——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得到创新发展。
吸纳全国优势技术力量参与海洋环境评价方法体系的研发和应用,在海洋生态健康和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入海污染源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评价、海洋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评价、海岸带和海洋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灾害和污染事件影响评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在海上溢油、赤潮(绿潮)、核应急等重大事件应急响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应对2006年长岛海域油污染事件中,迅速响应,紧急启动海空立体监视监测,开展油指纹鉴定,排查油污染源,为指导溢油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应对2008年黄海浒苔事件中,利用卫星、航空、船舶、岸基等多种监测手段,开展立体化、全覆盖、高密度的应急监视监测,为应急指挥部门准确、及时、直观地掌握浒苔分布提供了保障,被誉为奥帆赛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为海洋环境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效能显著增强。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切实开展对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保职责提供管理支撑,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先后开展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等海洋环境保障监测与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及时发布海洋环境公报以及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等环境信息服务产品,极大提升了为社会民生的公益服务效能。
总体上,经过多年发展,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基本格局初步建立,并已基本具备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相适应的能力。
山东、福建、浙江、广东、深圳等海洋强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具备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的保障能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辽宁、河北、江苏、天津、上海、大连、宁波、厦门等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得到较大程度提升,初步具备管辖海域监测评价能力,基本满足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求;广西、海南、青岛等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不能充分满足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有效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是尚未完全掌握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科学规律。
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布设、要素筛选、时间频率设置无法充分满足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基础性、长期性、连续性、前瞻性”的要求,距实现“科学监测、科学评价”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部分省市仍处于“为监测而监测,为评价而评价”的简单执行任务层面,工作思路急需转变,理念亟待更新。
二是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评价能力不足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尚未建立起动态化、定量化、诊断性评价方法体系,在海洋环境评价的各领域,多是以简单监测结果代替评价结论,缺乏对问题的分析和诊断;评价产品类型单一匮乏,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足;尤其在应对新型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缺乏科学、准确、高效的评价方法。
三是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在满足沿海经济发展服务需求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
目前,对海洋环境基本自然属性和生态特征掌握不足,对各种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机制和规律等研究不够透彻,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认识不足,从而使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服务能力为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决策支撑不足,难以充分满足服务经济发展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
四是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的发展仍处于不平衡状态。
由于沿海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认识和需求差别较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上不平衡。
因此,在整个体系的发展上,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均衡发展,部分省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三)“十二五”发展趋势与需求
“十二五”是海洋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健康海洋、和谐海洋、安全海洋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相继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产业”、“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以及“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
沿海地区进入新一轮海洋开发和区域经济大发展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对国家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海洋权益维护等支撑作用和服务效能将显著增强;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信息需求大幅增加。
海洋环境监测作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开展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科学、全面掌握海洋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的手段,面临系统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国际上,近年来世界范围海洋大开发及海洋产业急速发展,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日益凸显国际化。
围绕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收支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公共水域生态健康安全也日益得到关注。
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国际化转变。
但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
一是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海洋环境灾害和各类突发性污染事件频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风险和损失评估的能力面临重大考验;二是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民生意识日益增强,更关注环境对健康和发展的影响,对环境知情权的诉求更加迫切;三是目前沿海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各类生产要素在向海岸带转移过程中,仍有大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产业和重化工业在沿海布局,污染物排海总量不断加大,各类开发活动占用海岸带不断扩展,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极大威胁;四是渤海等重点海域在巨大环境压力下呈现生态环境恶化、环境风险增高等趋势,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的监测评价工作以更好地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五是海洋环境问题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区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环境问题中的话语权,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监测、科学评价为导向,大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积极构建创新型业务体系,加快拓展公共海域监测,切实提升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增强业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
围绕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基础性、连续性、长期性、前瞻性”的基本特征谋划基础能力发展和业务领域拓展,切实履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实现对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三清楚”,提高对海洋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和应急响应能力。
2.提升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
提高人才引进的总量和质量,实施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再教育工程,建立健全人才科学使用和管理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坚持业务与科研有机联合,全面提升监测体系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根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要求提出所属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人才梯队架构具体要求,制定配套措施促进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结构优化。
3.加强科学研究,发展创新体系。
立足自主创新,吸纳和引进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基础性理论和技术的研究,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科学监测与科学评价。
保障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巩固和发展长期性监测成果积累,促进前瞻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切实发展创新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
4.拓展监测领域,着眼全球问题。
建立全球大海洋系统观念,立足管辖海域,拓展国际公共水域、极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建立与我国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跨界海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提升对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诊断与评估能力,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话语权,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和国家权益。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科学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才队伍建设优质发展,监测领域进一步拓展,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社会民生利益和沿海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具体目标如下:
——健全科学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
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位布设、要素筛选、时间频率设置的科学理论和方法;监测范围覆盖所辖海域及重要国际公共水域,监测评价内容能够说清区域基本环境问题、掌握主要入海污染源及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主要河口和海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重要海洋断面等开展长期、连续监测,建立海洋环境基础性数据库;开展面向管理和民生新需求、环境新问题、监测评价新技术等前瞻性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能力明显增强。
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管辖海域内各类海洋环境要素监测能力,以及对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基本海洋环境要素及赤潮(绿潮)、溢油的应急监测能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样品采集、现场快速监测等基础能力。
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设立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60%。
——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优质发展。
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海洋环境监测各领域尖端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大力促进技术骨干的成长。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考评管理制度和人才培训制度,人才队伍结构覆盖职能要求的全部业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中,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A、B类资质人员比例占30%以上,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A、B类资质人员比例占20%以上,县级海洋监测机构骨干业务人员取得D类以上资质。
——公益服务和管理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针对公众用海健康安全,完善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等评价产品,做好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益服务;发展赤潮(绿潮)、溢油、核应急、危化品的风险预警和应急监测评价能力,有效应对各类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科学把握海洋环境的宏观形势和微观特征,支撑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出台和实施;针对沿海社会经济发展,从海陆统筹角度,服务经济发展布局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海洋环境监测领域空间不断拓展。
在西太平洋海域开展长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不断扩展监测范围、发展监测技术、丰富监测内容,获取国际公共水域环境综合信息,有效应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海洋环境及周边海域的影响及潜在风险;切实加强对我国其他毗邻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形成跨界环境风险预警能力;探索实施印度洋和极地环境监测,提升应对全球海洋环境问题国际话语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学研究和实践,构建创新型监测与评价体系
1.创新优化海洋环境监测技术
加强基础性和方法学研究,针对不同环境要素、环境问题和管理需求,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海洋环境监测方案。
(1)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优化现有技术方法,吸收发展国际先进技术和我国自主研发技术成果,研发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重点发展海洋优先控制和新型污染物及敏感海洋功能区环境实时在线监测技术、赤潮(绿潮)和溢油立体监视监测及现场应急监测技术、近海固碳能力监测技术、生物毒素快速富集监测技术、海洋放射性在线监测技术、高效海洋生物物种鉴定和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等。
推进沿海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2)根据不同海洋环境监测目标,建立具有针对性、科学、有效的海洋环境监测方案设计和优化方法,包括站位布设、监测时间频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法等。
科学论证监测站位布局空间代表性,形成覆盖所辖海域、具代表性的监测站位布局;优化监测时间频率,科学反映所辖海域不同时间尺度环境情况;根据监测目的,筛选表征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现状、变化及潜在风险的环境要素;实现多技术手段的科学集成和综合运用,提高监测质量和效能。
(3)不断强化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管理,推进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手工分析技术向自动仪器分析技术的转变,提升常规项目实验室分析检测技术水平和效率;强化监测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工作,完善质量控制技术手段,完善计量认证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监测信息数据传输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
2.深化和拓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领域
根据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基础性、连续性、长期性、前瞻性”的要求,立足海洋环境管理需求和社会民生需求,深化传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不断拓展监测评价新领域。
(1)加强基础性监测评价工作,提高对海洋环境规律性认识。
重点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提升海洋生物物种分类和鉴定能力,提高对濒危物种、珍稀保护物种、环境指示物种等长期监测和趋势评价水平;继续强化海水、沉积物、典型生态系统、重要海洋断面等监测,掌握管辖海域环境状况;继续推进海洋水动力监测,提升对海洋自然属性的认识,结合生态、污染变化,掌握管辖海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2)强化应急监测评价,提升对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以海洋溢油和化学品泄漏、赤潮(绿潮)、核事故、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为重点,切实开展风险源排查,加强各类海洋环境灾害风险等级评估与区划;构建和完善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监测与评价、生态损害评估等方法技术体系;以省级监测机构为核心、地市级监测机构为骨干,按照近岸海域环境风险特征布局应急监测和预警能力,切实提升地方监测机构开展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与评价、跟踪监测与生态损失评估的整体能力,逐步开展对受损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的跟踪监测与评估。
(3)拓展监测工作领域,提升为海洋环境管理的决策支撑能力。
以陆海统筹为出发点,建设以陆源污染源为主的多种入海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各类入海污染源的监测评估,开展重点海域环境容量与纳污能力评估,推进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根据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做好海洋领域相关减排指标监测与评价;以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监测为重点,构建我国近海“蓝色碳汇”监测体系,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响应与适应性监测评估;对重点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大型围填海活动和海洋工程开发实施全覆盖监管监测;根据沿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海洋环境状况,选划重点海域开展区域综合性监测与评价。
3.发展完善海洋环境评价方法体系
做好海洋环境评价方法体系构建和科学论证工作,重点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和应急处置、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开发活动管理支撑、社会民生公益服务支撑等领域评价关键技术研发。
(1)在海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领域,以科学评估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重点研发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评估、重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沿海区域发展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等方法;改进和完善海水、沉积物和生物介质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评价方法;在大尺度海洋生态环境动态评价、海洋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与适应性评价等技术领域部署前瞻性科学研究内容;根据河口、海湾、开发热点区域和周边国家毗邻海域等典型区域环境特点,建立重点海域环境综合评价方法体系;推进各省市建立适合地方环境特色和管理需求的区域性海洋环境综合评价方法。
(2)在海洋环境风险状况评价领域,以有效应对各类海洋环境风险为目标,发展海洋环境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建设海洋环境风险信息库;分类建立海洋溢油和化学品泄漏、赤潮(绿潮)、水母、核事故、外来生物入侵、海水入侵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生态损害评估技术,试点开展新型污染物、新型环境灾害的预警和监测评价技术研究,完善全防全控技术体系和应急预案。
(3)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评价领域,以支撑沿海各级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为目标,完善陆源排污对近岸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构建海洋环境容量评估技术体系,推进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和流域-河口-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点用海工程项目和海洋开发热点区域的环境适宜性及对海洋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促进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布局和结构优化;发展跨界污染诊断、国际环境履约、区域或全球环境问题分析等国际领域评价服务体系。
(4)在社会民生公益服务评价领域,以服务公众用海健康为目标,完善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水养殖区等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评价和风险预报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卫生健康、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服务信息;加强对沿海城市建设用海区、市政和工业取水海域、矿产资源开发海域等环境状况评估和灾害预警,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环境资讯服务。
(二)健全和发展业务体系,稳步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海区)-省-地市-县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能力,稳步提升地方各级监测机构说清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等综合业务能力,提高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的技术保障能力。
1.推动建立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布局
在“十一五”基础上,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围绕地方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现状和海洋环保工作需求,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在有一定基础的沿海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尤其在沿海经济开发热点区、环境风险高发区、环境损害严重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关键区域,填补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布局空白,不断完善国家(海区)-省-地市-县一体化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60%。
2.推进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监测机构定位
按照全面履行所辖海域环境保护责任的要求,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等多种方式,推进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各级监测机构定位。
全面加强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环境基本属性参数、主要污染物类型、典型生态系统和指示物种监测能力,提升对重点入海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与评价能力,切实提高对重点入海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水平,具备对管辖海域内主要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实施应急监测的技术保障能力。
加强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对所辖海域基本海洋环境要素监测能力建设,提升赤潮(绿潮)、溢油等常见海洋环境灾害或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发展区域特色监测评价技术。
开展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评价研究,并纳入常规业务工作之中。
开展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使之具备海洋环境样品采集、常规污染要素监测、基础信息采集的基础能力,并初步具备现场快速监测能力。
结合沿海经济发展特点及海洋环境自然状况,分类、分级建设县级标准示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专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
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依托国家和地方人才战略,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人才使用为根本,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行人才资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专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
1.扩大人才队伍规模,强化人才建设
扩大人才引进数量、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灵活人才引进方式,扩大人才引进范围,保障人才待遇。
大力引进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从政策和制度上鼓励支持熟悉地方情况、具备相当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区域管理需求的有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人才进步和发展。
到2015年,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目标是:
根据管理需求,针对性充实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编制和规模,原则上,一般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50人,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10人;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的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75人,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30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15人。
2.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建立实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人员队伍管理;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建设跨机构、跨部门的专家团队,及时有效应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定期开展常态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竞技比赛、技能考核、业务评比、经验交流等,形成开放合作和良性竞争氛围;建立健全针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保障制度;适当提高专业岗位的比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考核体系,建立以实绩为标准的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专业人才评价、奖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
到2015年,实现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职称级别初级、中级、高级比例为5:
3:
2,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海洋监测与评价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实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中,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A、B类资质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A、B类资质人员比例占20%以上,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骨干业务人员取得D类以上资质。
3.保障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素质
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人员培训机制,全面推进基层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工作,重点加强高素质人才培养:
各省负责所辖地市、县级海洋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国家和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针对性实施重点、难点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组建由业务中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培训团队,重点培养具备学科交叉能力、业务实践经验、科技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强化重点专项监测评价技术的交流和研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扩大专业人员深造、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在职学习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综合运用视频、远程教育等手段,扎实提升培训效果。
到2015年,实现具有高级职称或A类资质人员每年脱产专业培训不少于5天,中级职称或B、C类资质人员不少于10天,初级职称或D类资质人员不少于15天,新进职工和其他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20天。
(四)创新发展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产品,不断增强综合服务效能
以服务海洋产业宏观调控、促进沿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以“五个服务”为目标,构建“支撑决策、面向管理、服务公众”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提高信息产品服务水平。
1.围绕社会民生需求,深化拓展公益服务领域
针对公众用海健康安全,完善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等评价产品,做好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益服务。
以开发《海洋环境信息(月报)》等准实时服务产品为重点,及时向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布海洋环境形势;针对政府关切和公众关注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及时发布专项报告,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做好海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
全面排查沿海人口密集区、开发热点区的海洋环境风险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社会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实时化的海洋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范围,及时公开海洋灾害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提出有效应对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意见。
3.提高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影响力,有效服务沿海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海洋环境监测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宽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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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 管理 全国 海洋环境 监测 评价 体系 十二 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