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开发区岑河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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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开发区岑河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
荆州开发区岑河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
文
本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开发区分局
荆州开发区岑河农场
二〇一七年十月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加快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妥善解决当前建设用地供给压力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大、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等难题和困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为确保《岑河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沙市区在省国土资源厅全面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下,组织开展了本次调整完善工作。
调整完善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根本要求,落实《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荆州市方案)中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依据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沙市区“十三五”发展战略对国土资源管理提出的战略需求,科学调整岑河农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等各项规划指标,并对原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努力破解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用地难题,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岑河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8)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9)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1)《沙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12)《岑河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3)《沙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调整完善任务
(1)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2)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3)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和布局;
(4)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5)确定土地整治规模和项目区范围;
(6)明确村级土地利用控制;
(7)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方案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14年,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范围为岑河原种场行政辖区内原种分场、南桥分场、西湖分场、农科所、青岗岭分场、原种养殖场,区域土地总面积923.80公顷。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2014年),全场农用地面积761.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48%,其中耕地511.74公顷,园地38.49公顷,其他农用地211.7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61.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55.46公顷,交通水利用地5.4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0.94公顷。
二、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利用类型多样。
岑河原种场地处江汉平原,土地利用类型丰富多样,有利于在农业生产上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尤其是发展畜禽养殖、无公害蔬菜、小龙虾养殖等特色产业。
2、耕地资源丰富。
耕地面积占全场面积的55.4%,丰富的耕地资源,有利于开展城郊蔬菜、花卉苗木等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后备资源较少,开发难度较大。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场积极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土地整治活动,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目前全场可开发后备资源较少,并且难度较大。
2、耕地隐性流失严重。
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注重数量平衡,忽视质量平衡,造成耕地总体质量下降;部分进城打工农民已将种地看成是副业,投入到耕地上的人力、物力较之过去出现降低,造成耕地部分撂荒以及耕地的低效利用,未能发挥耕地的最大产出能力。
3、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不高。
岑河原种场工业发展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仍呈现非理性增长模式,现状工业用地布局散乱,土地投资强度不高,利用效率低下。
第三章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3、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5、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基本策略
规划期间,全场土地利用围绕农业产业化、工业集群化、服务业生态化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行保护优先策略、统筹协调策略、节约集约策略,优先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和战略性生态空间,统筹协调城镇与农村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类建设用地。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推进“工业兴场、农贸活场”的发展战略,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场土地资源的协调、高效和可持续利用。
三、上级下达指标落实情况
根据沙市区调整方案确定的规划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对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落实上级下达指标如表3-1所示。
表3-1岑河农场指标调控表
单位:
公顷
指标
规划目标
(调整前)
规划目标
(调整后)
调整后-调整前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公顷)
耕地保有量
232.48
354.64
122.16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55.06
155.06
约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192.85
291.72
98.87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187.08
187.96
0.88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45.23
141.76
-3.47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5.77
103.76
97.99
预期性
增量指标(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2014年-2020年)
—
64.97
—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2014年-2020年)
—
64.97
—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2014年-2020年)
—
47.57
—
约束性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0
0
0
约束性
效率指标(平方米/人)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105
105
0
约束性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现行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232.48公顷。
根据沙市区调整方案下达指标,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54.64公顷,与现行规划相比,调整后岑河农场耕地保有量增加122.16公顷。
2、建设用地规模目标
现行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92.8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87.08公顷,城镇工矿规模为145.23公顷。
根据沙市区调整方案下达指标,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91.7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87.96公顷,城镇工矿规模为141.76公顷。
与现行规划相比,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98.8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0.88公顷,城镇工矿规模减少3.47公顷。
3、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沙市区调整方案下达指标,2014年到2020年,岑河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64.97公顷,占农用地64.97公顷,占耕地47.57公顷。
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1、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55.4%调整为49.21%。
2、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4.17%调整为4.14%。
3、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2.92%调整为20.63%。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6.83%调整为20.47%。
规划期间,因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加主要用于场区、工业园区和新农村建设。
2、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59%调整为5.45%。
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的增加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和防洪护岸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
3、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不变为由0.10%。
五、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一)农业生产用地布局
1、重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
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
2、优化布设城郊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尤其是蔬菜、畜禽养殖、小龙虾养殖、葡萄园等基地。
协调土地整治与农用地保护,开展重点区域土地整治,在有效补充耕地的同时增加林地面积,逐步形成农业板块经济和养殖小区建设。
依托城郊优势,突出城郊型农业特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业综合实力为目的,以科技为先导,推广新技术,引导新品种,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提升品牌效益。
规划期内,逐步建立青岗岭早春豇豆种植基地、西湖分场小龙虾养殖和半休闲垂钓农业基地、南桥分场葡萄园种植基地、原种分场畜禽养殖基地、园林场、农科所花卉游园农业基地、养殖分场食用牛养殖基地。
3、科学安排生态农业产业用地。
充分利用倚路、临渠的区位优势和丰富便利的水资源优势,整合生态资源与农业资源,构建强势突出的水产养殖业、品牌化的种植业、发达的营林产业的现代化生态农业格局。
(二)建设发展用地布局
1、集中安排城镇工矿用地。
按照城镇规划的发展格局,集中配置场部中心的集镇用地,集聚配置工业园区用地,促进产业用地集中集聚和集约利用。
2、合理安排中心村发展用地。
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行政分场集中布局,同时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构建中心村发展“多点式”格局。
3、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岑河原种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构建岑河原种场综合基础设施新格局。
(三)基础生态用地布局
1、打造骨干性生态屏障网络。
构建以安岔河、沙郊河为骨架水体的生态源区,以农田为支撑,以水系、林带、道路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2、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
严格保护对维系岑河原种场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林地、水域、耕地、园地,限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保护以水、林为特色的自然和文化景观风貌。
第四章“三线”划定
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结合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科学调整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优先将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明确南桥分场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的永久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96.93公顷。
基本农田面积占岑河农场土地总面积的23.77%。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保护责任并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禁止各类建设擅自占用基本农田,通过行政和经济调控手段,提高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门槛。
二、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根据本镇生态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突出区位特点,预留发展空间,合理确定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区内实现分区分级管制。
三、城市开发边界
城市开发边界是指根据地形地貌、自然生态、环境容量和基本农田等因素划定的、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禁止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区域之间的空间边界,即允许城市建设用地拓展的最大边界。
城市开发边界基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城市建设规模、土地利用安排和扩张规模等因素及进行划定。
第五章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规划期内,允许建设区面积282.7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30.60%。
主要分布在南桥分场、原种分场、西湖分场、农科所等场(所)。
本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一)该管制区对应土地用途分区中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以及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中部分区域。
(二)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以及为风景旅游与人文景观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服务的建设发展空间;
(三)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可根据相关规划调整布局,但不得突破用途区域界线;
(五)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期内,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70.95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40.16%。
主要分布在南桥分场、原种分场、西湖分场、农科所等场(所)。
本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一)该管制区对应土地用途分区中的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土地区等区域;
(二)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三)区内土地可按照规定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建新区(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可安排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可作为废弃工矿地复垦调整区;
(四)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规划期内,限制建设区面积270.13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29.24%。
限制建设区在各个分场都有分布。
本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如下:
(一)该管制区对应土地用途分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其他土地区部分区域;
(二)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三)区内禁止城镇、村庄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19.5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3.77%,分布南桥分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在不突破市级统一调配预补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对未列入规划的的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在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二、一般农地区
规划期内,一般农地区面积为446.93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48.38%。
各分场均有分布。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一)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规划期内,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14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0.12%。
主要分布在原种分场、南桥分场、农科所和青岗岭分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01.68公顷,占全场土地总面积的21.83%。
主要分布在原种分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绿心绿带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
(二)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其他用地区
规划期内,其他用地区面积54.4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9%。
主要分布在原种分场、南桥分场、西湖分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一)区内土地应积极防止水体污染,积极保护生态源地和饮水源地建设;
(二)区内土地使用应充分依托区域自然资源优势,重点发展与渔业、养殖业相关联的特色产业,制定并实施生态屏障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区域发展。
(三)区内土地可以适度进行土地开发,按照整体安排分步实施,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任务,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第七章村级土地利用控制
一、强化村级土地利用整体控制
各分场必须在本规划的总体控制下,具体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各分场要将土地用途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区落实到地块,统筹安排农业生产、村镇建设和生态保护用地,突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村各项民生用地,优化村级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二、明确村级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立足各村的发展方向、特色产业和资源禀赋,在全场各项规划指标的约束下,确定各分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规模等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具体见附表)。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考核目标责任体系,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责任逐地块落实到分场、组和承包农户,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
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按照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农用地转用、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计划指标。
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规划确定的各类土地用途区的主导、鼓励、控制和禁止用途,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各类城乡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四、建立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机制
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
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积极探索改革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新办法,通过旧村改造、集中连片建房、节地挖潜等有效途径切实解决宅基地超标等土地浪费问题。
五、加快推进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运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别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建立起高效的监督、监管、沟通和参与平台,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够实时跟踪、掌控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适时进行管理和调控,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六、建立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调整、宅基地安排、土地综合整治、村庄拆并等规划内容时,必须广泛听取村民意见,体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继续推行和完善规划公示制度,采用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公示规划主要内容,便于各利益相关人了解规划背景、发展方向与用地布局等,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同时,要建立专门的途径接受与处理公众反馈意见,实现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七、加强土地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扎实开展动态巡查,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违法违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问责力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保障规划的依法实施。
第九章附则
一、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二、规划效力
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和林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三、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岑河原种场组织实施。
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岑河原种场负责解释。
附表
表1岑河原种场土地利用调控表
单位:
公顷
指标
规划目标(调整前)
规划目标(调整后)
调整后-调整前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公顷)
耕地保有量
232.48
354.64
122.16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96.93
196.93
约束性
园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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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荆州 开发区 农场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