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融建筑智能化技术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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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建筑智能化技术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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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建筑智能化技术标准报批稿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XXX-2010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报批稿)
TechnicalCodefortheIntelligentsystemsofFinancialBuildings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联合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地方标准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DB34/TXXX—2010
TechnicalCodefortheIntelligentsystemsofFinancialBuildings
主编部门: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1年6月1日
2010年合肥
前言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09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03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结合我省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该规范符合国家金融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具体实施,对于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本规范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术语和定义;3.智能化设施级别划分;4.信息设施系统;5.信息化应用系统;6.公共安全系统;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8.智能化集成系统;9.机房工程;10.综合管网系统。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
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万力曹红星杨之俊孟磊周峰刘流崔新何继培
华宜平翟少华王小向陈劲松张忠宏万森朱永前陈苍苍
王春梅王鹏孙超李芳
主要审查人:
李仲明马明义王进吕涛周芳林秋云王靖绚
目次
1总则…………………………………………………………………………………………………5
2术语和定义……………………………………………………………………………………………6
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7
4信息设施系统…………………………………………………………………………………………7
4.1一般规定……………………………………………………………………………………………7
4.2通信接入系统………………………………………………………………………………………7
4.3计算机网络系统……………………………………………………………………………………8
4.4综合布线系统………………………………………………………………………………………8
4.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9
4.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0
4.7室内移动覆盖系统………………………………………………………………………………11
5信息化应用系统………………………………………………………………………………………12
5.1一般规定……………………………………………………………………………………………12
5.2信息发布系统………………………………………………………………………………………12
5.3一卡通管理系统……………………………………………………………………………………12
5.4排队叫号系统………………………………………………………………………………………13
5.5物业运营管理系统…………………………………………………………………………………13
6公共安全系统…………………………………………………………………………………………13
6.1一般规定…………………………………………………………………………………………13
6.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4
6.3入侵报警系统………………………………………………………………………………………14
6.4门禁管理系统………………………………………………………………………………………15
6.5巡更管理系统………………………………………………………………………………………16
6.6停车场管理系统……………………………………………………………………………………16
6.7无线对讲系统………………………………………………………………………………………16
6.8监控中心…………………………………………………………………………………………16
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7
7.1一般规定……………………………………………………………………………………………17
7.2系统设计……………………………………………………………………………………………17
7.3系统功能要求………………………………………………………………………………………17
7.4能耗监测管理系统…………………………………………………………………………………18
8智能化集成系统………………………………………………………………………………………19
8.1一般规定……………………………………………………………………………………………19
8.2网点安防集成管理系统……………………………………………………………………………19
8.3建筑设备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20
9机房工程………………………………………………………………………………………………20
9.1一般规定……………………………………………………………………………………………20
9.2信息中心设备机房…………………………………………………………………………………20
9.3其他机房…………………………………………………………………………………………20
9.4机房保障措施………………………………………………………………………………………21
10综合管网系统………………………………………………………………………………………21
10.1一般规定…………………………………………………………………………………………21
10.2室外通信管理………………………………………………………………………………………22
10.3室内综合管理……………………………………………………………………………………22
附录A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23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24
规范性引用文件…………………………………………………………………………………………25
条文说明…………………………………………………………………………………………26
1总则
1.0.1本规范作为安徽省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
1.0.2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必须纳入建筑总体规划之中,与建设主体同步建设。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应能满足与其相关的业务扩展需求。
1.0.3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应贯彻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等方针政策,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并且考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
1.0.4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应以增强金融建筑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为目标,以金融机构业务类别、管理需求及建设投资为依据,应具有可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1.0.5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金融建筑FinancialBuilding
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本规范所指的金融建筑,适用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各级机构的建筑物。
2.0.2金融设施FinancialFacilities
特指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
2.0.3公共交接间ArchitecturalComplexEquipmentRoom
为具备安装多个通信业务经营者(包括固话和移动通信等)配线设备及安装通信设施的专用设备用房,是公众通信网与金融建筑通信设施的分界点。
2.0.4同步数字体系(SDH)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是一套可进行同步信息传输、复用、分插和交叉连接的标准化数字信号结构等级,在传输媒质上(如光纤、微波等)进行同步信号的传送。
2.0.5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Multi-ServiceTransferPlatform
基于SDH平台同时实现TDM、ATM、以太网等业务的接入、处理和传送,提供统一网管的多业务节点。
2.0.6企业数据监控中心(ECC)EnterpriseCommandCenter
指对银行集中式数据中心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
2.0.7能耗监测系统EnegerConsumptionMonitoringSystem
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
3.0.1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适用不同规模的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技术标准可划分为特级、A级、B级和C级:
1特级,适用于在我省的中央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全国区域性后台中心;
2A级,适用于中央银行、国家和外地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我省、计划单列市级的一级分行和我省的商业银行的总部;
3B级,适用于地、市分支行(含相当的专业支行);
4C级,适用于县、市支行以及办事处。
3.0.2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以上所述四个级别中的某一级建设标准实施。
县级支行(三级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可参照C级标准建设。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可参照相应标准对照执行。
3.0.3本规范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和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的智能化系统建设。
4信息设施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信息设施系统应根据金融建筑的等级划分、不同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4.1.2金融建筑中的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等。
4.1.3信息设施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2通信接入系统
4.2.1通信接入系统应以现代的数字通信系统为基础,通信平台具有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
4.2.2特级、A级、B级金融建筑宜设置金融行业专用通信接入系统。
4.2.3有线语音通信主要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机、综合AG或FTTX+IAD方式。
4.2.4特级、A级、B级金融建筑宜具备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出局光缆路由,并具有光纤传输、网络传输、微波传输、双绞线平衡传输、宽频共缆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
4.2.5特级、A级、B级金融建筑应在适当部位预留微波通信天线管道及设备安装空间,应设有独立的传输设备。
传输设备可以是SDH、MSTP,宜同时具备2M(E1)、155MSTM-1、622M、FE、GE等接口。
4.2.6特级、A级的金融建筑除应设有线通信接入系统外,尚宜设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功能的卫星接收系统、无线通信系统。
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的有关规定。
4.2.7营业厅等公共场所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电话。
4.2.8金融建筑通信系统宜采用光纤接入网,通过相关技术和业务的融合,使现有的网络基础建设均可实现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
4.3计算机网络系统
4.3.1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满足金融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根据网络运行的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要素,结合金融建筑的标准等级具体配置。
4.3.2系统设计应考虑网络、安全、存储、通信、管理等要素。
4.3.3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架构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采用层次化、模块化设计;
2区域金融中心的建筑群宜采用三层网络结构,即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
4.3.4计算机网络通信应到达所有的办公间,预留无线局域网及信息发布等多种数据接口,重要信息终端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模式,系统桌面用户接入宜根据需要选择配置100/1000Mbit/s信息端口。
4.3.5特级、A级、B级金融建筑宜设有WLAN,C级金融建筑营业厅及布线不便的区域宜设有WLAN。
4.3.6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并符合金融机构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4.4综合布线系统
4.4.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金融建筑等级、金融设施的分布情况及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系统要求进行适度超前、布局合理。
4.4.2信息插座应具备一定的冗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办公和管理人员对内、外网信息接入的需求;
2满足装饰的需求;
3满足如柜台业务、多媒体查询等金融业务的需求;
4使用对象不确定的用房,宜采用开放式办公室布线结构。
4.4.3公共区域宜预留无线网络AP点。
4.4.4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应考虑缆线结构、直径、材料、承受拉力、弯曲半径及阻燃等级等机械和防火性能。
特级、A级金融建筑内宜采用低烟无卤环保型产品。
4.4.5在特定条件下(例如规模大、环境条件、保密等原因),内网建设应考虑使用光缆或屏蔽系统。
4.4.6主干线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在支持语音业务信息传输时,宜采用超五类及以上等级的铜缆布线器件;在支持数据、图像业务信息传输时,宜采用万兆光缆布线器件或采用六类等级或六类等级以上的铜缆布线器件。
4.4.7公共交接间、设备间、电子计算机房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金融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4.8特级、A级金融建筑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信息点或配线设备进行管理。
4.4.9综合布线系统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4.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4.5.1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与金融建筑等级划分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特级、A级金融建筑应配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4.5.2有线电视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有线电视系统终端应配置在营业区域、大厅、值班室、食堂、休息间、会议室、机房、重要的办公室等,终端在室内安装的高度应满足建筑内部的功能需要;
2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协调;
3应考虑金融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对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的要求;
4有条件情况下,有线电视系统信号可接入计算机网络。
4.5.3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包括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
2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等;
3卫星电视前端接收室应靠近天线;
4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施,应满足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4.5.4传输与分配网络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体建筑采用同轴电缆楼层集中分配分支方式,不应采用树形串接方式;
2建筑群之间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传输方式;
3系统宜采用双向传输网络,以满足金融增值业务对数据传输的需求。
4.5.5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有关的规定。
4.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4.6.1特级、A、B级的金融建筑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广播系统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宜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火灾紧急广播系统,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的规定;
3营业场所应设独立的广播控制设备;
4对环境噪声较高的营业场所设置广播系统时,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4.6.2扩声系统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相关专业密切配合;
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准;
3多功能厅应采用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一级标准;
4当扩声系统兼做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的控制要求。
4.6.3会议系统宜分为会议发言系统、视频显示系统、远程视频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等,系统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即按大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大会议室和小会议室等配置会议系统设备。
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议发言系统宜包括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同声传译系统应设专用的译员室。
在满足会议发言功能的基础上,可增加一些辅助设备以扩充系统的辅助功能,如摄像跟踪联动、会议签到、会议照明控制等。
2视频显示系统宜包括投影系统、LED屏、LCD屏等。
显示系统应满足会场布局、会议功能的同时,结合显示技术的特点,选用其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显示系统组合方案。
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的远程双向传输,实现远程、实时且互动的沟通。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或切换、数据广播和路由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
4宜配置会议室集中控制系统,以简化整个会议系统的操作,实现对会议设备的集中控制。
5会议系统的用房、线路敷设、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有关的规定。
6会议系统设备宜按下表配置:
会议系统设备配置表
项目
配置要求
大会议室(报告)厅
1音频扩声系统2视频显示系统3会议发言系统
4集中控制系统
5舞台灯光系统
6舞台机械系统
多功能大会议室
1音频扩声系统2视频显示系统3会议发言系统
4远程视频会议系统
5视频跟踪系统
6集中控制系统
小会议室
1视频显示系统
4.7室内移动覆盖系统
4.7.1当建筑物内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室内移动覆盖系统。
系统应支持多家运营商的通信服务,宜采用合路技术,且应考虑通过不同的运营商提供备用的传输通道。
4.7.2系统设备的安装应与建筑外观协调一致,在实施过程中应预留场地、电源和管道。
4.7.3建筑物内安装室内移动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应考虑基站的信号通过有线方式布设到相应的区域,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5信息化应用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信息发布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5.1.2金融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的功能;
2具有完善的金融业务支持辅助的功能,满足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
3系统设备宜具有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5.1.3系统设计时,应提供相关预埋管线、箱、盒等的安装和敷设要求。
5.1.4信息化应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及现行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5.2信息发布系统
5.2.1银行、保险、证券、商品期货等金融建筑的营业大厅、楼层、电梯轿厢等处应设信息发布系统实时发布业务信息及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和导引等功能。
5.2.2信息发布系统的屏面宜采用LED屏、LCD屏、PDP屏、触摸查询机等,银行利率屏、外汇牌价屏等专业用屏应符合金融设施的业务要求,应具有接入数据的通信接口。
5.2.3显示屏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与建筑总体规划、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格局相适应,应具有多种音视频输入接口方式。
5.2.4信息发布系统的信号传输宜配置专用的网络适配器或采用专用局域网传输,系统控制设备应能实现系统的集中监控、多屏组网联控等功能。
5.3一卡通管理系统
5.3.1一卡通管理系统应以数据库和各种类型的卡片为核心,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辅助手段,将各项基本设施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设备及金融业务的管理效率。
5.3.2系统宜包括门禁管理系统、考勤系统、消费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发卡管理中心、一卡通数据中心等。
门禁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3.3卡片宜选用非接触式IC感应卡、非接触ID感应卡、非接触RF-UIM/SIM感应卡、智能CPU卡等,卡片应具有作为识别身份、门钥、重要信息密钥等功能,并具有各类其他消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和访客管理等功能。
A级及以上的金融建筑一卡通系统宜采用智能CPU卡。
5.3.4发卡管理中心应对卡片表面印刷信息提出要求,包括个人姓名、照片、部门、职务等,统一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对不同类型的卡片进行授权操作。
5.3.5一卡通数据中心应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存储服务器宜设在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内。
5.4排队叫号系统
5.4.1特级、A级银行及保险业类金融建筑的营业大厅应设置排队叫号系统;B级、C级银行及保险业类金融建筑的营业大厅宜排队叫号系统;证券交易、商品交易类建筑的营业大厅可设置排队叫号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应具备网点服务智能管理功能。
5.4.2系统设备应包括服务器、取号机、物理呼叫器、窗口显示屏、等候区显示屏、扩声设备等,宜配置客户评价系统。
5.4.3对布线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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