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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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理财业务条线事业部制组织架构、授权内独立经营决策权、单独的风险管理体系及独立考核机制。
2.2本规定明确了理财投资名单制管理、准入标准和程序、产品的研发、投资运作、投后风险管理、审核审批流程、理财项目的报备、从业人员需具备的资格、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部审查机制等内容和要求。
2.3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按管理运作方式不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3.1.1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的服务。
3.1.2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2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设计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3.3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3.3.1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我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3.3.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3.3.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3.4按照理财资金投资的标的物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标准化资产理财产品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两类。
3.4.1标准化资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优先股、衍生交易工具等的理财产品。
3.4.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的理财产品。
4理财业务组织架构
4.1理财投资部按照事业部制在授权内独立经营决策,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理财产品的统一设计、条线利润核算、单期产品成本、费用、利润的单独核算。
4.2风险管理部派驻风险主管内嵌理财投资部,参与、监督和评价理财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和执行机制。
4.3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议理财投资部授权权限外的投资事项,报行长审批。
4.4稽核审计部建立对理财投资部内审机制,定期审计和对理财业务运作机制进行后评价。
5职责
5.1分支行
5.1.1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营销和维护。
5.1.2负责受理客户发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业务申请,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方和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办理落实相关担保手续,负责理财资金的监管、催收、投后管理工作。
5.1.3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并配合公司金融部的投前调查和授信评审部的评审工作。
5.1.4异地分支行负责向驻地监管机构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报备和报送理财业务相关报表。
5.2理财投资部
5.2.1负责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对理财业务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
5.2.2制定和完善理财产品操作规程、各类产品管理规定、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标、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产品风险评级等的规章制度。
5.2.3负责受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的业务申请,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和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投资运作、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评级;
5.2.4负责组织销售理财产品,负责理财人员的统一管理、培训;
5.2.5负责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管理。
5.2.6负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理财业务信息、季报、年报的报送。
5.2.7负责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管理。
5.2.8负责理财业务印章的管理。
5.3个人金融部负责协助做好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
5.4公司金融部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营销和投前调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机构理财的营销。
5.5风险管理部
5.5.1对理财业务实施嵌入式风险管理,派驻风险主管,每季度定期对理财投资部开展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5.5.2风险主管对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线上交易、债券主体评级、债项评级、久期、止损点设置、流动性的管理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按转授权权限报送审批。
5.5.3风险主管对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等进行评估,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
5.5.4按照不低于自营贷款的要求,对全行非标理财业务进行投后管理。
5.6授信评审部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类理财产品进行授信审查。
5.7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的指导、监督,进行季度会审。
5.8会计结算部负责指导会计核算、内控及账务管理。
5.9运营部负责理财业务日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及账务处理。
5.10稽核审计部负责按季度对理财产品进行抽样稽核检查、内审,出具内审评估报告。
5.11信息科技部负责理财业务程序开发。
5.12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理财业务授权范围内的审查。
5.13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负责审批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
5.14总行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
6理财业务制度建设体系
6.1理财业务管理
在本规定框架下对理财业务操作、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类产品、行内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等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管理。
6.2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管理
6.2.1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按年度制定理财业务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对理财业务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制定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限额指标。
6.2.2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参数和风险限额对理财投资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3独立核算管理
理财投资部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制定理财业务独立会计核算流程和财务核算规定,独立出具部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4独立系统
理财业务建立前后台独立IT系统,前台建立理财综合销售平台系统,负责对分支行销售理财产品的统计,后台建立理财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对理财投资资产的核算、统计、分析和管理,对单期产品出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5独立授权
6.5.1对理财投资部按年度进行独立授权,授权权限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合同协议的签订、标准化债权的投资运作、理财产品的发行、表内理财产品的定价及理财条线绩效考核等方面。
6.5.2理财投资部在授权权限内独立经营,独立进行成本、费用和利润核算,并按当年实现利润进行绩效考核。
6.6审计和评价
6.6.1稽核审计部定期通过对理财投资部业务、财务、会计等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内部稽核审计监督、确保理财业务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贯彻执行。
6.6.2为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理财业务健康良性发展,由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等按年进行监督和后评价,向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出内部评价报告。
7工作程序
7.1理财产品资产配置
7.1.1标准化资产
货币市场中的同业存/拆放、同业借款、债券正/逆回购、CD(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债券市场中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金融债、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交易所市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股票市场中的优先股、一级市场申购、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仅适用于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创新融资工具中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衍生市场的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7.1.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7.1.3另类投资
是指传统的股票、债券和现金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投资。
如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仅适用于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私募股权投资、大宗商品、艺术品、各类收藏品等。
另类投资仅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7.2理财资金投资管理
理财产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7.2.1用于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物原则上投资公开评级较高的债券。
7.2.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所投资的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7.2.3用于投资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应具有明确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计划,应对资产组合及其项下各项资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7.2.4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的,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7.2.5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专属产品除外。
7.2.6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专属产品除外。
7.2.7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该产品资金所投资的资产。
7.2.8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7.2.9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7.2.10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应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引》对期限错配限额相关要求执行。
7.3审批流程
7.3.1市场调研
理财产品开发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在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分支行具体业务需要并明确产品开发可行的前提下,提出产品开发需求。
7.3.2产品设计及审批
7.3.2.1产品设计
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7.3.2.2理财产品尽职审查
7.3.2.2.1标准化债权资产类产品由理财投资部二级部门资产管理部根据产品设计方案提出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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