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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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doc
潮州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建设幸福潮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引进重点领域:
新型高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LED照明等新兴产业,能源石化、装备制造业、船舶修造业、海洋工程等大型临港产业,金融、物流、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陶瓷、食品、婚纱晚礼服、不锈钢制品、水族机电等传统优势产业,茶叶、水果、水产、畜牧、花卉蔬菜、铁皮石斛等特色农业以及其他国民经济重点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包括: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主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紧缺人才,涉及编制问题的,专项报送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聘用(合同聘用)。
直接调入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并到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定登记手续的,享受相应待遇。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潮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我市。
用人单位和财政、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妥善解决住房、入户及其配偶的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且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或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受理。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等手续,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也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企业引进的,由企业自主聘任。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安家费.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2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80万元.临时聘用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2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5 万元。
创新科研团队每年发给津贴40万元。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8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2万元。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比照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2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七)按本办法引进的六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每年给予租金补贴6000元。
以上规定的年津贴、安家费和住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比例由本级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属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本级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全额负担;属财政核补经费的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本级人才资源开发基金按核补比例负担,不足部分安家费和津贴由单位负责;中央、省(部)属驻潮单位,外地单位(企业)驻潮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按各自规定执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含自主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引进的人才,安家费和津贴由引进单位自行负责。
引进的人才如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多处兼职的,只能在其中一个任职单位享受以上待遇。
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
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对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立项,在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申请省级以上科研立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科研经费补助且仅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可向科技部门申请配套补助经费。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
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潮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方面的适当优惠。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实践基地。
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实践基地和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经费由培训企业在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
培训经费由培训企业在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对引进人才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管理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办理。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手续办理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潮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
县(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七条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表及相关统计报表,经用人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有关津贴。
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按未服务年限计算收回安家费.
第二十八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
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动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加大人才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设立“潮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300万元,今后视人才引进促进人才资源开发情况逐年增加投入。
该基金专项作为实施本办法所需的经费。
其使用和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所实施的科技项目,可直接向同级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潮州市加强人才引进促进人才资源开发若干办法》(潮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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