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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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诉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刑诉法的根据是我国《宪法》。
审判中立:
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当,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
(2)强制措施权,包括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3)庭外调查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5)刑罚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对无罪、罚金和没收财产裁判的执行权。
审判组织:
1.独任庭:
审判员一人,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案件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独任由院长庭长决定
2.合议庭:
基层和中级3人,高级和最高3-7人
上诉抗诉3-5人
最高复核死刑、高级复合死缓3人(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在判决书署名
3.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立案侦查权。
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诸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侦查。
在侦查中,有权实施除通缉以外的一切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自行侦查。
(2)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权包括:
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
(3)法律监督权。
根据监督发生的诉讼阶段和监督对象的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
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的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
有权获得辩护;公诉中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获得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拒绝辩护人辩护或另行委托辩护人。
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无关问题,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开庭前十天收到起诉书副本。
参加法庭调查,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证人、调取新物证……
参加法庭辩论。
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2.救济性权利:
申请诉讼参与人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
控告审判、检查、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
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向人民检察院对于刑诉法173条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上诉。
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2.对人民法院:
判决和裁定、审判活动本身
3.对执行活动: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法变更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审判公开: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疑罪从无;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按无罪处理
管辖:
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国家安全机关、仅对保卫部门、监狱)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区管辖: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3.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辩护:
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具体体现: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会见、通信权
3.阅卷权
4.获取证据权
5.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
6.其他权利:
对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保密
代理:
指的是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3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参加诉讼
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独立发表意见,控诉职能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人与其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自诉人的代理人权利受自诉人约束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材料说)
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证明:
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
公诉人、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2.证明职责: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证据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才产生法律效果,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别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要求,是法律赋予其职权并要求承担责任)
证明标准:
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最所要达到的成都
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表述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
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或认识清楚,这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
证据确实充分:
对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根据,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并且有关联性;证据充分,是指一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证据的数量足以确定性地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将其具体化,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如何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1.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
3.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四条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证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清醒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的种类:
1.物证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书证6.鉴定意见
3.证人证词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4.被害人陈述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犯罪使用的工具
2.犯罪行为侵犯的课题五
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特征:
1.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客观性比较强,比较容易查实
3.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4.证明范围的狭窄性,通常一个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第一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务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强制措施: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特点:
1.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目的是强制就讯,讯问后应立即将拘传人放回
传唤: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
拘传与传唤区别:
1.强制力不同(强制到案、自动到案)
2.适用对象不同(所有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拘传一般在传唤以后使用,传唤不到案正当理由指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力的理由被阻断交通。
留置: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目的是为了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或者犯罪事实
拘传与留置区别: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行政措施)
2.有权适用机关不同(公检法、公安机关)
3.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
4.时间不同(刑诉过程中、行政行为)
5.期限不同(12小时不超24小时、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应不低于24小时。
取保候审: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太比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中强制方法。
方式:
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
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均有权决定
期间:
12个月,公检法分别12个月
监视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使用对象: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有权决定
折抵刑期:
管制的1日抵1日,拘役、有期徒刑的2日抵1日
期限:
不超6个月,公检法分别6个月
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公和人民检察院(自杀逃跑在逃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决定
条件:
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期间:
24小时内通知家属,24小时内讯问
执行拘留后,认为要逮捕的,应在拘留3日内申请,特殊延长1-4日;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14日内做决定,特殊可延长1-3日
逮捕: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附带民事诉讼:
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成立条件:
1.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无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死亡的遗产继承人、依法承担的单位和个人)诉讼请求知应当赔偿数额及证据,原告负举证责任。
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刑事诉讼中止: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1.中止侦查
2.中止审查
3.中止审理(不算入审判期限):
情形:
被告患重病、逃脱;自诉人患病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抗拒的原因
延期审理:
需要新证人、新物证或重新鉴定勘验;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由于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算入审判期限)
期间: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在1个月内完成,2次为限
不服检察院决定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一审公诉案件应在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过3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一审自诉案件应在6个月内宣判
一审使用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审结,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可延长至1个半月
刑事诉讼终止: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
2.追诉时效已过
3.特赦令免除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规定予以免除刑事责任的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条件不同(无法继续、不必要或不应当进行)
2.结果不同(暂停诉讼、终结案件)
3.程序不同(公检法作出中止侦查审查的决定或中止审理的裁定、公检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终止审理的裁定)
不立案决定救济:
1.申请复议(向原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2.检查监督
公安机关的侦查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区别主要在于侦查案件的性质不同:
检察院主要对下列三类案件开展侦查工作:
一、贪污贿赂案件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的是除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已构成犯罪,情节轻微)
3.证据不足不起诉(前提是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条件: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刑诉法》204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法庭调查: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
具体步骤和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使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判决的适用对象:
案件的实体性问题
裁定的适用对象:
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
决定的适用对象:
是否回避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庭审中解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决定;延期审理的决定;抗诉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据顶及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等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1.有权上诉:
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有权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方式:
上诉状或口头上诉;抗诉书
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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