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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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
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
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
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
院、系(所)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院、系(所)负责人担任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并明确至少一名同志为具体联系人。
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与校博管办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别分为以下四类:
1.学校重点资助招收:
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一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2.学校普通资助招收:
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3.单位(导师)自筹招收:
指各单位在教师编制外招收,或申请人达不到《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科研工作。
4.学校与工作站或产业基地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不受各单位核定编制岗位限制,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鼓励在校青年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
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5:
2.5:
2.5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作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七条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编制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单位空缺教师编制的1.5倍,各单位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博士后编制总额的50%(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及企业博士后人员不计算在内)。
每年经人事处核对后下达给各单位。
第八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正高职教师,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高职教师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申报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岁,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在近2年内)。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申请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除外)。
3.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企业博士后可在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各流动站应加大选材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数量占招收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学校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优秀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面试。
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进行。
考核小组由3~5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并将拟招收人员的《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考核表》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院、系(所)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相关材料,按下面材料要求准备齐全后一并交相关院、系(所):
1.《博士后申请表》5份含原件,其中《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所推荐,留学回国博士的《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国外同行专家所推荐;
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
3.如暂未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可由所读院校的研究生院(处)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将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各3份(含原件)。
进站半年内补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4.《博士生毕业鉴定表》复印件3份;
5.《体检表》1份;
6.《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3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3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做博士后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3份(含原件);
10.申请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2份(含原件)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2份(含原件);
1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注销证明。
院、系(所)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含原件)与网上资料审核后交校博管办,对不要求留原件的,校博管办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经审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须与流动站签订《华中科技大学聘用合同书》,并按报到要求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有固定期限的在职职工,各单位应按同类教师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2个月。
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所)和校博管办同意后,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履行作为中级岗位教师的其他职责:
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3.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
4.出站后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出站前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达到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
第十七条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建立由3~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指导和考核,并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流动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相结合。
首先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院、系(所)负责人审批,报校博管办备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60天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所)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博士后指导小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校博管办各执1份)。
同时,应积极做好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准备,该基金每年三月和八月受理申请。
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研究能力,创造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2)进行中期考核,将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博管办。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劝其退站。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华中科技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院、系(所)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出国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6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聘用合同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2.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
3.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
7.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对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校博管办批准,报湖北省人事厅备案。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需向所在的流动站提出出站书面申请,一般应于在站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将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送交所在的流动站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二条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能申请出站。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学校确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前3名。
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方能申请出站:
1.研究的成果学术水平较高。
2.研究的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3.工作表现较好,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较强。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除此以外,还应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议。
流动站需聘请3位同行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议,并写出书面评语。
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含5人)组成。
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主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必要时,校博管办派人参加博士后出站评审会。
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成果写出详细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标准,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校博士后科学基金中支付,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出站申请及评审书》2份;
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2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2份;
4.博士后工作总结1份;
5.《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5份(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
6.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各一式2份(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留校工作者不需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者提交);
9.《企业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3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
第五章经费管理以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经费来源和管理
1.博士后经费来源:
国家资助;湖北省资助;企业和社会各界资助;学校自筹。
2.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博士后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学校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各项科研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出站到校外工作,经费统一归入校博士后基金。
第二十八条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外),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其人事、组织关系、待遇等比照学校在岗职工对待(签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可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
在站期间(按24个月计算)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具体如下:
1.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进第一站薪级工资标准低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16级则按16级执行,高于16级按学校同类、同条件人员薪级工资标准确定。
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的第13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八级执行。
学校普通招收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级执行(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第十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
享受校内公费医疗,医疗费由财务处按学校正式职工人均标准划拨校医院。
2.对于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按进站的第一年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中期考核后,优秀者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合格者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对于学校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仅负责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中期考核后,优秀者学校按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参加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标准予以发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补贴如有结余,由单位统筹使用;如绩效工资超出补贴额度,由单位自筹。
3.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启动、配套经费,具体见附件3。
4.学校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如属学校重点资助招收者,学校视情况发给其每月不超过300元的生活补贴。
5.享受我校教师相同的科研、论文奖励待遇。
6.单位(导师)自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由单位(导师)负责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备案。
7.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企业管理为主,其薪金和研究经费等由企业提供,并按协议执行。
第六章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在职人员除外),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在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借托、借读,待遇与我校教师子女相同。
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时,其子女随同转出。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用住房,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为规范管理,对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其出站的第二个月起,学校将按华中科技大学有关博士后公寓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申请留校工作的,按《华中科技大学新进校教师选拔考核办法》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的要求(含外文等要求)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未聘上者应流动到其他单位。
到校外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委托我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含外文等要求)执行。
学校每年受理一次评审。
博士后期间的各项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八章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博管办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年对博士后工作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执行,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合作导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校人[20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质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研究队伍,特制定本招收条件。
一、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是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近两年“985”高校及中科院、社科院系统内优势专业毕业的博士,或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指导的博士,或学科发展急需的博士。
2.第一学历应为本科且毕业于“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留学回国博士可放宽至40岁。
4.博士研究生期间应有参加高水平研究项目的经历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注:
近三年取得突出学术业绩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要求。
本科、研究生阶段均在本校完成的博士从严审批。
二、学校普通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第一学历应是本科,博士毕业于“211”高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
2.博士毕业不超过4年。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由企业考核招收。
四、各流动站设站单位可在学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具体招收标准。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考核对象
凡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中期考核。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合作企业考核为主。
二、考核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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