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杨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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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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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第75页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目前证照齐全,该矿在2009年11月验收之后,对主要制约矿井发展的主要系统进行了调整。
结合矿井设计变更与环节改造等设计文件汇总,矿井目前生产系统与原9万吨/年改扩建初步设计相比,能力发生变化的系统有:
一、开采系统
1、原设计确定的采煤方法
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走向长壁悬移顶梁支架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长40m,采用炮采放顶煤工艺。
2、目前现状
目前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液压支架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
采煤方法所涉及的采煤工艺、配套设施、工作面特征等均发生变化。
该采煤方法按倾斜煤层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布置巷道。
工作面支护采用ZF4400-17/30型放顶煤液压支架、ZFG4800-20/33过渡液压支架、MG150/375-W采煤机,配2台(采煤、放顶煤各一台)可弯曲刮板输送机,前部型号SGZ-630/110×2、后部型号SGZ-630/132×2,工作面斜长123m,采用放顶煤开采。
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后,工作面能力有了显著增加。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
2008年出具了《设计变更》,并经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炭安全监察局的审批。
2009年1月进行了通过验收。
二、掘进工艺
1、原掘进工艺
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炮掘工艺爆破落煤,矿车运输。
2、目前现状
目前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配备型号为AM50型全断面掘进机,FBDN5.6/2×15局部扇风机通风,刮板机-皮带运输。
矿井采用综掘工艺后,经过近两年的经验积累,目前掘进进度每天成巷18~27米。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
2008年出具了《设计变更》,并经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炭安全监察局的审批。
2009年1月进行了通过验收。
三、主井提升系统
1、原提升系统
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混合斜井提升。
我院对矿井目前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矿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讨论、交换意见,最终确定矿井提升系统是制约矿井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矿井事故多发环节,因此改造矿井提升系统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故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势在必行。
2、目前现状
矿井采用主、副斜井开拓,技术可行,有利于矿井正规化管理。
新掘主斜井位于现混合斜井以东30m处,井筒净断面9.23m2,坡度14°,斜长390m,烧变岩段采用料石砌碹支护,支护厚度300mm。
基岩段采用锚喷支护,支护厚度100mm,井筒装备一部普通胶带运输机,担负煤炭提升任务。
原混合提升斜井改造为副斜井。
主副提升系统分离后,矿井提升能力有了极为显著的增加,且安全性也同时得到了跃升。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
2009年由我院负责编制了《环节改造设计》,并经过呼图壁县煤炭局及昌吉州煤炭局的审查批准。
目前所有工程已按照设计完成,预计2010年7月验收。
四、矿井运输系统
1、原矿井运输系统
原设计矿井运输系统中辅助运输及煤炭运输均采用矿车运输。
2、目前现状
矿井主运输全部采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连续式运输。
原煤自工作面至地面生产系统已全部实现连续式运输。
辅助运输采用电瓶车牵引矿车(材料车)或工作面无极绳绞车辅助运输。
矿井运输系统改造同提升环节改造同步实施,改造后能力提升显著。
安全性改善十分明显。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
2009年由我院负责编制了《环节改造设计》,并经过呼图壁县煤炭局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炭局的审查批准。
目前所有工程已按照设计完成,预计2010年7月验收。
五、供电系统
1、原供电系统
原初步设计采用双电源供电,但矿井在2009年底之前一直未解决双电源供电的问题。
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进行过渡。
2、目前现状
该矿井一用回路供电由雀尔沟变电所至我矿供电距离15km型号为LGJ-75mm2,电压10kv。
另一回路2010年该矿经与供电部门协商,由河源变电所至该矿平顺变电站。
供电距离9.8km。
电缆型号:
LGJ-95mm2。
目前该双回路电源已投入使用,情况良好。
3、落实情况
2010年该矿同呼图壁供电公司签订的《双回路供电合同》。
六、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中矿井的通风方式及通风方法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在风机能力上。
1、原通风机
原初步设计采用YBK56-6-No12型通风机,后变更为2台FBCZ-4-No13A型轴流式通风机,安装后使用了近一年。
2、目前现状
矿井验收之前,为加大矿井通风风量,矿井更换了主要通风机,目前矿井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DZ№16/2×55。
该风机供风量21m3/s~55m3/s,风压范围98Pa~1970Pa。
反风量超过正常使用风量的60%以上。
风机配套电机型号为:
YBFe280M-6,功率为2×55KW。
该风机已通过风机性能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更换风机后矿井通风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七、地面生产系统
该矿地处山区,井田内主要地貌为山地,地形起伏较大,地形地貌严重制约了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布置。
1、原地面生产系统
原地面生产系统较为简单,原煤落地后直接经固定筛分条筛分后储煤外运。
2、目前现状
由于该矿矿区可利用空间有限,因此煤矿将储煤场设在离矿井33km外的雀儿沟镇,矿井已在雀儿沟镇购置了一块108亩土地做为矿井储煤场,面积约为72000㎡满足储煤需要。
矿井雇佣一支车队,车队自有车辆20辆。
平均载重50t,用以从矿区将煤炭运输至33km外的储煤场。
因此矿井地面生产系统能力发生了变化。
3、详见附件《土地购置合同》、《煤炭转运合同》
八、其它相应的升级改造
1、主要巷道进行了扩巷,包括运输、回风顺槽、回风大巷、斜风井等巷道,扩巷后均符合综采矿井的要求。
2、防灭火系统:
原设计选择一台100m3/h的移动制氮机,现矿井安装了一台800m3/h的制氮机组。
该设备产气量为800m3/h,其浓度为97%,所产生压力为≥0.85Mpa。
3、井下供电系统根据采煤方法的改变相应的进行了调整升级。
4、矿井根据综采矿井的需要增加了相应的职能部门,聘请了一大批技术力量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矿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生产管理水平已相当成熟。
5、矿井提高了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全部职工纳入社保,新建了职工宿舍楼及相关福利设施。
综上所述该矿已经过近四年的不断技术改造,已初具现代化矿井的雏形,矿井技术力量、人才培养、硬件设施等方面已走在我区地方煤矿的前列。
以上原因导致了矿井生产能力发生了变化,按照相关要求可进行生产能力的核定。
受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委托,由我院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发改运行【2006】819号、【2006】1019号)、“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及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发改运行【2006】819号)等若干文件对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目前证照齐全,具备核定的法定资格,我院接受该矿核定委托后组织相关核查工作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核定标准及方法。
2010年6月5日,我院指派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小组(人员构成涵盖了采矿、机电、通风、安全等各专业人员)深入该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前期现场勘查及资料的收集工作。
工作组划分为两个小组,分别对井下及地面各生产系统进行核查。
在该矿安全技术科人员的陪同下,入井人员对各生产系统进行了核实调查,并进行了详细记录;
地面人员,分别对供电系统、地面生产等系统进行核查,并收集了本次生产能力核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2009年6月10日,项目小组开展生产能力核定的内业工作,主要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归类等工作,在此期间发现了部分矿井提供的文字、图纸资料与现场记录有所差异等问题,我院领导非常重视,并指派专业人员与矿方沟通落实存在的问题。
本次核定将矿井整个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分为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等七个部分,对该矿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并对目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对生产能力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上反映了该矿目前的生产能力状况和服务年限,希望通过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对该矿安全管理、合理安排采掘接续及安全生产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该矿实际生产情况并执行方针决策起到参考作用。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
2、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发改运行【2006】819号);
3、《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
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实用指南》;
6、《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7、《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9、《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10、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洗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
11、采用和参考了在煤炭生产建设的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
12、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原则
1、以矿井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为基础,对各主要生产环节进行实地测定、科学计算,综合平衡后确定。
2、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各环节最低能力,核定矿井不考虑外部运输、市场销售条件的限制。
3、矿井核定能力为年生产能力。
年工作日按330d,日净提升时间按16h计算。
4、核定生产能力以自然矿井为单位。
5、矿井核定能力档次划分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五条执行。
6、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学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7、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态度。
选择准确、合理、可靠的参数,做到依据充足、来源可靠、结论正确。
三、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程序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程序见下图所示。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图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一、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主要系统环节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将矿井整个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系统环节划分为七个部分:
①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②矿井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③矿井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④矿井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⑤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⑥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⑦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二、各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为233万t/a;
2、矿井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为178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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