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和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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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和发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和发展
重点:
1、英、美、法三国宪法产生的经过。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产生的条件。
3、宪法发展的历史阶段。
4、宪法发展的趋势。
5、旧中国宪法发展的特征。
6、新中国宪法立宪活动及其背景。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首先产生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欧美国家,分析英美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具体情形,有助于探寻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和规律。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炼铁、玻璃、造纸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
这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
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从内容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
(1)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
(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ActofHabeasCorpus)(3)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ofSettlement)。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MangaCarta)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另外,英国宪法性法律还有:
1911年的议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1948年的人民代表法、1949年的议会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和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theArticlesofConfederation)。
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个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邦联国会。
邦联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讲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
《邦联条例》建构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特别是州际关系)势在必行。
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历三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
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
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了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
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
(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
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1789——1791年);第二次革命(1792年);非常共和国(1792——1795年)和宪法共和国(1795——1799年)等几个阶段。
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
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
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1)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地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
(2)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制宪法的过程;(3)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
二、宪法产生的条件
英美法等国家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伟大事件已成为历史,从现象上看,它们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因而不难发现它们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结果。
然而,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导致一种新的法现象的产生,引人深思。
撇开英美法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具体情形,可以发现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一种经济形态。
商品是为交换或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取得联系,才能进行生产和消费。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价值是否等价,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这种等级特权的社会制度都与商品经济不相容。
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
另一方面,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这一点只有当劳动力和生产原料在市场中能够自由买卖时才能做到。
因此,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
且只有在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自由的观念才会普及并为全社会所接受。
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一般表现为:
(1)商品化的程度较高,所有的劳动产品,甚至劳动力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换;
(2)形成了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商品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3)建立了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
一句话,只有当商品经济已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
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所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由于这种较为发达商品经济首先表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以,近代宪法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2、较为完备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相对的一种政治形态,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是较为完备和成熟的民主政治。
一方面,它以平等自由为目标和追求;另一方面,它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形式,最为重要的是,它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先进生产关系代表的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日益不满其在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无权地位。
他们在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地将获得的政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需要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说。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近代思想文化,虽然是西方文化长期演化的结果,但与传统西方文化相比则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和进步性。
因为它是民主的文化,与专制思想文化相对立而服务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它是大众的文化,具有世俗性和平民性的特点,是对贵族思想文化的否定,并且肯定了文化权利和精神生活的平等性;它是科学的文化,是对各种神秘文化的否定,形成了较为合理和科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
近代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近代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宗教改革是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重要内容,它按照资产阶级的要求,以宗教改革的形式对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进行批判,确立了反映资本主义精神的资本主义新教伦理和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清除了宪法产生的宗教障碍。
思想启蒙运动也是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为理论武器,用科学批判神学,用人权反对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观念得以传播和普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条件。
其次,近代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客观上要求法律以部门法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这必然导致旧的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解体;另一方面,社会又在分工的基础上走向新的综合,它要求用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更深入、更系统的整体调整,因而需要有一种法律凌驾于其它法律之上,对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就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为这一过程的完成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
可以说,没有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没有近代的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和职业法学家的创造性劳动,就不会有近代意义的宪法。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近代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三、宪法的发展
从宪法产生至今,近现代意义的宪法经历了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大致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分为两个时期,即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
英国、美国、法国三国宪法的产生,特别是法国宪法的产生,对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法国宪法具有彻底的民主精神,是内容和形式都很完备的近代宪法。
另一方面,法国位于欧洲大陆,又是政治、经济中心,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波及整个欧洲大陆。
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欧洲大陆各国纷纷制定宪法,先后制定了约300余种。
不仅如此,受英国、美国、法国三国宪法的影响,北美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也制定了宪法,使整个19世纪成为宪法的世纪。
近代宪法的发展可以1848年革命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第二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第一阶段的宪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为数较少的民主共和制宪法,例如,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雅各宾派的宪法以及智利、乌拉圭等国家的宪法;二是占绝大多数的君主立宪制宪法,这类宪法又可分为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宪法,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和1831年比利时宪法,以及法国波旁型的君主立宪制宪法。
第二阶段的宪法绝大多数是美国式的共和制宪法和英国式的虚君制宪法。
其共同点是承认主权在民原则,废除君主制或对君主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
少数封建势力强大的国家,则以前一时期法国波旁型宪法为蓝本,颁布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这类宪法的典型。
由于英国、美国、法国三国宪法具有的典型性,这里仅以三国宪法为例说明近代宪法的发展。
1、英国宪法的发展。
“光荣革命”确立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40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方面,工业资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另一方面,工业无产阶级也随之发展起来,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英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
(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3)政党制开始兴起。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2、美国宪法的发展。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
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
在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70年颁行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并生效。
在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行了第13条宪法修正安、第14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5条宪法修正案。
至第一次世界大占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了第16、17、18、19条宪法修正案。
这些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26条修正案。
联邦最高法律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
3、法国宪法的发展。
1799年的法国宪法为拿破仑第一帝国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1804年,拿破仑称帝,共和宪法实际上变成了君主立宪宪法。
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路易十八即位,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法国宪法从形式到内容变成了彻头彻尾的君主立宪宪法。
1848年,巴黎人民发动“二月革命”,建立了第二共和国,颁布了第二共和国宪法。
宪法赋予总统以很大的权力,由模仿英国的内阁制转而效法美国的总统制。
1851年12月,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解散国民议会,并修改宪法,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1852年11月,波拿巴建立第二帝国。
后因在普法战争中失败,第二帝国被第三共和国取代。
1875年,国民议会陆续通过的《参议院组织法》、《公共权力组织法》和《公共权力关系》构成了第三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一直存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四共和国建立及其宪法的颁布。
法国近代宪法是在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除了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外,欧洲的国际关系也是宪法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
4、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从世界范围看,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二是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三是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四是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五是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家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1、现代宪法的产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战后新成立的国家都采取成文宪法和普选制度,甚至战前已建立民主制的国家,其民主政体也有许多新的进展。
宪法在发生转化,并已迈入现代宪法的门槛。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1919年2月,魏玛共和国成立,同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
由于宪法在魏玛制定,史称《魏玛宪法》。
该宪法共有2篇181条,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与职能,第二篇规定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过渡条款。
《魏玛宪法》宣布主权在民,确立了内阁制共和政体;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权力得到加强;宪法还规定了范围广泛的公民权利。
作为现代宪法的标志,《魏玛宪法》的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二是议会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三是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趋于过时,等等。
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宪法在现代的发展走向,从而使《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7月,第五次全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
一是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二是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行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三是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2、现代宪法的发展。
现代宪法的发展,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的宪法发展主要表现为现代宪法的产生和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进一步民主化是这一阶段宪法发展的主流但也有逆流,例如,法西斯德国对《魏玛宪法》的破坏,意大利法西斯体制建立等。
后一阶段的宪法发展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有些国家的宪法在战后继续朝着现代宪法转型;二是对宪法发展中出现的逆流进行清理,成功地实现了对法西斯主义及其体制的改造,使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宪法回到了民主和平的道路;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法纷纷制定和颁布,并以鲜明的特色丰富和发展宪法;四是随着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宪法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宪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既回应了近代“民族的宪法”又丰富和发展了民族主义宪法的内涵。
在现代宪法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和发生了一些对宪法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这里仅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和事件作一些介绍。
(1)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
就形式而言,美国并无所谓现代宪法,美国宪法还是1789年生效的那部宪法,只不过美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罗斯福新政赋予美国宪法以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使其具有了现代品质。
罗斯福在30年代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时当选美国总统,为摆脱危机,他开创性地采取了一系列被称为新政的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措施,其中包括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全国产业复兴法,为推行新政,罗斯福总统对司法机关的改革更是具有“宪法革命”的意义。
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二是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三是政府广泛干预社会事务。
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转型的进程,并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2)盟国对德国的占领与联邦德国基本法。
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占领德国,根据欧洲协商委员会的决议,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四国分区占领并管理占领事务,以便彻底解除德国的武装力量,肃清军国主义,在民主的基础上改造德国的政治体制。
1948年6月,美国、英国、法国三国在其占领的西德建立了联邦德国政府,并着手起草基本法。
1949年2月,制宪会议完成了基本法草案,并于同年5月8日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是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在恢复《魏玛宪法》规定的宪政体制的道路上又有新发展,例如,加强议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削弱总统的地位等。
由于是在德战败并被盟国占领的特殊的条件下制定的,因而基本法具有很明显的国际化倾向,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明确规定国际法优越于国内法,从而展现了现代宪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趋势。
(3)苏联的成立和1936年苏联宪法。
十月革命后,在原沙俄帝国的废墟上建立的许多共和国,以1918年的苏俄宪法为蓝本制定了宪法。
1922年,苏俄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召开全权代表会议,讨论并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有关事宜,1922年12月30日,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共和国以主权国家身份加入苏联的有关决议,宣告苏联成立。
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制定了第二部苏联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的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共13章146条。
1936年苏联宪法是在1924年苏联宪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对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的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前两部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而1936年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二是宪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三是1936年宪法准确地反映了苏联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发展水平,全面地展示了苏联社会的基本面貌。
1936年宪法在宪法发展史上的意义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性作品,以后各国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
(4)新兴民族国家的宪法。
两次世界大战有力地打击了殖民帝国。
使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受到了削弱,但在1945年的时候,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葡萄牙等国家仍然统治世界上相当部分的人口。
在以后的二十年中,殖民帝国和殖民体系完全崩溃,最后的殖民帝国葡萄牙也在1975年瓦解了,与之相伴随的是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诞生。
这些国家在政治上的一般做法是制定宪法、设立国民代表大会、建立现代选举制度、成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强调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亚洲的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这些国家宪法的制定与颁布,使宪法在世界范围内更为普及,从而掀起了新一轮的宪法热潮。
虽然一些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与宪政历经坎坷,但它们在维护民族独立与自由,探索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宪法与宪政模式方面,推进了现代宪法在内容、形式甚至精神方面的发展,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宪法的发展趋势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宪法是基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并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对人类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制度安排过程;宪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关系问题,并因采取的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宪法体制。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人权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而起直接作用的国家内部各种政治力量(主要指各阶级、各阶层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同时也受国际关系的影响,有时国际关系的影响甚至起主要的作用。
宪法的发展趋势就是上述因素作用下有规律地向前发展。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宪法在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呈现出两个方面的趋势
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
前者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在世界范围内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三权分立式,例如,美国的分权制衡制和英国的议会内阁制。
另一种模式是议行合一式,例如,苏联的苏维埃制。
不管是哪一种模式,在近代宪法时期,行政权没能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即使在美国分权制衡制下,以总统权力为代表的行政权也不过处于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均势的地位。
在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出现上升趋势,在奉行议会主权的议会内阁制国家,有的议会主权受到了行政权的挑战,如英国;有的则改议会内阁制为总统制,如法国。
在分权制衡的美国,行政权率先打破权力均势格局,在权力运作过程中逐步处于核心地位。
在有些苏维埃式的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仅仅存在于宪法的规定之中和宪法的理论上。
各国行政权的扩大表现为:
(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例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定权;
(2)紧急命令权,例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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