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考题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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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考题评析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解析
本次试题总体评析
一、从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分值来看,达到应用水平要求的题目分值占30%左右,比较合理;其余大部分题目属于识记题,即可以在教材原文中找到完全一致的表述,在这一点上,领会水平要求的题目分值偏低。
二、从考查知识点的分布情况来看,合同总论部分试题的分值达到93分,相对于合同分论而言,总论部分占了绝对比重。
在合同总论部分,第三章“合同的成立”与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各考查了七次,为考查重点;其余考点平均分布于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转让”、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十一章“违约责任”中;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考查了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知识点,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未有明显考点。
总体来看,考查的重点、次重点、非重点还是比较清楚的。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B)
A.无名称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D.无形式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教材第5页,注:
教材指《合同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以下同)。
原文: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正确选项B的表述与原文基本一致,考生依识记即可答题。
2.《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B)
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履行的原则”(教材第125-129页)。
教材中所列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强调合同履行的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二、协作履行原则,强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配合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三、经济合理原则,强调在履行合同时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四、情事变更原则,强调因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题题干中所列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的规定,强调如果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双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就该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出题者的意图应当是将该法条所描述的情形与教材第126页“协作履行原则”中的“(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相对应。
这就对考生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既需要对于合同履行的各个原则的内容作细化识记,也需要对于合同法第118条作正确理解,并将二者相联系。
考生很可能出现理解偏差,选择其他选项。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B)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履行的规则”之“履行地点”(教材第132页)。
实际也就是直接考察《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考生能够识别出题干中的承揽合同的主要交付标的物属于“其他标的”、宁波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答题。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B)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教材第134页)。
教材原文“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基本照搬了《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
考生对概念有所识记即可答题。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D)
A.由于主体不合格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解析考查知识点:
“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教材第127页)。
教材原文: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属于简单识记题。
这也是“合同履行的原则”知识点在本次考试中的第二次出现。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B)
A.无效合同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教材第174页)。
教材原文:
“第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属于简单识记题。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C)
A.继续有效B.效力待定
C.消灭D.中止
解析考查知识点: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教材第184页)。
教材原文: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简单识记题。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A)
A.诚实信用原则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教材第27页)。
教材原文: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这种义务属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属于简单识记题。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B)
A.清偿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D.抵销
解析考查知识点:
“清偿抵充”的概念(教材第197页)。
简单识记题。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该权利属于(C)
A.请求权B.抗辩权
C.形成权D.变更权
解析考查知识点:
“抵销概述”(教材第198页),原文: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简单识记题。
11.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C)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解析考查知识点:
“提存概述”(教材第204页),原文:
“提存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简单识记题。
知识点稍微有些偏,考生备考时可能不大关注这个小知识点,但如果对提存中的法律关系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仍可以凭分析解题。
12.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的正确适用方式是(A)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解析考查知识点:
“定金与违约金”(教材第242页)。
即《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简单识记题,也是本门课程历年考查热点之一。
13.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D)
A.一年B.六个月
C.三个月D.一个月
解析考查知识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之“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之“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教材第89页)。
即《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简单识记题。
14.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B)
A.无效合同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撤销权的行使”(教材第119页)。
原文:
“如果超过1年不行使权利,或者在知道具有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简单识记题。
l5.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A)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保全概述”(教材第143页)。
原文: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考生只要理解A选项中的表述符合“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即可答题。
l6.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C)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C.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货款请求权D.基于人寿保险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解析考查知识点: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教材第147页)。
原文: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属于“代位权”方面的传统热门考点,简单识记题,采排除法即可答题。
l7.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B)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解析考查知识点:
“撤销权的概念”(教材第150页)。
原文: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74条也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简单识记题。
18.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A)
A.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B.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既可以向债务人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履行
解析考查知识点: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教材第149页)。
原文: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将使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实际上题干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原文。
简单识记题。
这是“代位权”相关知识点在本次考试中第二次出现。
19.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
2007年5月6日,甲银行与丙银行签订协议,甲决定将该笔贷款与其他贷款打包卖给丙银行,该协议2007年8月1日生效。
对此,甲银行通知乙公司的时间应当最晚不得迟于(C)
A.2007年5月6日B.2007年8月1日
C.2007年10月31日D.2007年12月31日
解析考查知识点: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教材第164页)。
原文:
“该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本题题干中设置了四个时间点,考生需在债务履行时间、双方约定推后的履行时间、债权转让协议的订立时间及生效时间中辨别出正确的“债务履行的时间”。
该题通过设计模拟情景考查考生理解、运用合同法知识的能力,比较综合、灵活。
20.下列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
B.第三人成为次债务人
C.第三人可以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D.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解析考查知识点:
“并存的债务承担”(教材第170页)。
A\C\D选项的表述均可在教材中找到原文。
属于简单识记题。
2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B.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C.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D.按照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解析考查知识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教材第170页)。
原文: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即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合同的转让是本门课程历年的热门考点,涉及众多细小的考点,如本题即是。
考生即使没有识记原文,但如果对“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征有所理解,也可以答题。
2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生效时间采取(B)
A.投邮主义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D.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解析考查知识点: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教材第164页)原文即《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无论是教材还是法条,均以“通知债务人”为表述,没有明确说明采何主义。
因此,考生在解答该题时可能会产生困惑。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生效采取何种主义,首先,从《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表述来看,未采纳投邮主义,但是究竟采到达主义还是了解主义,尚不清楚。
其次,考虑到我国《合同法》在要约、承诺等制度上均未采了解主义而采到达主义的惯例,根据相似的问题相同处理的规则,应解释为债权让与通知生效时间采纳了到达主义。
该题设计不是很理想,本身是尚无明文确定的理论问题,考生易发生理解偏差。
2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C)
A.商业广告B.招标公告
C.自动售货机D.招租广告
解析考查知识点: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教材第37页)。
选项均为书中所举例子。
简单识记即可解答。
是本门课程历年考试热点。
2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D)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解析考查知识点:
“承诺的生效”(教材第43页)。
原文:
“对于一些要式合同,则以履行特定的合同形式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例如法律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则应当以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上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宣告合同成立。
”简单识记题。
25.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B)
A.六个月内B.一年内
C.二年内D.四年内
解析考查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教材第272页)。
原文: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简单识记题。
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供电合同特征的是(C)
A.供电合同是持续性合同B.供电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供电合同是单务合同D.供电合同是有偿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供用电合同的特征”(教材第265-266页)。
包括公用性、公益性、继续性、诺成、双务、有偿等。
简单识记题,可用排除法解题。
27.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牵连性的是(B)
A.发生上的牵连性B.主体上的牵连性
C.持续上的牵连性D.功能上的牵连性
解析考查知识点: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教材第134页)。
原文: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简单识记题,可用排除法解答。
这个小知识点夹杂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个较大的知识点之中,考生在复习时可能不会作如此细致的关注。
28.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为交付某财物,后经当事人协商改用另一财物作为履行义务的标的,并在更改后的财物交付后,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这一现象为(A)
A.代物清偿B.代理清偿
C.清偿代理D.物上代位
解析考查知识点:
“代物清偿”(教材第131页)。
原文: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题干是对教材原文的详细表述,意思仍是一致的,考生简单识别即可解答。
29.下列选项中,不具有实践合同特点的是(D)
A.保管合同B.运送合同
C.使用借赁合同D.买卖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教材第7-8页)。
教材在举例实践合同时提到了保管合同、客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考生可以凭借对实践合同特点及使用借贷合同的了解将二者对照起来解题,或者也可以从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特点直接切入从而解题。
本题在设计时既有可凭识记直接判断的选项,也有通过理解分析判断的选项,对考生要求相对较高,题目比较灵活。
30.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要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如仓单损毁、遗失或被盗,存货人确认其权利的程序是(B)
A.请求保管人另行签发B.请求法院公示催告
C.存货人出具说明D.存货人在事发的三天内书面通知
解析考查知识点:
“仓储合同的效力”(教材第328页)。
教材原文:
“如因仓单损毁或遗失、被盗而灭失,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丧失仓单的,得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以确认其权利。
”简单识记题。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l.合同关系组成要素有(ABE)
A.主体B.形式
C.内容D.名称
E.客体
解析考查知识点:
“合同关系的组成”(教材第11页)。
简单识记题。
3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有权确认的机关有(AC)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仲裁机构D.工商行政管理局
E.行业主管机关
解析考查知识点: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教材第184页)。
原文: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简单识记题。
但考查得比较细。
33.下列选项中,属于承揽合同的有(ABC)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D.居间合同
E.建筑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承揽合同的种类”(教材第293-294页)。
简单识记题。
34.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有(ABC)
A.甲的儿子今年被大学录取之日,甲、乙间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B.如果明天下雨,丙租丁车的合同生效
C.如果明天无台风,戊与己间的旅游合同生效
D.A以书面方式表示,其去世后,他收藏的名画将捐赠给国家
E.如果B的试验成功,C就投资与其成立公司
解析考查知识点:
“附条件的合同”(教材第81-82页)。
考生需对“附延缓(生效)条件”理解才能对照选项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本题属于理解运用水平要求。
出题灵活,对考生的区分度较好。
35.下列选项中,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特征的有(ABCD)
A.双务有偿合同B.要式合同
C.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D.当事人需共担风险
E.实践合同
解析考查知识点: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教材第347-348页)。
简单识记题。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案例:
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2007年11月份订立了空调供销合同,约定:
瑞达电器集团于2008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每台价格4000元,恒通商场于合同签订时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30万元定金。
2008年3月,由于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空调被定购一空,且每台价格达5000元。
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发函给恒通商场,要求调高空调的价格,但恒通商场不同意。
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将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
2008年4月3日,恒通商场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了全部货款。
瑞达电器集团拒收货款,同时在4月5日发函给恒通商场,以情势变更为由,宣布取消双方之间的空调供销合同。
恒通商场起诉至法院。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
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A.拒绝履行行为B.情势变更行为
C.不可抗力行为D.不安抗辩行为
解析考查知识点:
“预期违约”之“明示毁约”(教材第220页)。
教材原文: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构成明示毁约。
”题干中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另外可以参见《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但我们注意到,教材第223页“拒绝履行”中提到“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即将这一概念放入“实际违约”而非“预期违约”中。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拒绝履行”发生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属于预期违约范畴,而教材中的“拒绝履行”发生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可见,二者有矛盾。
本题出题者所指的“拒绝履行”概念理解应当是与《合同法》规定一致,但考生可能受教材中的表述误导,在选择答案时产生困惑。
另外,题干中设置了由于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导致空调定购一空、价格上涨的情形,可能导致考生的思路往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方向去,进而认为这是拒绝履行的正当理由,不构成预期违约,而没有考虑到这里发生的订单数量、价格变化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因此,该题设计具有一定的蒙蔽性。
37.瑞达电器集团以情势变更为由,宣布取消空调供销合同。
下列对该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A.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有效
B.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缺乏依据,无效
C.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D.瑞达电器集团解除合同行为成立,待主管机关登记后生效
解析考查知识点:
“情事变更原则”(教材第127-129页)。
本题与前一题紧密相关,如果考生在上一题选择了“情势变更行为”或“不可抗力行为”,则通常情况下在这一题必然选择“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如果考生在上一题判断为预期违约的行为,则这一题一般会选择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即36、37题的回答正确与否是相连的,这会导致考生很可能在这两题上要么全对,要么全错,分数差距拉大。
38.恒通商场起诉到法院后,除了可以采取终止履行等措施以外,还可以要求瑞达电器集团承担()
A.直接损失B.间接损失
C.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D.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责任
解析考查知识点:
1、“合同解除的效力”之“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教材第191页)。
教材原文:
“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不复存在。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有例外。
此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2、“定金责任”(教材第241页),“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教材第243页),“如果因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承担定金责任以后,仍然不能弥补受害人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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