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石头中犯罪行为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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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石头中犯罪行为分析
利用学过的刑法中的犯罪理论和立法规定,分析电影《疯狂的石头》中各行为人可能构成的犯罪。
主要有下列十个场景,对每一个场景进行分析:
场景一
出场:
道哥(老大)、黑皮(分头那个)、瘦子(影片中好象叫小军)、交警三人伪装搬家公司,入室盗窃。
出门后被交警截留,通知违章停车,要求查看驾驶证和营业证(搬家公司)。
道哥与交警交涉,黑皮从车后拿出锤子,悄然走到交警身后。
正在下手之际,包世宏的车撞到了秦律师的BMW,交警马上过去处理事故。
黑皮趁机收手。
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犯罪主体:
道哥、黑皮、瘦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规定: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本案中黑皮拿出锤子,企图伤害交警(未遂),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二
出场:
冯董事长、秦秘书、国际大盗
秦律师经冯董事长许可,在香港以十万美金顾用国际大盗,准备盗取翡翠。
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但是还未实施,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秦律师和大盗达成交易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由于是冯董事长指使,故三人共同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
犯罪主体:
冯董事长、秦秘书、国际大盗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准备盗取翡翠。
由于还未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场景三
出场:
谢小盟、电话中的香港人、谢厂长
在厕所中与他人商议伪装绑架自己,像自己父亲索要赎金。
被谢厂长听到,对儿子暴打。
谢小盟和电话中的香港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共同犯罪,但是还未实施,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由于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所以不能定为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
谢小盟、电话中的香港人。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由于还未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谢厂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体:
谢厂长。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
谢小盟的健康权。
犯罪客观方面:
谢厂长对儿子暴打。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场景四
出场:
道哥、黑皮、瘦子
三人在缆车上已事先准备好的假可口可乐中奖环,意图骗取缆车中乘客钱财。
但被乘客识破,分分下车。
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道哥、黑皮、瘦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乘客的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三人用虚构事实(可乐中奖)的方法,骗取缆车中乘客钱财。
由于最终被乘客识破,犯罪未遂。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三人量刑应从轻处理。
场景五
出场:
道哥、黑皮、瘦子、国际大盗
国际大盗下飞机后,打车时被黑皮蒙住眼睛,瘦子趁机拎包上车。
三人逃跑。
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为共同犯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所以是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
犯罪主体:
道哥、黑皮、瘦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公开夺取公私财物。
若包内数额不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场景六
出场:
谢小盟、包世宏、菁菁
谢小盟利用拍照机会,以假翡翠调换真翡翠。
后将翡翠掉赠送给酒醉的菁菁,并与菁菁上床。
谢小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奸罪。
(1)盗窃罪:
犯罪主体:
谢小盟。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以假翡翠调换真翡翠,窃取财物。
影片中翡翠“比故宫成色还好”,可见价值连城,数额巨大,可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强奸罪:
犯罪主体:
谢小盟。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
妇女的贞操权,性的不可侵犯权。
犯罪客观方面:
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的情况下昏迷、无力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七
出场:
谢小盟、道哥、黑皮、瘦子
谢小盟与菁菁上床被道哥等人发现,担任对谢小盟殴打,并将其塞入旅行箱,运到房间中。
道哥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1)故意伤害罪:
犯罪主体:
道哥、黑皮。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
谢小盟的健康权。
犯罪客观方面:
对谢小盟进行殴打。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拘禁罪:
犯罪主体:
道哥、黑皮。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
谢小盟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犯罪客观方面:
将其塞入旅行箱,运到房间中并搁置房间超过24小时。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场景八
出场:
国际大盗、道哥、黑皮、瘦子
道哥三人准备用假翡翠去换真翡翠(实际上是用真换假)。
瘦子藏入垃圾桶,黑皮遁入下水道,道哥在外等候。
入夜,国际大盗从房顶掉下,敲开展柜,准备拿去翡翠,但因为绳子不够长,一时够不到,最后终于拿小棍挑出。
被从瘦子从旁边抢走。
逃跑。
国际大盗、道哥、黑皮、瘦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
犯罪主体:
国际大盗、道哥、黑皮、瘦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国际大盗偷出翡翠,瘦子从旁边抢走并逃跑,黑皮和道哥从旁协助。
虽然偷的是假翡翠,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但考虑到他们多次盗窃,仍可构成盗窃罪。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瘦子公然夺取国际大盗的“战利品”犯了抢夺罪,抢夺罪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翡翠不属于大盗的私人财产,所以不定罪。
场景九
出场:
道哥、瘦子、包世宏、谢小盟
道哥在得知自己用真翡翠换了假翡翠后大怒,要用谢小盟换回真翡翠。
谢厂长不理。
包世宏答应了,晚上一个人拿着真翡翠(他认为是假的)去交涉。
在等待时,道哥起摩托车将包世宏背包抢走,但因为前放车门突然打开,撞在车上,惨死。
道哥、瘦子构成绑架罪,且为共同犯罪,另外,道哥还构成抢夺罪。
(1)绑架罪:
犯罪主体:
道哥、瘦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以勒索钱财为目的。
犯罪客体:
谢小盟的人身自由权。
犯罪客观方面:
道哥、瘦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谢小盟。
根据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抢夺罪:
犯罪主体:
道哥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道哥骑摩托车将包世宏背包抢走。
道哥飞车抢翡翠只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因此犯了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因道哥死亡,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场景十
出场:
冯董事长、秦律师、国际大盗
冯董事长杀秦死律师。
国际大盗入室盗窃,杀死风董事长。
取得翡翠
冯董事长构成故意杀人罪,国际大盗构成抢劫罪。
(1)故意杀人罪:
犯罪主体:
冯董事长。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
秦律师的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
冯董事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根据刑法规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抢劫罪:
犯罪主体:
国际大盗。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国际大盗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而且,本案中,国际大盗抢劫时致人死亡,主观方面具体表现形式是图财杀人,从其飞刀直取冯董事长喉咙可见他主观意愿就是要杀死冯董事长,所以不是防卫过当或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且大盗多次犯重大盗窃案,情节恶劣,判刑时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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