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精品PPT (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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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20年最新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内容,授课人:
XXXX,时间:
2020.07.31,中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弱小走向强大,在通往成功的时代大道上迈开步子稳步前行。
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带来了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中国人民之幸福源于对中国梦的追求。
中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弱小走向强大,在通往成功的时代大道上迈开步子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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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带来了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中国人民之幸福源于对中国梦的追求。
中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弱小走向强大,在通往成功的时代大道上迈开步子稳步前行。
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带来了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中国人民之幸福源于对中国梦的追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PREFACE,目录ONTENT,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思路和原则,第一方面,1,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思路和原则,第二方面,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思路和原则,第三方面,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共7章,68条,+,Chapter1,16条,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第一章总则,Chapter2,727条,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Chapter3,2841条,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Chapter4,4254条,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六条,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一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hapter5,5560条,复审、复核,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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