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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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修编)
(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
Applicationspecificationofmarkerfor
gaspipelineandfacility
DG/TJ08-
主编单位: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7上海
公告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7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沪建标定[2016]1076号)要求。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标识分类、设置原则、地上标识、地面标识、地下标识、制作安装、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887号,邮政编码:
200135)。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总则
1.0.1为了规范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发挥标识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燃气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燃气管道设施gaspipelineandfacility
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调压站(箱)、阀室、检查井盖等燃气管道附属设备;管道防腐保护设备标志桩、警示牌等安全识别标志以及管桥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2.0.2地上标识above-ground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3地面标识on-ground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4地下标识under-groundsign
设置在地面以下,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2.0.5设施标识facilitysign
设置在地上,用于表明燃气设施的位置、属性的标识。
2.0.6标志桩markerpost
表示埋地管道属性和参数的标识,包括转角桩、交叉桩等。
2.0.7测试桩testpost
从埋地管道上引出的,用于测量阴极保护参数的装置。
2.0.8警示牌warningsign
用于标记高风险地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防范事项的地面警示标识。
2.0.9警示带warningzone
连续敷设于埋地燃气管道上方,用于防止第三方施工意外损坏管道设置的管道标识。
2.0.10警示保护板warningfender
连续敷设于燃气管道上方,同时具有警示和保护作用的盖板标识。
2.0.11电子标识器electronicmarker
一种可进行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识别地下管道设施装置,可被电子探测仪探测到的电子器件。
2.0.12分界牌dividingplate
用于明示管道设施所属单位管理区域分界的标记。
3标识分类
3.0.1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能提示埋地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可分为地上标识、地面标识、地下标识和设施标识四种形式。
3.0.2燃气管道地上标识包括标志桩、警示牌、测试桩等。
3.0.3燃气管道地面标识包括路面标识、检查井标识等。
3.0.4燃气管道地下标识包括警示带、警示保护板、示踪线、电子标识器等。
3.0.5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包括调压站(箱)、表房、阀室标识等。
4设置原则
4.0.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4MPa的管道必须设置地上或地面标识,其他压力级制管道宜设置标识。
4.0.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4MPa的埋地管道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01MPa的聚乙烯埋地管道应沿线敷设警示保护板,其他压力级制埋地管道宜设置警示保护板。
4.0.3地上或地面标识应设置于适宜的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设置地上标识,在不适宜设置地上标识的场所,可采用地面标识。
4.0.4设置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4.0.5在需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易发生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应设置标识。
4.0.6当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醒目处及水域的适当位置设置标识。
4.0.7管理单位应在管理区域交界点设置分界牌,分界牌内容应包括分界线标志、管理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5地上标识
5.1标志桩
5.1.1标志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桩的设置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2标志桩应高出地面,且顶端距地面高度宜为1m。
3标志桩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
4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宜为100m。
地面平坦、视障少、管道路由顺直的情况,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可大于100m。
特殊地段,事故多发地段等可以缩短安装间距。
5全封闭禁入式道路不得设置标志桩。
5.1.2标志桩应设置在下列地点,并应满足5.1.1的规定:
1埋地管道转角处,应设置转角桩,转角桩设置在转折管道中心线的正上方。
2埋地管道与其他地下构筑物(如电缆、其他管道)交叉时,交叉桩应设置在交叉点正上方。
5.2警示牌
5.2.1警示牌宜设置在易发生或已多次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管道靠近工业建筑、堆场等需要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
5.2.2燃气管道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时,在埋地管道与公路、铁路、河流的交叉点两侧须设置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燃气管道穿跨越地点,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压力等级。
2警示牌应设置在公路、铁路、河流的两侧醒目处。
3管桥跨越河流时,应保证河道净空高度。
5.2.3警示牌应设置在面向道路和河道,便于观察,距管道中心线1.5m处。
如果设置位置在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带内。
5.2.4警示牌中的标志应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2.5穿跨越管道标识中涉及河流交通安全标志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3测试桩
5.3.1测试桩铭牌内容必须包含测试桩的名称、桩型、安装日期、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5.3.2测试桩铭牌内容可包括管段名称、压力级制、企业标识等。
5.3.3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的要求。
5.3.4牺牲阳极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牺牲阳极直连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的要求。
6地面标识
6.1路面标识
6.1.1路面标识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
设置位置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识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00m。
6.1.2路面标识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它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6.1.3路面标识应根据道路实际辅装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宜采用涂装、粘贴、标志钉等形式。
6.2检查井盖
6.2.1燃气阀门井盖、牺牲阳极保护罩等检查井盖可视为地面标识。
6.2.2检查井井盖上必须具有清楚且永久性的标识。
6.2.3检查井井盖应包括如下内容:
1检查井盖燃气标识;
2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应有承载等级(用“重”表示重型检查井盖,“轻”表示轻型检查井盖)。
7地下标识
7.1警示带
7.1.1埋设燃气管道沿线必须连续敷设警示带或警示保护板。
7.1.2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
7.1.3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7.1.1规定执行。
表7.1.1警示带平面布置
公称管径(DN)
≤400
>400
警示带条数
1
2
警示带间距(mm)
—
150
7.1.4警示带的内容必须包括:
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压力等级。
7.2警示保护板
7.2.1警示保护板应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聚乙烯板材,正上方印有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压力等级,印有警示语的一面向上敷设。
7.2.2警示保护板宜敷设在管顶上方0.3m-0.5m处,但不得敷设于路基或路面里。
7.2.3警示保护板的宽度应大于燃气管道的公称直径。
7.2.4警示保护板可采用具有内置钢带的带有示踪功能的保护板。
7.3示踪线
7.3.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应在管顶沿管道走向连续敷设示踪线或带有示踪功能的警示保护板。
7.3.2示踪线宜采用2×2.5mm2双线单芯铜线,外有绝缘良好的保护层。
7.3.3示踪线应有效连接,在铜线接头处宜采用双线缠绕锡焊工艺,保证导电性能。
外绝缘处用胶带包扎,并用热收缩套封固,封固长度必须大于胶带包扎端20mm。
7.3.4沿聚乙烯燃气管道走向每隔2km应设信号源井。
检查井等设施可作为信号源井。
信号源井内有信号接头,用于接驳示踪线的测试外接信号。
7.4电子标识器
7.4.1燃气管道宜设置电子标识器。
7.4.2电子标识器内存可包括设备权属单位名称、管道口径、安装或维修日期、压力级制、施工单位名称、电子标识器与管道的相对位置等。
7.4.3电子标识器应安装在以下位置:
1阀门、水井、牺牲阳极等管道附属设施点。
2管道转弯处、管道三通、四通处。
3其它认为重要而需要标注的位置。
4无上述安装点的地下燃气管道的直线段电子标识器埋设间距应为100m。
8.设施标识
8.0.1调压站(箱)、阀室、表房的外表面必须设置标识,其它燃气设施应设置标识。
标识的形式可采用涂装、粘贴或挂牌。
8.0.2标识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压力等级。
9.制作安装
9.1一般规定
9.1.1标识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有关规定。
9.1.2标识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识必须同时、对应使用。
9.1.3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识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识,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
9.1.4标识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当需要新增标识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标识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9.1.6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识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9.1.7地上标识的基础应能确保标识安装稳固。
9.1.8警示牌的性能应符合GB/T26443《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分类、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9.1.9地下标识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
9.1.10当多种标志桩重合时,可合并设置。
9.2地上标识
9.2.1标志桩的主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或正方形;地上标识常用图形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用。
9.2.2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
9.2.3警示牌应根据警示需要选择警告或禁止类标识颜色。
9.3地面标识
9.3.1地面标识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地面标识常用图形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9.3.2当地面标识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其相对应的对比色。
9.3.3地面标识的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
9.4地下标识
9.4.1地下标识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且应能利用设备对其进行探测,示踪线(带)、警示保护板、电子标识器宜采用黄色作为基本色,示踪带、警示保护板应配以黑色字体警示语。
9.5设施标识
9.5.1设施标识应设置于燃气设施的外表面。
10.维护管理
10.0.1对使用的燃气标识应进行分类登记并归档。
10.0.2对使用的燃气标识应定期检查,当发生丢失、破损或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
10.0.3当燃气设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识。
附录A地上标识常用图形
A.0.1地上标志桩可按图A.0.1设置。
图A.0.1地上标志桩(以转角桩为例)示意
1—安全色区;2—图形符号;3—警示语;4—转角角度;5—里程号。
A.0.2警示牌可按A.0.2设置。
图A.0.2警示牌示意
警示语
企业报修电话
标识XXXXXXX
附录B地面标识常用图形
B地面标识可按图B设置。
图B地面标识示意
附录C警示保护板
C.1燃气管道警示保护板是聚乙烯原材料挤塑工艺而成型的结构保护板材,起到保护、警示作用。
C.2保护板可内置钢板,起到示踪和增加结构强度作用。
C.3保护板性能要求
C.3.1保护板应使用寿命长,抗拉升强度高,柔韧性好,可耐强震、扭曲,抗变能力强。
C.3.2保护板应满足下列性能
表C.3.2保护板性能
项目
性能指标
抗穿透性能
冲锤穿深不超过50mm;目测无任何开裂或断裂迹象。
标识耐久性能
测试完成后,标识色和警示语应无明显磨损,且清晰可辨。
伸展阻力,mm
≤120
密度,g/cm3
≥0.92
拉伸屈服应力,MPa
≥10
断裂标称应变,%
≥300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2
≥17
剪切强度,MPa
≥14.2
C.4保护板检验方法
C.4.1抗穿透性检验
1检验装置
试验装置为一台落锤机,其由下列组件构成:
1)主框架,可刚性固定在垂直位置,并具备可调节的导轨,保持平行和垂直。
2)固定落锤,可沿着导轨自由下落,并配有如图C.4.1-1所示的撞击面。
撞击面中心应位于落锤的垂直轴线上。
3)试样支架,完全VH类刚性蜂窝状聚苯乙烯垫块。
垫块深度不得低于200毫米,其长度和宽度应至少与试样相同。
试样支架应直接定位在导轨正下方。
材料:
钢制抛光表面,最大光洁度满足ISO4288规定的Ra值(0.8微米)
公差:
±0.1毫米
4)保持装置,将落锤保持在试样上方指定的高度。
保持装置应包括释放机构,使落锤在导轨内自由落下,以可重复的方式撞击保护板。
该装置应调整到位,确保当释放落锤时,其将沿导轨内自由下落,而无任何阻碍。
撞击面
主体
尺寸(毫米)
图C.4.1-1落锤详情
2检验条件
在进行试验前,试样应在20±2℃的试验温度下进行调节,持续时间不得短于2小时。
3检验程序
试验程序如下:
1)将试样平放在落锤下方的试样支架上。
2)调整从落锤的底端到保护板顶面的落锤高度,使得当落锤掉落时,试样将承受不低于125J的能量。
落锤的高度应由图C.4.1-2给出的等式确定。
图C.4.1-2试验高度
3)落锤应沿导轨内自由落于试样上。
4)测量落锤的贯穿深度(P)并进行记录。
贯穿深度应为保护板未变形下表面到落锤尖端的距离(以毫米为单位)。
P可按照图C.4.1-3所示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
L=撞击面长度(毫米)
D=落锤主体与试样未变形顶面的平均距离(毫米)
T=试样厚度(毫米)
图C.4.1-3贯穿深度
5)保护板接受5次落锤撞击,具体撞击位置如图C.4.1-4所示。
图C.4.1-4撞击点分布
C.4.2标识耐久性能检验
用浸有水的抹布持续擦拭15秒,然后再用浸有汽油的抹布擦拭。
C.4.3伸展阻力检验
检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至少在生产10天之后进行,选择一个完整的全长卷材。
在进行试验之前,完整的卷材应在10±1℃的水浴或空气中调节至少2小时。
试验应在从调节环境中取出卷材后的2分钟内进行。
2)解开卷材并将前端(外)固定在平面上。
3)解开卷材,带有标记的一面朝上,沿全长放置在平面上。
如果保护盖两面都有标记,则该试验应进行两次,每次分别有一面朝上。
4)将下垂(内)端靠在平面上,保持1分钟。
5)在下垂端上放置直径约100毫米、质量为8+0.2/-0千克的重块。
重块应位于中心,不与卷材端部重叠。
6)立即从表面放开下垂端。
7)在放开卷材下垂端后,等待30秒,然后测量下垂端高于水平面的高度。
C.4.4密度检验
按GB/T1033.1进行检验。
C.4.5拉伸屈服应力检验
按GB/T1040.2进行检验。
C.4.6断裂标称应变检验
按GB/T1040.2进行检验。
C.4.7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检验
按GB/T1043.1进行检验。
C.4.8剪切强度检验
按HG/T3839进行检验。
C.5保护板应包含下列内容:
1)警示标语
2)报修电话
3)产权单位名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和规范名录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
4《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
DG/TJ08-
条文说明
2017上海
目次
1总则
1.0.1燃气管道设施标识是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
标识的设置可以方便的实现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定位,同时可以起到警告保护作用。
通过规范的编写,统一市燃气行业的标识应用,便于企业管理,提高社会对燃气标识的认知度,防止燃气管道及设施因意外导致损坏,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2术语
2.0.2地上标识是指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识。
包括有:
标志桩、警示牌和测试桩。
2.0.3地面标识是指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标识,一般有粘贴式等多种形式。
除此之外,本标准规定还可以把燃气管道地面上的阀门井盖和牺牲阳极保护罩等视为地面标识,以便能够提示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有助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管道的运行和管理,也可达到预防第三方破坏的目的。
2.0.4地下标识是指直接埋设于地下,可实现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警示的标识。
一般包括:
警示带、警示保护板、示踪线、电子标识器等。
当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材料时,由于管材本身具有绝缘性能,必须解决管道的示踪问题。
目前常用的示踪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随管道敷设示踪线或带有示踪功能的警示保护板,另一种是采用电子标识器(钢管也可以用)。
电子标识器是一种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给埋地管道定位的装置。
2.0.5设施标识是指设置在地上,用于表明燃气设施的位置、属性的标识。
包括有:
调压站(箱)、表房、阀室标识等。
2.0.10警示保护板是由聚乙烯挤塑工艺而成型的具有警示和保护作用的盖板标识,可避免燃气管道设施受第三方破坏,可内置钢带使其带有示踪功能。
2.0.12分界牌主要用于明示管道设施所属单位管理区域分界的标记,用于明确上游和下游管理单位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责任。
3标识分类
3.0.1原规范将标识分为管道路上标识、管道路面标识、穿跨越管道标识、燃气设施标识和管道埋地标识五大类。
本次修编根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的划分,将燃气管道设施标识重新划分为地上标识、地面标识、地下标识和设施标识四大类,并明确每一类包括的标识内容。
4设置原则
4.0.1基于安全考虑,原规范要求高压和超高压管道(P>1.6MPa)必须设置标志桩。
在本次规范修编过程中,编写组对国内其他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设置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很大一部分城市,在中、低压燃气管道设施标识设置方面做得很好。
在上海,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4MPa的管道一般位于城市道路上,一旦损坏,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也很严重。
因此,本次修编规定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4MPa的管道必须设置标识。
4.0.2为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防止埋地燃气管道受第三方破坏,本次规范修编要求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4MPa的埋地管道及大于等于0.01MPa的聚乙烯埋地管道应沿线敷设警示保护板。
其他压力级制管道,不做严格要求,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0.7分界牌的设置主要是用于明确上游和下游管理单位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责任。
分界牌的示意图如下:
图4.0.7分界牌示意图
1—燃气管道设施;2—分界线。
5地上标识
5.1标志桩
5.1.1标志桩的对外主要起到警示作用,所以要求标志桩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
标志桩的安装间距要求以便于观察为原则,考虑到经济性和实用性,结合目前企业实际应用情况,以100m为宜。
5.1.2标志桩应安装在管道的正上方,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安装在转角管段中点处的正上方。
当管道正上方没有安装条件时,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内,并在标志桩上标明管桩示意图。
5.2警示牌
5.2.2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确保不得发生由于船只用锚对穿越河流燃气管道破坏。
燃气管道采用跨越河流时,应确保不得发生由于船只系带在燃气管道上对燃气管道的破坏。
其警示牌的安装还应满足《内河交通安全标志配备与安装》(GB13851.3)的相关要求。
5.2.3警示牌的设置起到警示作用,在设置上要求便于观察。
5.2.4警示牌中的内容比较多,在设置内容的排序原则上参考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配备与安装》(GB13851.3)中关于标志的安排顺序的要求。
5.3测试桩
5.3.1测试桩可作为燃气标识,由于测试桩种类较多,在规范中不做罗列,仅对铭牌中的内容作要求。
其他方面在《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牺牲阳极直连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中叙述比较详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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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燃气 管道 设施 标识 应用 规范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