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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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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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每年七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
二、矿井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为:
对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扇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机电峒室、巳采区、无人工作区域或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机电峒室、巳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和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所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都必须设点检查。
三、所有的回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工检查瓦斯;对15#煤层的综放工作面,一名守落山瓦检工,随时检查落山角、机尾后15组支架及距机尾20米以内的回风巷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对3#、6#、12#煤的综采工作面,一名跟机瓦检工,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间的瓦斯浓度;另一名瓦检工,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及尾巷瓦斯浓度,每班至少三次。
所有的炮采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工。
所有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正付巷同时掘进的两个掘进头可设一名专职瓦检工,正付巷同时掘进的两个掘进头可设一名专职瓦检工,检查入风、煤头、工作面风流、盲巷回风、局部及分区回风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综掘工作面要设跟机专职瓦检工,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瓦检工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
四、通风工区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必须每月制定一次。
要求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不超2小时30分钟,不同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10分钟。
五、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检查区域当月内有变动时,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
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与交回的当月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一并保存。
六、瓦检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棍。
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管介入煤仓2米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气设备的运转。
七、地区瓦检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检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需注意的问题。
八、通风工区调度站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经当日值班长审阅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内容包括:
主扇运行状况、重点地区通风、瓦斯抽放和火区气体情况、当日安全生产情况、瓦检工出勤情况以及需领导解决的问题。
九、专用瓦斯尾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要严格控制在2.5%以下,达到2.5%时必须停止工作面的生产。
尾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检工每班检查三次。
尾巷除正常巡回检查外,必须每二天派专人对尾巷口至尾巷尽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要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排放瓦斯要严格执行“三连锁排放瓦斯”制度,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排放瓦斯时,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排放瓦斯时,严格掌握与全风压混合后的风流瓦斯浓度在1.5%以下。
十一、开采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预报工作,并且要进行效果检验。
同时要有防护措施。
十二、改扩建瓦斯投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制定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瓦斯抽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工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工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十三、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板上,每次观测结果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部。
十四、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不、排除故障。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
十五、抽放瓦斯泵房要有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十六、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并且要覆盖矿井内所有采、掘、开工作面。
地区瓦检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负责地区的安全自动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
十七、矿井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探头的报警、断电必须灵敏可靠。
每隔7天必须使用和空气样对探头进行标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监测装置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
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运输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爆炸物品在运送、储存、领取、清退、使用环节上的管理工作、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地面至火药库物品的押运员,井下火药库库管员,作业现场放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2、地面押运员在运送爆破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送,严禁其它车辆代替,同时严禁其它人员乘坐爆炸物品专用车辆。
3、爆炸物品押运员,库管员,放炮员工收发、领取、清退火药、雷管时,必须当面清点数量,办理入库、出库帐目手续,并相互签字,严禁代替他人签字。
4、库管员严格火药库的交接制度,并建立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所有外来人员进入火药库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要害证件,否则不得进入火药库。
5、火药库储存的爆炸物品做到帐、卡、物三对口,炸药雷管分别存放,每个壁槽存放量要按规定要求存放,严禁超量存放。
6、放炮员、火药工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证件齐全,持有火工品使用通知单,库管员在查验证件后方可按通知单上的数量进行发放,并当面清点领取数量,办理三联单签字手续。
7、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后,将炸药交给火药工运送,运送过程中放炮员和火药工必须同行至作业地点,清点数量后由放炮员管理。
8、作业地点爆炸物品存放的火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存放箱做到牢固可靠。
9、作业地点每次放炮作业,作业队组工长提前将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通知放炮员,放炮员方可按放炮数量现场清点,并办理签字手续。
10、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工区领导。
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放炮合格证。
11、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12、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
1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14、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输三联单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15、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时,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16、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关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17、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
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放炮三联单上。
18、放炮严格执行“三联锁”放炮交换牌制度。
放炮前,放炮前持警戒牌,生产班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放炮时放炮员持有放焕发牌,生产班组长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命令牌。
放炮前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方可放炮。
放炮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共同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按顺序换回各自的牌后恢复生产。
19、放炮母线联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0、放炮撤人距离(直线):
回采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50米,并有掩体。
掘进巷道有拐弯时,人员撤进拐弯内10米以上,撤人总距离不小50米。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工区领导。
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放炮合格证。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5、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输三联单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6、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时,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7、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关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8、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
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放炮三联单上。
9、放炮严格执行“三联锁”放炮交换牌制度。
放炮前,放炮前持警戒牌,生产班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放炮时放炮员持有放焕发牌,生产班组长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命令牌。
放炮前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方可放炮。
放炮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共同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按顺序换回各自的牌后恢复生产。
10、放炮母线联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放炮撤人距离(直线):
回采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50米,并有掩体。
掘进巷道有拐弯时,人员撤进拐弯内10米以上,撤人总距离不小50米。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通风工程质量是井下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的重要保证,是防止瓦斯,自燃发火等“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达标,特制定以下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由安全主任负责,并牵头组织对工程施工期间的用料,作业工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完工后的验收签字。
2、通风队负责编写月度工程计划,施工图纸、施工说明,施工说明包括:
工程施工地点,工程位置,规格及要求工程完工时间,并上报安全主任审批。
3、生产区长根据月度工程生产,结合矿生产,对工程施工计划进行统一合理安排。
并对工程队组下达生产任务。
4、工程队组严格按区工程计划的组织施工,每道工程严格按施工说明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按工程要求时间完成工程计划。
5、为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队组建立工程逐日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逐日完成的工程方数,质量验收,当日工程负责人。
6、通风队建立工程验收台帐,工程完工后由安全主任组织工程队组,通风队及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台帐上进行签字交接。
7、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通风队建立工程检查记录本,并对所管理区域的工程统一编号,每旬对所使用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工程规格质量
一般工程,闭墙厚度为1.5—2.5米
巷道高度超过3米,闭墙厚度为2.5米
上下山,己采区闭墙,闭墙厚度为2米
采区顺槽,闭墙厚度为1.5米
9、工程要求两邦充实煤,掏槽厚度不小于30╳30厘米岩巷见实邦实底。
10、墙面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每道工程设置栅栏,警标、文明牌和检查牌。
11、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过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防水墙,高度不低于0.8米,并在墙底部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12、防火墙面和距墙1米范围内的巷邦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验收标准
充填黄土的工程采用直径2.5厘米的圆木棍向黄土内扎三个孔,平均孔深大于10厘米,最深的一个孔不大于15厘米。
13、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工程验收记录卡,进行统一编号并说明设施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
14、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一律进行返工,不准投入使用。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北丈八井开采15#煤层,该煤层平均厚度为6米,煤层倾角约10度左右,具有自燃倾向性,为四级自燃发火矿井。
该井自79年开采以来到98年12月底共发生自燃着火和一氧化碳超限共15次,最短自燃发火期为17个月,给国家资源和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和消灭自燃火灾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从99年至今,由于开采方法和采掘工作面街接及时,技术和安全措施有效,我矿无发生采掘工作面着火事故。
现制定以下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管理制度。
一、矿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并报省煤管局审批。
防灭火领导组每季要组织一次预防自燃发火检查,对编号的火区、已采区和现生产区所有闭墙质量、气体情况、温度及闭墙出水温度作认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局通风处。
二、对于北丈八采区设计及回采工作面的布置,要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的通风系统,尤其在确定工作面的尺寸时,必须满足最短发火期的要求和便于采空区的封闭。
所有隔离煤柱的设计要符合《防灭火规范》的要求,其煤柱宽度要大于6米。
生产科要严格把关,严禁在隔离煤柱中乱穿巷道。
三、对北丈八井所有永久闭墙在构筑时都要见实顶、实邦。
布置工作面时,生产科必须考虑有利于工作面结束时的闭墙位置,其附近不能有空邦空顶或顶部留有煤皮。
综采及放顶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通向工作面的其它巷道在采区煤柱内的,必须沿煤层顶板布置,以保证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的闭墙质量。
严禁将闭墙设在两条巷道斜交的三角煤柱附近。
今后要对所构筑的已采区、火区闭墙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进行喷浆,切断向采空区的漏风通道,不合格的工程要重筑,并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四、定期测定丈八煤现生产区工作面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四尺煤采空区的层间压差、风量及各种气体温度等参数。
每个月要进行一次层间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认真分析。
根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层间压差,从而减少层间漏风。
今年不得采取提高四尺煤通风负压的方法来解决丈八煤工作面的瓦斯问题,若必须采取层间调压方法,要报公司审批。
五、北丈八井制定的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报通风处备案。
六、高档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综采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北丈八井必须将设备全部撤出,由通风工区进行永久封闭,末能按时撤出或封闭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当井下发生自燃火灾时,矿要立即成立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任总指挥的救灾指挥部,同时救灾总指挥部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制定灭火方案,在报请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后迅速实施。
八、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火灾事故,通风工区负责向上级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事故报告。
九、定期绘制和完善丈八井的防灭火系统图,火区位置图、防灭火台帐和火区管理卡片,气体取样化验报告单,对防灭火工作实行矿、区、队三级管理。
十、购置防灭火所需安全设备、仪器、仪表费用要列入矿安全技措经费。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瓦斯
主扇停电后排放矿井瓦斯时,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风硐小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
风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不超0.5%时,方可启动主扇。
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1%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二、局扇排放瓦斯
1、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由瓦斯工进行排放;停电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
2、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由通风工区长或主任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班长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通风工区提出书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后,由通风工区、队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4、排放密闭的瓦斯尾巷,联通己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5、排放瓦斯时,严格按“三连锁”排放瓦斯规定执行,在瓦斯流经区域的所有通路口设置警戒,并且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所有电源,除排放瓦斯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入内。
6、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口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并稳定一段时间后,方可进入检查风筒及排放瓦斯情况,只有在排放瓦斯的巷道内任何一处的瓦斯浓度均在1.0%以下时,方可认为巷道瓦斯排放结束。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
三、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按排放次序,从进风第一台局初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方准后一台局初送电进行排放,依次类推。
四、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或高浓度瓦斯排放。
五、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后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设施包括挡风墙、风门、风桥、调节门、风筒,为了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制定如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挡风墙(闭墙)
挡风墙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为永久挡风墙和临时挡风墙两种。
(一)永久挡风墙
1、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层上层挡风墙要砌在实体煤上),有冒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
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浓度不小于30╳30cm,岩巷要见实帮。
2、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建筑,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闭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3、挡风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挡风墙底部设返水池或返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4、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5、挡风墙内外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挡风墙外5米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挡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
墙体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米,否则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挡风墙
1、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1米,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墙,厚度为30c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2、挡风墙要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3、挡风墙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无冒顶,保持清洁卫生。
4、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
5、临时挡风墙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防火墙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挡风墙相同。
顶部厚度可以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然条件而确定,但一般不应小于2米。
2、防火墙上下要砌在机、底板坚实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与永久性挡风墙相同。
3、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筑,并用水泥沙浆砌筑构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4、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米,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部设返水池或防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直径380毫米的瓦斯管,以备观测、注浆、调压。
防火墙外要预留构筑气室墙的位置,以备均压。
5、防火墙面和墙距1米范围的巷帮巷顶必须井下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二、风门
(一)永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联锁装置。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2、风门垛的规格质量同永久挡风墙。
3、风框与门扇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4、门框要包边,沿口要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
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5、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15米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
7、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二)临时风门
1、风门门垛与临时挡风墙要求相同,其它部分与永久风门相同。
2、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圆的可以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
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三、风桥
(一)永久风桥
1、永久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叉口。
2、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
3、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
4、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小于3米。
(二)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峒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15米/秒,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巷道压力。
四、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
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亿、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贯超过6米的盲巷等处。
2、栅栏木板条的规格:
宽度不小于4厘米,厚度不小于2厘米。
木反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厘米,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并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3、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工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五、风筒
1、严格风筒管理,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小于或等于90度的应设弯头,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
2、风筒出口风量,应根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曾发生自燃发火的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应按0.5米/秒掌握。
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岩头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岩头不积存瓦斯的情况下,煤巷不超7米,半煤岩巷不超10米,岩巷不超15米,综掘面不超5米。
4、局扇出口全风压通风工区段风筒设置二通,平时捆严,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
所有的通风设施都要定期检查,并且要有检查记录。
通风工区瓦检工、放炮员每班都要详细检查所辖地区的通风设施,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站。
以便及时处理。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的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工区领导现场指挥,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二、相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距离为炮掘20米,机掘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调度室、坑口调度站下达贯通距离通知书。
三、通风工区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在贯通前必须做好贯通后调改风准备工作。
炮掘在距贯通20米及综掘50米时,执行“探三进一”规定,不执行探眼前进工作,严禁生产。
瓦检员、施工队组安全员每班必须将探眼情况汇报通风调度、井区调度,探透后按措施进行有计划贯通;严禁出现无计划贯通和误贯通。
四、掘进巷道贯通在相距20米时(综掘为50米)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只准一个头向对方贯通,不得对掘,对方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并设置贯通警戒栅栏,否则不得贯通。
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停掘面瓦斯情况,撤出人员至全风压地点,设好警戒才能装药放炮。
五、1、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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