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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济联社章程论述
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突出抓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搞好本单位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依照《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文本要求,经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社委员会讨论后并于××××年××月××日提交股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xx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至城市化转制以前为xx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xx区xx街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2014年2月28日,因行政辖区转换,现为:
xx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xx区xx街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现名全称为:
广州市xx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广州市xx区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
xx联社;xx一社、xx二社………xx十五社。
本社住所:
广州市xx区xxxx。
第四条本社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建和谐稳定、持续发展、整洁有序、保障有力、积极向上的社会、经济、城市、人文、精神的村社环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努力实现集体成员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要求,政治上保持和党、国家的政治要求高度一致;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城市管理上以干净、整洁、平安、有序为目标,营建良好的新型城中村城市管理环境;社会保障上以个人自愿和集体扶持的形式,开展医疗、养老等社会化保障;精神文明上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纪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自觉抵制邪教、毒品等不良思想和物质的诱惑,构建文明和谐的村居人文环境。
第一章股民
第六条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以2001年1月1日施行的《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手册》为依据,在城中村股份制改制中拥有本社原始配股份额的人员是本社股民。
按照2002年1月1日实行的《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第四章关于股份配置规定和计算方法,在最近一次配股后并经“一刀切断”确认的原始股,或后续经“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方法引起原始股拥有人的变更,截止2014年12月31日至,xx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所设的股份数(1,000,600万股)中,对应拥有其中股份所有权的人员即为股民。
第七条原始配股的界定原则
原始配股遵守2002年1月1日执行的《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手册》明确的“一刀切断”、“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固化和流转原则
由1970年1月1日后至2001年12月31日止曾具有xx经济联合社户口又参加过经济社集体劳动、尽过社员义务,现在生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配股:
(一)到2001年止取得城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的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1970年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止,属征地招工或农转非迁出的人员。
(三)1994年1月1日后,属征地农转非迁出的人员。
(四)女知青与本社属农业户口的男方结婚,户口已迁出本社的人员。
(五)19790年1月1日后,原本社农业户口而顶职迁出的人员。
(六)1970年1月1日后,原本社农业户口因读中学或大学而户口迁到学校的人员。
(七)户籍属本社的现役军人和1970年1月1日后复员退伍户口已迁回本社的人员。
(八)1970年1月1日后调到xx镇政府或属下企业工作,户口已迁出本联合社的人员。
(九)除以上1—8点所述之外的人员,一律不配股。
第八条原始股固化配置方法
按照有力保障城中村转制原农民待遇股东利益,同时兼顾2002年1月1日之前的历次转制非农民待遇股东利益的原则,在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司”配股的基础上,遵照20012年1月1日调整股份固化计算的方法,经认定的股份固化计算方法如下:
(1)凡原来股份数按照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能递增的股民,按原持股数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
(2)按照原来股份数按照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有资格每2年递增股数的股民,所持股数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
(3)外地或外村女青年嫁入本村(社)与男青年结婚,到2001年12月31日止已取得xx村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的,根据原配股原则先配12股后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
(4)具有本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所生育的子女(违反计生条例的除外)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城中村转制户口的,根据原配股原则,先配1股后在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
(5)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具有城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而且符合劳动力年龄范围(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配150股为联合社股民新的配股数。
第九条股民成分
按照城中村转制改造阶段和时间的不同,分为完整意义股民和非完整意义股民2种。
按照第八条原始股配置固化方法中明确的第2、3、4、5种情况取得原始股配额的股民是完整意义股民,其他是非完整意义股民。
第十条股民权利
本社的一切事物固有及其建设发展及所带来的利益归属全体股民。
全体股民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照组织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完整意义股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本社城市管理建设、社会保障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成果,按照股份份额获得经济发展收益;
(三)享有经济项目管理中,如土地商铺使用权租赁、筹资酬劳、基建承包等事项的公开竟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四)享有围绕本社全面管理建设活动事项,参与群策群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民义务
全体股民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履行公民义务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照组织章程规定,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侵蚀,维护党、国家和集体组织的领导权威;
(二)自觉遵守本社组织章程、经营管理方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促进本社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执行社委会、股民代表大会、股民大会的会议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抵制和举报邪教组织、犯罪团伙、分裂国家和反党反社会分子在本社活动或盘踞;
(四)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按规定缴纳税费以及其他各项规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清产核资和股权权益
第十二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岭)、荒地等自然资源;原农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二)本社依法投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资产。
(三)本社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
(四)本社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本社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地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六)本社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七)本社及其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
(八)本社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及其企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本社清产核资至2012年12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500,555,856.10元,负债总额为253,562,607.70元,净资产总额为324,663,250.40元。
共设股份数1,864,560万股。
第十四条股权权益说明
(一)本社土地属国家所有,集体享有使用权,一律不得折值入股。
如今后国家征收,除青苗补偿款归属于青苗所有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归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全部量化折股,全部分配到个人,不设集体股。
第十五条本社以2001年发放股权证书为准,作为股民身份证明。
股民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
股权证书不得抵押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社委会申请补办。
第三章:
股权的收益和流转
第十六条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按照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按照会计员编制的财务报告,经股民代表大会审核后,进行股权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当年经营管理收益的纯利润,按照规定提留20%做为公积金和福利基金,其余部分全部按股分配,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截流。
确需提高提留比例的,必须征得全体股民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股权只能在股民的直系亲属内流转,但股民成分不随股份数转变而改变。
因继承原因得到的股权,按照自然人等额数量,接收被继承人的股民成分,享受被继承人人的股民成分权益。
第十九条股权流转必须经股民代表大会以上会议(含股民代表大会)集体确认后方可生效。
未经过集体确认的股权一律视为无效股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股权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股权权益的处罚
(一)股民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恶意拒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义务和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民义务的,没收其股份配额,取消股民身份,对应的股份分红转入本社的公积金和福利基金。
(二)股民因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犯罪,在羁押服刑期间、负案在逃不享受股份分红,应得部分转入本社的公积金和福利基金。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失去股民资格,政治权利恢复的同时恢复股民资格。
被处以无期徒刑以上的股民,永久性取消股民资格,所持有的股份配额自动灭失。
(三)股民参加邪教、反党、反社会组织,从发现之日起,取消股民资格,应得股份分红转入本社的公积金和福利基金,待相关部门确认其已脱离邪教、反党、反社会组织一年后,个人保证不再参加,提出恢复申请,经股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恢复其股民资格,资格恢复之日开始计算股份分红。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省、市、区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的股民,按照所受行政拘留严重程度,扣发当年股份分红,行政拘留1日以上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20%,累计每超过一天增加扣发2%,当年股份分红扣完为止。
吸毒的股民在未彻底戒毒期间,扣发50%的股份分红,其余应得转入公积金和福利基金。
(五)拒绝履行兵役义务,恶意逃避服兵役的股民,没收2年的股份分红,应得部分转入本社公积金和福利基金。
(六)因触犯《婚姻法》规定而造成与配偶(已实施计划生育结扎)离婚的过错股民,取消其股民资格,其股份配额归其配偶和子女享有。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处罚。
(八)其他未明确的关于股权权益的处置项目内容,可通过股民代表大会讨论增补处置措施。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履职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股民大会、股民代表会议、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委员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股民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股民代表会议是其常设机构,股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完整意义股民组成;股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完整意义股民选举产生92名代表组成。
凡涉及股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股民大会讨论或股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股民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民提出异议的股民代表会议(经济社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三)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事宜;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股民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民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股民大会。
第二十四条本经济合作社的股民大会由社委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民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民过半数参加,所做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股民代表由本经济合作社股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推选方式选举产生,参加经济联合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股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单位股民大会闭会期间,参与本经济合作社重大事务研究,经社委会同意可以参与本经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表决;
(三)审议涉及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委员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核社委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报告;
(九)审议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选、资格和任期;
(十)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未明确、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民资格;
(十一)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民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规定其他由股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民代表会议由经济联合社委员会组织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股民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民提出异议的,提交股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60日内临时召开股民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民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经济联合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应上述要求,经济联合社委员会在6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民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在之后30日内主持临时召开的股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股民大会、股民代表会议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作社委员会(简称社委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1名,委员3名。
社委会成员由按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的工作。
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社委会成员须是本社完整意义股民,年龄在18周岁至55(女)或60(男)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社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股民大会、股民代表会议(由经济联合社委员会承办)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决议;
(二)经济联合社委员会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民代表会议审议;
(三)经济联合社社委会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决定涉及金额审批权限(按照经营管理方案规定的执行)的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五)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六)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七)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包者履行合同;
(八)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和其他规章制度草案;
(十)履行股民大会、股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民代表会议(经济联合社社长)、股民大会(经济合作社社长)和其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并检查决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社委会定期向股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以上社委提议的,可临时召开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社委会与会社委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成员对社委会的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章程、股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事会)是由股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
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主任负责其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股民代表会议、股民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5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事务;
(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映本社股民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的规定临时召开股民代表会议;
(六)协助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民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委会成员和部分股民参加。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组织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建立会议签到制度。
监事会形成的意见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委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向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社委、委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须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四)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股民的资产;
(五)不得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不得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七)不得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其他应遵守的准则。
第五章选举与罢免
第三十九条本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从上级党政机关的部署,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股民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委会、监事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本社社委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条本社换届选举工作在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的指导下,由xx村党总支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社委会、监事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共9人组成,由xx村党总支主持并由上一届股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时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委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
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委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年满18周岁的完整意义股民按规定登记确认后,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三条社委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本社股民联名向xx村党总支提名,经xx村党总支初步审查提交给选举委员会表决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登记确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股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登记为换届的选民或者候选人: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事由,经通知未在选举前规定日期参与或委托办理登记的;
(三)在选举日未回本社参加选举又未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
第四十五条本社股民代表、社委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政府批准且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四十六条本社社委会、监事会与股民代表同时选举,得票前八名的候选人当选为社委会、监事会和股民代表。
其中,得票前三名的依次当选社委会社长、监事会主任、社委会副社长,得票4-6名的为社委会成员,得票7、8名的为监事会成员,除得票排名第8名的为非股民代表,其余的为本社股民代表。
当选后的股民代表(共105人)召开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经济联合社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监事会,得票前三名的依次当选经济联合社社委会社长、监事会主任、社委会副社长,得票4-6名的为社委会成员,得票7、8名的为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社委会、监事会和股民代表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社委会、监事会和股民代表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不满五年的。
二、被处以管制以上刑法,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外出不能回来工作的,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十九条本社股民代表、社委会、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需要个别调整或出现缺额时,依照规定应当及时补选。
第五十条选举投票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
第五十一条上一届社委会、监事会应当在换届选举10个工作日前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财务账目统一交由xx村党总支暂时保管,在换届选举结束后新一届社委会、监事会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xx村党总支在新一届社委会、监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将暂时保管的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财务账目统一按规定移交给新一届社委会、监事会。
不办理移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社(联社、合作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监事会成员,但应当先书面向xx村党总支提出罢免动议请求,写明罢免理由。
由党总支及时报街道组织审核处理。
第五十三条罢免动议经街道核查属实成立的,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动议案60日内组织召开股民大会进行表决。
罢免案须经1/2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社委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会议的,由监事会代为组织召开。
监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在街道指导监督下由xx村党总支负责组织召开。
罢免结果应当及时报街道备案。
第五十四条股民大会在讨论对社委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动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五十五条社委会、监事会成员和股民代表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
社委会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其辞职的,并于5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街道审核,于××××年××月××日由股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林局(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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